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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huán)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活動和管理。
第三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jié)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
第四條各縣(市)必須把殯葬設施(含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等)的建設納入當地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基本建設計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要求,安排相應用地、資金、以適用殯葬改革的需要。
第五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和處理殯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計委、監(jiān)察、*、工商、土管、建設、規(guī)劃、城管、物價、衛(wèi)生、林業(yè)、交通、環(huán)保、文化、財政、社保、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各單位和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區(qū)的人員進行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確保殯葬管理的有關規(guī)劃、規(guī)章和政策得到貫徹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責任勸阻、制止和檢舉。對推進殯葬改革,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本級和各縣(市)應建立健全殯葬管理所,配備必需的人員和設施。各縣級政府民政、*、工商、交通、土管等部門可以組成聯合執(zhí)法隊,協助政府行使本辦法中第五章職能。
第二章遺體處理
第九條根據省政府規(guī)定,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劃分火葬區(qū)和土葬改革區(qū)。
第十條火葬區(qū)內的人員死亡后應當實行火化,但國家規(guī)定可以土葬的少數民族人員除外。少數民族人員自愿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土葬改革區(qū)內的人員死亡后允許土葬,生前有遺囑或者主要求將死者遺體火化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土葬改革區(qū)內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推行火葬。
第十二條居住地在本市土葬改革區(qū)內的人員在火葬區(qū)內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不得將遺體運送回戶籍地土葬。
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火葬區(qū)內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戶籍地火葬的,應持死者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死亡地縣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用殯葬專用車運送。
第十三條在火葬區(qū)內醫(yī)院死亡的人員,禁止喪主自行轉送,禁止在醫(yī)院設置靈堂進行殯儀活動。其遺體由醫(yī)院及時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接運。
第十四條在縣(市、區(qū))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死亡的人員,喪主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殯葬服務單位辦理接運遺體手續(xù)。殯葬服務單位應在辦理接運遺體的手續(xù)后兩小時內接運遺體。
第十五條殯葬服務單位在運送和保管遺體過程中,應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遺體火化前一律用紙棺包裝,確保文明衛(wèi)生,防止污染環(huán)境;對患有烈性傳染病的,應當采取防止傳染的措施,及時將遺體火化。
第十六條醫(yī)學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的,由喪主和使用遺體的單位到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十七條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必須憑合法的醫(yī)療機構或者*機關出具的證明書。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或者無名尸體的火化,必須憑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火化通知書。
遺體火化后,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向喪主出具火化證明。
第十八條遺體需要在殯儀館保存的,應當辦理手續(xù)。保存期一般不超過7天;喪主或者有關單位要求延長保存期的,應當經殯葬服務單位同意,應在保存之日起7天內辦理延長保存的,應當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殯葬服務單位可以將遺體火化。遺體保存費由申請人或者死者生前單位交納。
第十九條遺體火化后,殯葬服務單位應當通知喪主領取骨灰。超過7日未領取的,殯葬服務單位可以自行處理。無名死者的骨灰,3*日無人認領的,由殯葬服務單位自行處理。
第二十條遺體防腐、整容、更衣和遺體接運、火化等業(yè)務均由殯葬服務單位承辦。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經營殯葬服務業(yè)務。
第二十一條骨灰應當集中葬于縣級城區(qū)公墓或村級公益性墓地內,或者寄存在骨灰堂(塔)等存放設施內。禁止將骨灰裝棺土葬。禁止在縣級城區(qū)公墓、村級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墳墓。提倡以樹代墓、深埋不留墳頭等其他不占少或占土地不污染環(huán)境的方式處理骨灰。
第二十二條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職業(yè)道德,實行規(guī)范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刁難喪主,不得強行要求喪主選用指定殯葬服務用品和項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殯葬服務收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不得在標準以外加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享受國家定期救濟、定期補助、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和享受“五?!钡娜藛T死亡后,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憑縣(市、區(qū))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酌情減收遺體接運費、火化費。
殯葬服務單位接運、火化經*部門確定為無名、無主遺體的費用,由民政部門在社會救濟費用中列支。
第三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殯葬設施由政府民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經營殯葬設施。
市轄區(qū)殯葬設施由市政府民政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殯葬設施按以下規(guī)定審批、備案:
(一)設置農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市、區(qū))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殯儀服務站,由縣(市、區(qū))政府民部門審批;
(三)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市)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政府審查批準,并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四)建設骨灰堂(塔),由縣(市)政府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審核后,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
(五)公墓(陵園)由殯葬管理所(處)建設和管理。公墓的建設由殯葬管理處(所)提出申請報縣(市)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
(六)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批準。
興建殯葬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其他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由村民委員會建設和管理。為本村民提供服務,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下列區(qū)域內建造墳墓:
(一)耕地、園林、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五)居民居住區(qū)。
上述區(qū)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二十八條公墓和公益性墓地應當選用荒山瘠地,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公墓銘牌應載明公墓(墓地)名稱、占地面積、建設時間、審批文號,地界應明確,并埋設界樁;
(二)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土葬內區(qū)安葬的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應當建立骨灰存放設施,設置以樹代墓區(qū)域;
(四)公墓、公益性墓地應當整潔肅穆、綠化美化,實現公墓園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樣,增加文化藝術內涵;
(五)嚴禁在墓區(qū)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和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嚴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六)對公墓區(qū)內的墳墓要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第二十九條公墓內的墓穴和骨灰堂(塔)存放格位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年限為二十年,超過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向管理單位辦理延期手續(xù),逾期一年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管理單位可以自行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公墓內的墓穴和骨灰堂(塔)的存放格位使用年限已滿二十年的,由管理單位通知辦理延期手續(xù);逾期六個月未辦理的,管理單位可以自行處理。
第三十條使用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應當憑火化證明。
第三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轉讓和買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三十二條禁止利用經營承包的責任山(田地)作為喪葬用地。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墳墓,由用地單位報請當地政府公告期限遷移,遷移費由用地單位支付。期滿不遷移或者無主墳墓,用地單位可以就地平毀或者深埋。
第三十四條各級政府民政部門和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的整潔和守好,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應當把改革喪葬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居民守則??梢越⑷罕娦缘膯适禄顒庸芾斫M織,推動喪葬習俗改革。辦理喪事組織應當遵循文明、節(jié)儉的原則,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十六條喪事活動應當遵守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和交通管理的規(guī)定,不得妨害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縣(市、區(qū))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辦理喪事活動,應當在殯儀館或者指定點進行。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設道場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二)游喪;
(三)占用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設花圈和挽幛、吹奏喪事鼓樂;
(四)擺路祭;
(五)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錢、冥幣等。
為喪事舉行宗教儀式的,應當在經批準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
第三十七條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第三十八條禁止生產火葬區(qū)內生產、銷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第三十九條生產、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或縣(市、區(qū))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由民政部門發(fā)給《喪葬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獲得《喪葬用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或者縣(市、區(qū))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在批準場所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條應當實行火化的死亡人員(含交通工傷事故死亡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其遺屬可以享受國家撫恤金等待遇的,必須憑火化證明,向有關單位申領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
違反本辦法,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將骨灰裝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強行火化遺體和平毀墓地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喪主承擔。采取強制措施時,當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協同處理。
強制火化后,死者原屬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社會團體職工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事造成的困難補助費;死者原屬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的,其遺屬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關社會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遺體接運、防腐、整容、更衣等經營性殯葬服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喪葬用品設備生產、銷售、出租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殯葬設備的;
(四)倒賣經營公墓墓穴和經營骨灰存放格位的;
(五)利用公益性墓地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
(七)在火葬區(qū)內生產、銷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的。
涉及第(六)、(七)項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沒收有關物品。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城建等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第四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殯儀館、公墓、骨灰堂(塔)等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土地管理、建設、規(guī)劃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行遷出或者平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一)公益性墓地對本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在禁止建造墳墓的區(qū)域內建造墳墓的;
(三)生前預先建造墳墓的;
(四)建造或者恢復宗族墓地的;
(五)擅自利用經營承包的責任山(田、地)作為喪葬用地的。
第四十五條公墓、墓地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公墓、墓地管理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火葬區(qū)內的醫(yī)院不及時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殯葬服務單位接到通知后不及時接運遺體造成棺殮土葬的,由衛(wèi)生、民政部門分別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對應當火化而不實行火化的死亡人員的遺屬發(fā)放了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由民政部門會同監(jiān)察部門查處,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