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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認真落實水資源開采計劃,進一步規(guī)范取水行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量,實行地下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合理配置和節(jié)約使用地下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實施<水法>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井,長期或臨時提用地下水資源時,都應當安裝智能水表,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珍惜水、愛護水、節(jié)約水的義務,對私自提取、浪費地下水資源和拒絕安裝智能水表的行為都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智能水表安裝
第四條根據《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所有單位和個人的機井都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安裝智能水表。
第五條機井智能水表由市政府采購辦、水務局統(tǒng)一招標、采購。水務局要按照實施計劃,組織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裝、調試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市水務局是機井智能水表安裝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機井智能水表的統(tǒng)一規(guī)劃、施工安裝和監(jiān)管使用。
公安、電力等部門及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協(xié)助市水務局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裝實施工作。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各有關單位要統(tǒng)一思想,認真做好智能水表安裝的宣傳發(fā)動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態(tài)憂患意識和水資源危機意識,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安裝機井智能水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第三章智能水表管理與維護
第七條機井智能水表的日常安全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機井所有人負責。
市水務局水政水資源辦公室、水政監(jiān)察大隊負責查處破壞智能水表正常運行的各類案件。
市水務局各水管所負責對所轄區(qū)域內機井智能水表的安裝、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智能水表的安裝、維修、維護、技術服務、安全運行和水資源費的征繳及統(tǒng)計上報等工作,對破壞智能水表正常運行的人和事及時查處上報。
第八條市水務局各水管所所長、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站長是所轄區(qū)域內機井智能水表安全運行、監(jiān)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水管所、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能水表專管人員,具體負責所轄區(qū)域內機井智能水表安全運行和系統(tǒng)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市水務局各水管所、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能水表專管人員,要對所轄區(qū)域內的機井智能水表運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要對智能水表安全運行和維修維護情況建立檔案;要對用水情況認真填寫水量記錄簿,做好智能水表水量充值記錄管理;要及時上報智能水表系統(tǒng)管理數據和安全運行情況。
第十條市水務局每年統(tǒng)一對機井智能水表進行一次檢查、校驗,校驗結果作為取水許可證年審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章水資源費征收
十一條凡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提取地下水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地下水資源費的通知》(敦政辦發(fā)〔〕71號)中的有關規(guī)定,按時向市水務局足額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機井所有人要憑卡取水,先購水,后取水。智能水表安裝、調試、驗收、移交后,機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序攜卡到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購水,刷卡充值后方可取水。
第十三條凡年起批準新(補)打機井全額收取智能水表購置及安裝費,由市水務局組織安裝智能水表后方可取水,通過智能水表按實際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
第五章相關責任與處罰
第十四條機井所有人必須按照市水務局的要求及時安裝智能水表。凡在規(guī)定限期內不安裝的,由市水務局按照該機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依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封閉取水機井。
第十五條機井智能水表移交給機井所有人后,出現運行不正常的,機井所有人應及時向智能水表專管人員告知,智能水表專管人員要及時聯(lián)系人員做好設備維修工作。
智能水表運行一年以后出現故障,由智能水表專管人員及時協(xié)調維修,維修費用由機井所有人承擔;機井所有人拒絕維修或即不維修也不更換的,由市水務局按照該機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
第十六條凡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由市水務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凡擅自改動、拆卸和損毀機井智能水表,造成智能水表不能正常運行的,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由公安、電力等部門協(xié)助市水務局依法查處,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對超越水表設置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竊水的,由市水務局責令機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測算的竊水量補交水資源費外,由公安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拒不接受處罰的,由市電力部門對該機井實施停電、拆除機井用電線路,由市水務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并由公安、電力、水務等部門組成封井工作組,封閉該機井。
第十九條各水管所、各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配備的機井智能水表專管人員要切實做好機井智能水表的具體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務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智能水表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報的;
(二)智能水表被盜,既不知情又不上報的;
(三)由于管理和服務工作滯后造成智能水表停用的;
(四)接到通知不按上級要求及時上報智能水表安全運行情況及系統(tǒng)數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