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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廣泛收集和保存、開發(fā)和利用地情資料,為經(jīng)濟建設和文化建設服務,按照《地方志工作條例》、《省實施<地方志工作條例>辦法》和省地方志辦公室《關于在全省范圍內征集地情資料的辦法》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1.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負責征集、收藏全市地情資料,永久保存,對外開放,服務社會。
2.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是市級地情資料的收藏機構,力爭通過5~10年時間把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建設成全市地情資料權威的收藏中心。
3.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所征集到的一切地情資料為國有資源,一律不得外借。
二、地情資料征集范圍
1.志書類
(1)行政區(qū)域志:市、縣(市、區(qū))二級志書及鄉(xiāng)鎮(zhèn)志(含村志)。
(2)專志:部門志、行業(yè)志、企業(yè)志、學校志、山川志等各類專志。
(3)志書的手稿、打印稿、送審稿以及付印時定稿的備份或光碟。
2.年鑒類
(1)綜合年鑒:市、縣(市、區(qū))二級綜合年鑒,以及付印時定稿的備份或光碟。
(2)專業(yè)年鑒:部門年鑒、行業(yè)年鑒、企業(yè)年鑒及學科年鑒等各級各類專業(yè)年鑒。
3.舊志家譜類
(1)歷代通志、府志、縣志以及專志的各種刻本、抄本、稿本以及重印本、影印本、復印本、點校本。
(2)譜牒(包括歷代族譜、家譜和新修族譜、家譜)。
4.地情著述類
各級各類地情書籍、資料匯編、圖片等,以及付印時定稿的備份光碟。包括:
(1)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軍事組織及所屬各部門、各研究設計單位、各群眾團體、各行業(yè)協(xié)會、各廠礦企業(yè)、駐鷹各單位所編印的黨史、組織史、文史資料、統(tǒng)計資料、會議文件集、文件匯編、論文集、資料匯編等。
(2)地名普查、農業(yè)區(qū)劃普查、工業(yè)、第三產業(yè)普查、人口普查、文物普查等方面的普查資料。
(3)涉及各地自然、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人物等方面的文字資料、音像資料和實物資料。
(4)個人著作:包括正式出版和非正式出版的關于記述與研究或其他方面的各種著作(包括字畫)及手稿。
5.珍稀資料類
各級志辦所藏地情資料中具有獨特性、唯一性的珍稀資料,應為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提供副本,做到資源共享。
三、征集數(shù)量
1.市、縣(市、區(qū))二級新編志書及鄉(xiāng)鎮(zhèn)村志與專志每種7套(含上報省方志館5套)。
2.各級各類年鑒每種7套(含上報省方志館5套)。
3.舊志家譜類每種3套(含上報省方志館1套)。
4.地情資料類著述每種4套(含上報省方志館2套)。
5.珍稀資料類每種2套(含上報省方志館1套)。
四、獎勵方式
1.凡無償捐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地情資料庫)頒發(fā)收藏證書,并享有地情資料庫所藏資料的優(yōu)先查閱權和利用權。
2.對個人捐贈舊志、舊族譜、家譜和有價值的資料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現(xiàn)金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