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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jiān)督管理機制,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解決好“選什么人,怎樣選人”的問題,建設一支朝氣蓬勃、奮發(fā)有為的水利干部隊伍,為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方針、實踐新時期治水思路、推進水利改革和發(fā)展提供組織和人才保證,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選人用人標準,嚴格掌握選拔任用干部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一)要把堅持和實踐“*”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最根本的要求,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全面衡量干部,堅持任人唯賢,切實把那些政治上可靠、工作上有能力的德才兼?zhèn)涞母刹窟x拔上來。
(二)要遵循干部成長規(guī)律,準確把握《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逐級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確保選拔任用的領導干部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國家公務員提拔擔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任職年限應符合國務院印發(fā)的《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部直屬單位中未設科級建制的處(室),提拔擔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在相當于正科級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要求,有計劃地安排干部參加培訓,對于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備干部要優(yōu)先安排。
(三)對那些德才素質好、發(fā)展?jié)摿Υ蟆⑷罕姽J、實績突出的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以及因調整領導班子結構或者某些專項工作所急需的領導人才或專業(yè)管理人才,或者選派到自然條件差、經(jīng)濟相對落后的地區(qū)工作的,可以適當放寬工齡、基層工作經(jīng)歷、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任職資格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領導干部,必須按規(guī)定報經(jīng)上級干部(人事)部門同意。
二、擴大選人視野,完善民主推薦制度
(一)提拔任用部直屬單位和部機關司局的領導干部,要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干部人選,也可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二)部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和部機關司局級干部考察對象的民主推薦,由人事勞動教育司組織進行。部直屬單位副職或者部機關處級干部考察對象的民主推薦,一般由本單位黨委(黨組)或者本司局組織進行,必要時也可由人事勞動教育司組織進行。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實行任期制的,領導班子換屆人選的民主推薦由人事勞動教育司組織進行。
(三)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一般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個別定向推薦。實行任期制的領導班子換屆人選,按照職位設置進行全額定向推薦。提拔擔任非領導職務或者調動、交流、輪崗提拔任職的,可以進行非定向推薦。
定向推薦應公布擬任職位和任職要求,參加推薦的人員針對具體的職位推薦擬任人選。非定向推薦一般應提出任職級別要求,可不指定具體的擬任職位,參加推薦的人員針對任職級別推薦擬任人選。
(四)民主推薦一般采用會議投票和個別談話等方式,在擬任職位所在單位(司局)進行。調動、交流、輪崗提拔任職的,應在擬任人選現(xiàn)工作單位(司局)進行民主推薦。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如下:
1、民主推薦部直屬單位領導成員人選,參加人員包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所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人數(shù)較少的單位,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2、民主推薦部機關司、處級干部人選,由該司局全體人員參加。
(五)投票結果按照不同人員層次分別統(tǒng)計:
1、在部直屬單位進行的會議投票推薦,按照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和所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三個層次,分別統(tǒng)計推薦結果。
2、在部機關司局進行的推薦投票,按照司局級干部、處級干部和其他人員二個層次,分別統(tǒng)計推薦結果。
(六)部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和部機關司局級干部的考察對象人選,由人事勞動教育司根據(jù)民主推薦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部領導確定。部直屬單位副職或者部機關處級干部的考察對象人選,由本單位黨委(黨組)或者本司局根據(jù)民主推薦情況,對有關人選進行醞釀,集體研究提出建議人選,經(jīng)與人事勞動教育司溝通后確定;部直屬單位、部機關司局還須以書面形式分別向水利部黨組、人事勞動教育司提出對有關人選進行考察的建議。
考察對象人數(shù)可多于擬任職位數(shù)。民主推薦中得票比較集中的,可按擬任職位1:1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人數(shù)。得票比較分散或者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式選拔領導干部的,可按實際情況確定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不低于1:2的比例。
三、認真履行程序,規(guī)范考察工作
(一)領導干部平級交流(調任)的,可由黨委(黨組)及其干部(人事)部門根據(jù)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以及平時考核掌握的情況,直接提出任職意見,可不再單獨組織任職考察。領導干部提拔任職,必須由干部(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考察對象進行嚴格考察。
(二)部直屬單位領導成員和部機關司、處級干部的考察對象,由人事勞動教育司組織進行考察。對于以我部為主、實行雙重管理的干部職務,考察其擬任人選時,應事先向協(xié)管方通報考察意圖,邀請協(xié)管方參加考察工作。
(三)實行考察預告制度。預告內容包括考察目的、時間、考察對象的簡要情況以及考察組的聯(lián)系方式等。預告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司局),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時可在適當范圍內考察預告。
(四)考察可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進行。個別談話和民主測評的范圍如下:
1、考察部直屬單位領導成員人選和部機關司局級干部人選,個別談話和民主測評的范圍一般為:
(1)分管或聯(lián)系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司局)的部領導;
(2)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司局)的領導成員;
(3)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司局)內設機構(處室)領導成員和所屬單位的主要領導成員;
(4)其他有關人員。
2、考察部機關處級干部人選,個別談話和民主測評的范圍一般為:
(1)考察對象所在司局的領導成員;
(2)考察對象所在司局內設處室的主要領導成員;
(3)考察對象所在處室的全體人員;
(4)其他有關人員。
(五)干部(人事)部門要負責建立和管理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如實記錄干部考察工作的實施情況,及時將個別談話、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的原始記錄以及考察報告、考察中有關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和結論等材料立卷存檔。
四、充分醞釀,集體決策
(一)決定干部任免之前,應在一定范圍內對擬任免人選進行醞釀,充分聽取意見。醞釀一般采取個別征求意見的形式,由干部(人事)部門負責同志向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介紹擬任免人選的民主推薦、考察情況以及職務安排建議,聽取其意見,并將有關情況向黨委(黨組)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同志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對于擬提拔任職的干部人選,還應聽取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廉政鑒定意見。
(二)干部(人事)部門應事先擬訂干部任免議題,提交黨委(黨組)會議研究。一次討論決定的干部人數(shù)要適當,要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
(三)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非黨委(黨組)成員的行政領導干部,可以列席黨委(黨組)會議。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對確實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事先或事后聽取其意見。對擬任免的干部人選,應逐一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四)未設黨委(黨組)的單位,可采取行政領導班子與黨總支(支部)聯(lián)席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
五、創(chuàng)新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競爭機制,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要打破干部職務終身制,在企事業(yè)單位推行領導干部聘任制和任期制。
(二)提拔擔任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包括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和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在黨委(黨組)討論通過后、下發(fā)任職通知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備案)前,應當進行公示。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的內容、方式、范圍、程序、期限,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拔擔任非選舉產(chǎn)生的司局級以下(含司局級)領導職務的,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從任免機關下發(fā)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方式、程序,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一)要全面貫徹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遵守“十不準”紀律,切實減少和防止用人上的失察失誤,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二)要加強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用人上的監(jiān)督。黨委(黨組)要重點加強對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使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用人觀,提高貫徹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的自覺性,及時糾正不良行為。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同志及干部(人事)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要與下一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談心、談話。領導班子內部要進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加強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專斷、軟弱渙散。要把黨委(黨組)和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進行對照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薦責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責任制,增強主動監(jiān)督的意識,把監(jiān)督的關口前移,強化事前監(jiān)督和事中監(jiān)督。
(四)建立干部(人事)部門與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干部(人事)部門召集,干部(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同志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聯(lián)席會議可不定期召開。
(五)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干部(人事)部門應公布干部監(jiān)督舉報電話或設置舉報信箱,認真對待舉報線索,該立案的立案,該轉辦的轉辦。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嚴肅查處。為加強水利部直屬系統(tǒng)的干部監(jiān)督工作,在人事勞動教育司和互聯(lián)網(wǎng)上分別設立干部監(jiān)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舉報電話:
舉報郵箱:
(六)人事勞動教育司每年將有計劃地選擇部分部直屬單位,對其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部直屬單位黨委(黨組)每年年底要對本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總結,寫出專題報告報人事勞動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