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受益無窮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然后我想在某些時候我的表達能力可能真的不是那么好想說什么話說的也不一定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我堅持的這些東西在哪里。也許你們真的毒到了那些核心的東西就會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解。
一直以來我都看著他們在那里瀟瀟灑灑的走過去,可是在對于我們來說,這些東西也都變成了很輕而易舉的。
這是在那樣的生活當中,你從來沒有參與進來過。
所以這些東西對現(xiàn)在的你看起來都是有些陌生的,不管以后你的經歷如何,不管你走了多少的路,心有多大多寬廣,都應該想了清楚自己一開始的初衷到底是什么?
人生中的小事像天上的繁星一樣數(shù)也數(shù)不清。令我終生難忘的還是三年級的這件小事。
那天下午,爸爸帶我到盛大開業(yè)的超市去購物。到了食品區(qū),走著走著,我突然發(fā)現(xiàn)在一個果凍杯里有一把很精致、很小巧的塑料小勺。再一看價錢,三元錢呢!真貴呀!要是不花錢就能擁有這把小勺該多好啊。忽然,我打起了餿主意:趁旁邊無人,我悄悄地把它拿走算了。說干就干,趁著四下無人,我迅速地打開杯蓋,取出了那把小勺。晚上,當我玩弄著那把塑料小勺的時候,媽媽走過來笑呵呵地問我:“這把小勺真漂亮,哪來的呀?”
我有些不自然地將事情的來龍去脈跟媽媽說了一遍。媽媽聽著聽著,臉色變得陰沉了:“樂樂,你知道這是什么行為嗎?”我睜著一雙迷茫的眼睛望著媽媽。“這是偷竊。你要知道,小時偷針,大了就可能偷金啊!隨著長大,你會有許多自己喜愛的東西,但不管什么東西,不管你有多喜歡,我們都應該用正常手段去獲取呀!”還沒等我反應過來,媽媽就急匆匆地拉我來到超市,找到那杯被我破壞了的果凍去收銀臺交了款。
這件事雖然已經過去了,但在我的記憶里一直記憶猶新。因為我因此懂得了不勞而獲的可恥,更懂得了媽媽對我的關愛。這件事將使我終生受益無窮。
一、田徑教學中的運用
1.在加速跑教學中,為增大學生的步幅,可在空礦泉水瓶裝入少許水或沙子等,將其沿直線按適當距離擺放作跑格,學生按跑格的距離調整步幅的大小,反復練習,可以讓學生體會動作,從而達到提高步幅的目的。
2.在發(fā)展上肢力量的練習課堂上,將裝滿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作為“啞鈴”使用。讓學生前后腳站立,上肢前傾,雙手持“啞鈴”前后擺臂練習;或者雙腳開立與肩同寬,雙手快速上舉、上提、繞臂轉等來提高上肢力量。
3.在投擲教學課上,把灌滿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作為投擲的“目標”,根據不同學生的能力水平,把礦泉水瓶按不同遠度擺放好(比自己實際投擲遠度再遠一點),學生持實心球等進行投準“目標”練習,既能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又能使不同層次的學生都有所提高。也可把裝滿沙子旋緊蓋的礦泉水瓶作為投擲練習的器材——手榴彈。
4.在跳遠練習中,將裝有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擺在助跑道上,根據不同的助跑距離和加速點的不同,把瓶子放在不同位置作為標志,既能準確地認出助跑點又不會破壞跑道,簡單實用。
二、球類教學中的運用
1.籃球課上,學生練習運球過人時,可把裝有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擺成不同的形狀(直線,“s”形,圓形,三角形等),讓學生根據不同的路線運球上籃,這樣既能提高變向運球的能力,又能避免剛練習時不熟練而發(fā)生的碰撞損傷。也可把礦泉水瓶作為運球急停投籃的標志物,隨時可以改變投籃點的位置。
2.排球課中,將裝有沙子或水的礦泉水瓶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擺成圓形、正方形、長方形、三角形等,讓學生將球傳、墊到擺好的圖形內,可以練習學生傳墊球的準確性。也可根據練習的熟練程度將圖形由大變小,提高練習難度。
3.足球課帶球過桿練習中,可將剪去瓶口的礦泉水瓶裝滿沙子,擺放成直線,然后把竹竿直接插在礦泉水瓶上,既不會破壞操場又方便擺放。也可直接用裝滿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代替竹竿,讓學生帶球繞著礦泉水瓶做“s”形練習來提高帶球過人的技術。
三、在游戲活動中的運用
1.在接力游戲中,將裝有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放在跑到的往返處作為“標志”,讓學生繞過礦泉水瓶進行接力游戲比賽。
2.在“矮人賽跑”游戲中,讓學生把裝滿沙子的礦泉水瓶分別夾在大腿和小腿之間,模仿“矮人”跑比賽。
3.套圈比準游戲中,將若干個裝有少量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擺成三角形、梯形等立于地面,讓學生站在規(guī)定的線外,用圈進行套“瓶”比賽。
4.打“保齡球”游戲中,將若干裝有少量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立于地面當“保齡球瓶”,學生站于一定距離外,用滾動的實心球或籃球去打瓶。
5.在“螃蟹行”的游戲中,將裝有沙子的礦泉水瓶夾在兩個學生的背上,讓學生背靠背夾緊瓶子側向立于起跑線上,模仿螃蟹側向行走。
四、其他活動中的運用
1.在體操魚躍前滾翻教學中,將裝有少許水或沙子的礦泉水瓶根據不同水平的學生橫放、疊放或豎放成不同高度,讓練習者從瓶上越過,反復進行練習,提高躍起高度,既能消除學生的恐懼心理又能提高教學質量。
2.武術腿法教學中,把礦泉水瓶懸掛在足球門上,根據不同水平的學生,把瓶子懸掛不同高度,讓學生做各種腿法練習,盡量將腳踢到瓶子,提高動作質量,安全又不失針對性。
3.在創(chuàng)編活動中,學生根據課堂需要,將空礦泉水瓶擺設成各種圖形、圖案,提高學生動手、動腦和合作的能力。也可以用礦泉水瓶進行編操練習,提高學生的創(chuàng)編能力,豐富課堂學習內容。
2、全面均衡適量營養(yǎng),維生素A能促進糖蛋白的合成,細胞膜表面的蛋白主要是糖蛋白,免疫球蛋白也是糖蛋白?,F(xiàn)今都市人不愿意吃豬肝,它含有豐富的維生素,維生素A攝入不足,呼吸道上皮細胞缺乏抵抗力,常常容易患病。
3、培養(yǎng)多種興趣,保持精力旺盛,廣泛的興趣愛好,會使人受益無窮,不僅可以修身養(yǎng)性,而且能夠輔助治療一些心理疾病。
4、保持好心情,壓力、焦慮、抑郁可能會讓人免疫力下降,可能也跟壞情緒影響食欲、影響睡眠,從而間接地影響了健康有關。
5、適度勞逸,適度勞逸是健康之母,人體生物鐘正常運轉是健康保證,而生物鐘“錯點”便是亞健康的開始。
原告:陳黎瓊,女,35歲,建陽市立醫(yī)院護士。
原告:李峰,女,39歲,福建省司法廳干部。
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
原告陳黎瓊于1986年12月調入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醫(yī)學院高級護士專業(yè)學習3年。學習之前,原、被告簽訂了外出深造合同書,約定原告學習期間工資待遇由院方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學習費用由院方承擔,原告學習期滿后應在被告單位服務6年。1991年7月原告學習畢業(yè)。回被告單位工作4年零5個月時,由于原告陳黎瓊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后夫妻分居兩地,陳黎瓊要求調動。經商調,南平市中醫(yī)院要求陳黎瓊于1995年11月30日前報到。
原告李峰原系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內科副護士長。1993年4月由建陽市立醫(yī)院送其到省立醫(yī)院進修麻醉護師1年。進修前,李峰與被告簽訂了外出進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進修期滿后,回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服務10年不外調。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證書,保證進修后10年不外調。1994年4月,李峰進修結業(yè),回被告單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調動。經商調,福建省司法廳要求李峰于1995年3月15日前報到。
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根據本單位1994年9月10日制定的《關于外出學習或進修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要求原告陳黎瓊、李峰支付學習、進修期間院方為其支付的學習費用、工資、獎金、福利等。陳黎瓊為7594。47元,其中工資3811。9元、福利費30元、學習費2000元,另加收費用的30%計1752。57元;李峰為7353。42元,其中工資、福利為4056。90元,學習費及進修期間的差旅費、伙食、夜餐補貼等1848元,另加收費用的30%計1448。52元。原告陳黎瓊、李峰分別支付上述費用后,調離被告單位。
1996年12月,陳黎瓊、李峰向建陽市人民法院起訴,以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學習、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和非法罰款分別為7394。4元、6545元,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失。
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答辯稱:原告陳黎瓊系被告花了多年時間和大量財力培養(yǎng)的醫(yī)療專業(yè)技術人員,也是醫(yī)院培訓的唯一的一位高級護士。1988年9月被告送其去省醫(yī)學院脫產學習3年,學習前,其與醫(yī)院簽訂了書面合同,約定進修后回本醫(yī)院服務6年。原告李峰于1993年4月由被告出資到省立醫(yī)院進修麻醉護師1年,進修前,其與被告簽訂了書面合同,約定進修后回被告單位服務10年。1994年9月10日,被告單位針對專業(yè)技術人員因各種因素大量調離,大大削弱了醫(yī)療技術力量的具體問題,制訂了《關于外出學習或進修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兩原告雖因夫妻分居兩地,但是未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服務期滿,即要求調動,因此,被告根據上述規(guī)定讓她們選擇或履行合同繼續(xù)在被告單位服務,或繳納規(guī)定的有關費用。原告自己選擇了繳納費用這種方式。為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 判
建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黎瓊與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簽訂的外出深造合同書為有效合同。原告陳黎瓊在進修學習之后,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服務,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原告李峰承認在進修之前有出具保證進修后10年不外調的保證書,保證書的內容與合同約定相符,故應認定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陳黎瓊、李峰在學習、進修后,未按約定的服務年限為被告單位服務,應退還學習、進修期間的學習、差旅、伙食補貼等費用,并根據服務年限的比率逐年遞減。但被告根據本單位制定的規(guī)定,收取原告學習、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學習費用的130%,違反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將收取的費用返還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福建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該院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收取原告陳黎瓊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學習費用等7594。47元,返還收取原告李峰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學習費用等7353。42元。
二、原告陳黎瓊、李峰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支付給被告建陽市立醫(yī)院學習、進修期間的學習費527。82元、培訓費1663。2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
評 析
1。關于案由的確定
案由是對案件本質的概括,體現(xiàn)著案件的法律特征。準確、恰當?shù)卮_定案由,是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爭議的前提。
本案的原告在起訴時訴稱,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書、保證書約定了學習或進修結業(yè)后回單位服務的期限,因夫妻分居兩地而調動工作,被告以行政職權強迫原告交還學習、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學習費再加30%的罰款,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要求返還所得的工資、福利和非法罰款,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失。原告所訴屬侵權之債。被告則辯稱,原告在學習、進修前,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了學習、進修結業(yè)后回單位服務的期限,但原告未按雙方約定服務期限服務期滿,即要求調動,屬違約。
本案原、被告的訴稱和辯稱,反映出原、被告之間不僅存在隸屬關系,還存在進修、學習合同關系,原告所訴的侵權之債,被告的辯駁,都基于進修、學習合同關系而發(fā)生,即原告的違約與被告的侵權存在著因果關系,若以侵權之債確定案由,不能準確、全面反映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本案定學習、進修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2。關于被告收取原告在學習、進修期間的工資、福利及加收費用30%的行為是否合法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yè)培訓和繼續(xù)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福建省地方法規(guī)《福建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專業(yè)技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第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專業(yè)技術人員接受繼續(xù)教育后,應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為所在單位服務。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專業(yè)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履行保證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繼續(xù)教育的時間和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所在單位在實行繼續(xù)教育時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學習、進修前簽訂了合同,約定了工資福利待遇和學習費用的承擔,以及學習、進修后回單位服務的年限,該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其內容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1994年10月,被告根據本院專業(yè)人員因各種因素大量調離,醫(yī)療技術力量削弱的具體情況,制定了《關于外出學習或進修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凡有外出學習或進修過的或現(xiàn)階段正在學習或進修的人員,在不滿合同所簽訂的服務期間要求調動者,其本人或接收單位交付我院人員的培養(yǎng)經費。培養(yǎng)經費系該同志外出學習或進修期間院方支付的學習費用、工資、獎金、福利等一切費用的130%。顯然,被告這一規(guī)定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此,被告依此規(guī)定收取原告的學習費用、工資、獎金、福利,并加收費用的30%,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違法的。
3。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涉及二個民事行為,即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本案的學習、進修合同,是原、被告就原告享有繼續(xù)教育權利時,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必要的學習經費,以及接受繼續(xù)教育后有為所在單位服務的義務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xié)議,是合法的民事行為。當然,本案的學習、進修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1)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通過繼續(xù)教育,提高專業(yè)技術人員的素質,更好地學以致用,而不僅是追求一種單方的民事利益;(2)原告在享有權利后所應履行的義務涉及的不是民事利益。因此,對被告而言,損失不僅是民事利益的損失,還包括人才的損失和整體醫(yī)療水平削弱的因素,要認定其損失數(shù)額是不易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原告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應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guī)定,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適用《福建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guī)定:接受繼續(xù)教育后,不按規(guī)定為所在單位服務,所在單位可根據不同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或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緩聘或解聘其專業(yè)技術職務等處理。原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退還學習費用為妥,學習費用的退還,以原告實際履行服務義務的年限進行遞減。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按約定的服務期限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依照本單位的規(guī)定,收取原告在學習、進修期間工資、福利、學習費用的130%,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返還財產。但原告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