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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進行農村綜合改革的通知》,進一步規(guī)范村一級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籌資籌勞行為,決定從20*年起全省全面取消固定向農民收取的村提留金(即農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再收取土地承包費),村級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實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一、籌資籌勞的原則、對象和范圍
興辦村民集體直接受益的生產公益事業(yè)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必須采取"一事一議"方式。
籌資籌勞原則:堅持村民自愿、統(tǒng)籌規(guī)劃、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則。
籌資籌勞對象:籌資對象一般為本村在冊戶籍人口和其他常?。ò肽暌陨希┦芤嫒丝?,籌勞對象限于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的本村勞動力。
籌資籌勞范圍:只限于村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橋梁修建、村莊整治中的公共建設項目、環(huán)境衛(wèi)生改善、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
下列事項不得納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范圍:
1、非本村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建設所需資金和勞務。
2、農村電網改造、學校建設和維護、五保戶供養(yǎng)等應由財政支出或補助的項目。
3、償還村級債務、興辦企業(yè)虧損等其他不屬于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的資金和勞務。
二、籌資籌勞的程序
村級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確實需要向農民籌資籌勞的,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事一議":
1、制訂計劃。村級組織年初或事前就當年需進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事項制訂計劃。
2、形成初步方案。計劃制訂后,必須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見,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籌資籌勞事項、預算、分攤辦法、減免措施等);
3、初步方案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核;
4、審核通過的方案,正式提請村民(社員)會議或經過村民(社員)會議授權的村民(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
5、正式方案和決議的會議紀錄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6、正式方案形成后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三、籌資籌勞的標準
籌資標準: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籌資(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年初公布的以資代勞每工價格標準進行折算)。從20*年開始,可以分年籌資,也可以幾年累計籌資(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籌勞標準:每個勞動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勞或以資代勞由農民自愿選擇。
四、籌資籌勞的減免規(guī)定
現(xiàn)役軍人、軍烈屬、病故軍人家屬和因公犧牲人員家屬等優(yōu)扶對象、在校就讀的學生、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及并發(fā)癥患者(由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證明)、孕婦、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五保戶等,不承擔出資出勞任務。低保戶可不承擔出資任務。
對因病、因殘、因傷及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等原因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經本人提出申請,本村村民(社員)會議或村民(社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討論通過,可以減免。
五、籌資籌勞的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村級組織對籌集的資金和勞務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做到一事一決算,并統(tǒng)一使用村級組織統(tǒng)一收據,建立出資、出勞登記專帳。上年度所籌資金結余部分,經村民(社員)會議或者村民(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繼續(xù)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yè)。籌集的勞務原則上應安排在農閑期間。村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無法出勞的,可以請人代為出勞或者以資代勞。村民自愿以資代勞的,應當由本人或者其親屬向村級組織書面提出。
各級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農村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村內籌資籌勞的監(jiān)督。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程序規(guī)范、使用合理、群眾支持的地方,今后政府扶持補助資金將予以優(yōu)先安排。
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籌資籌勞管理使用情況的審核、監(jiān)督,在村務公開欄內定期公布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接受農民監(jiān)督。
籌資籌勞單項工程竣工形成的決算,應在15個工作日內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竣工決算情況應在下一年度的村民(社員)會議或村民(社員)代表會議上通過。
遇防洪、搶險、抗災等緊急任務,村里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事后須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準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除上述原因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要求農民出資和無償出勞。禁止強迫農民以資代勞。農民或村級組織有權拒絕要求農民(或村級組織)出資出勞進行各種形式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活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對未經村民(社員)會議或村民(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超限額要求農民出資出勞或擅自改變用途的,以及強行要求農民出資代勞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并及時退還資金,或將違反規(guī)定的用工,按照縣級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工價標準給予農民相應的報酬。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經村民(社員)會議或村民(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對少數農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出資出勞任務的,應對其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市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當年以資代勞工價,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將所屬各縣(市、區(qū))以資代勞工價報省農民負擔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各市、縣(市、區(qū))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fā)村內籌資籌勞"一事一議"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農經發(fā)〔20*〕1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