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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機構
由縣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教導員分別兼任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大隊長、教導員,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兼任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第一教導員。在管理體制上,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接受縣應急管理委員會(下稱“縣應急委”)和市綜合應急救援支隊的雙重領導。
二、隊伍組成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主要依托縣公安消防大隊,同時整合縣公安局、武警中隊和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等機構人員力量組建,通過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夠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常態(tài)化備勤、正規(guī)化訓練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具體組成為:縣公安消防大隊消防官兵25人、縣武警中隊武警官兵10人、縣公安局民警20人、其他各類專業(yè)應急救援隊聯(lián)絡員30人。
縣政府決定,在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將縣醫(yī)療、交通、森林、氣象、環(huán)境、防汛、礦山、農業(yè)、地災、畜牧、民政、通訊等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納入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調度、作戰(zhàn)、訓練體系;將應急設備制造企業(yè)和應急物資儲備單位,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將應急志愿者隊伍,納入應急社會動員體系??h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部門專業(yè)應急救援隊,由縣應急委統(tǒng)一領導和調度,在處置突發(fā)事件時,由縣應急委調度部門專業(yè)救援隊趕赴現(xiàn)場,在處置突發(fā)事件現(xiàn)場,交由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進行指揮。
三、工作職責
(一)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備勤備戰(zhàn)。
2、及時制定或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訓練演練。
3、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防汛搶險、森林火災、地震災害遇險人員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非煤礦山事故遇險人員等生產安全事故;協(xié)助有關專業(yè)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危險化學品事故、礦山事故、環(huán)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協(xié)助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和恐怖活動,守護重要政治、軍事、經濟目標和其他重要目標;配合處置群體性突發(fā)事件等各種突發(fā)社會安全事件,維護社會穩(wěn)定。
4、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應急法律法規(guī),自覺參加學習、教育和演練,主動接受應急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
5、承擔應急搶險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并訓練部門專業(yè)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6、堅決完成縣委、縣政府、縣應急委和上級要求的各項應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二)縣級專業(yè)應急救援隊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急救援保障工作。
2、及時制定或修訂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訓練演練。
3、承擔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應急救援工作。
4、堅決完成縣委、縣政府、縣應急委和上級要求的各項應急救援以及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四、隊伍管理
常態(tài)(即非緊急狀態(tài))下,在接受組建單位領導、管理、使用的同時,接受縣政府應急辦的指導;非常態(tài)(即緊急狀態(tài))下,接受縣委、縣政府、縣應急委的統(tǒng)一領導、指揮、調度和使用。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指揮部設在縣政府應急辦。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員原隸屬關系不變,經費渠道不變,運行機制不變。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的日常管理,牽頭負責制定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不斷提高綜合應急救援隊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五、工作保障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對確需地方政府解決的經費,由縣政府根據應急救援工作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統(tǒng)籌安排,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提供必須的設備、物資和生活保障??h政府預算的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配置、出勤補助、人身意外保險、獎勵等(其中,各專業(yè)應急救援隊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時的人身意外保險,各原隸屬單位應統(tǒng)一為其投保)。一是對省、市政府下?lián)艿膽本仍b備經費,縣政府給予配套。二是縣政府積極通過分期付款或其它融資方式,逐步解決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裝備。三是縣政府年度預算的應急管理專項資金結余部分,重點用于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裝備建設。四是采取縣人勞部門聘用人員、縣財政部門預算經費、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使用考核的模式,適時擇優(yōu)聘用部分退役消防士官,補充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人員。五是逐步建立外圍救援補償機制。即應急救援隊伍實施跨區(qū)域或跨管理權限搶險救援時所造成的裝備、設備、器材和物資的損壞、損耗,被救援的地方、單位應進行必要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