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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多媒體;民事訴訟法;教學
中圖分類號:DF 72文獻標識碼:A
當代科學技術為我國高等教育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保障,多媒體教學就是其中重要的表現(xiàn)形式。教育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必修課程,使用多媒體授課的課時比例應達到30%以上,其他高等學校應達到15%以上?!本唧w到法學本科教學,應當注重多媒體教學的應用,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為此,及時總結、交流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應用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對于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質量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
多媒體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必要性集中體現(xiàn)在它具有教學手段的先進性,教學效果的顯著性,能極大地滿足現(xiàn)代社會對法學專業(yè)本科實踐應用與創(chuàng)造型人才的現(xiàn)實需求等方面。
(一)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育中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先進性
1. 多媒體教學提高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信息的集成度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表明,民事訴訟實踐與民事訴訟理論是民事訴訟法學中并行不悖的教學內容。如何將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狀況在教學中直觀表述出來,一直是本科教學中的一個難點課題。傳統(tǒng)的方式是教師口述案情或向學生發(fā)放案卷文字材料,但這些方式很難讓學生直觀地體驗案例中的民事訴訟事實與法律問題。科學實驗數據證明,人類獲取得信息83%來自視覺,11%來自聽覺,這兩個加起來就有94%,還有3.5%來自嗅覺,1.5來自觸覺,1%來自味覺[1]。
可見,以往教師講、學生聽的“講座式”形式單一的教學方式,容易抑制學生大腦皮層的興奮,使大腦疲勞。而多媒體技術不僅能把民事訴訟課程內容尤其是司法以文字、圖形、圖像等不同的媒體信息組合成一個有機和完整的多媒體信息,而且能夠把不同的輸入設備(如掃描儀、數碼相機等)、輸出設備(顯示器、投影儀、打印機等)、存儲設備(如硬盤、軟盤、光盤、優(yōu)盤等)和傳輸設備(如電纜、光纜等)集成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谶@種能夠對信息進行多通道獲取、存儲、組織與合成的特點,多媒體在教學過程中實現(xiàn)了教學方式的多元化、教學內容的生動化、教學情境的形象化、教學氣氛的活潑化;還能寓教于樂,全面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熱情,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提高其理解力,拓展其思維空間,開發(fā)其潛能,使他們真正成為學習的主體,變被動學習為主動學習。正是利用多媒體教學中信息的集成性,從而使教學過程也更形象、多元與生動,多媒體教學也越來越受現(xiàn)代教育的歡迎。
2. 多媒體教學增強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的交互性
如果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集成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表征的話,那么其交互性則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的靈魂。因為多媒體技術不是各種信息的簡單集合,而是一種把文本(Text)、圖形(Graphics)、圖像(Images)、動畫(Animation)和聲音(Sound)等形式的信息結合在一起,并通過計算機進行綜合處理和控制,能支持完成一系列交互式操作任務的信息技術。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我們可以根據需要,合理地改變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信息的表現(xiàn)結構,實現(xiàn)師生對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并得到及時反饋。它將傳統(tǒng)教學信息交流的單向性(例如“講座式”授課方式),變?yōu)殡p向性(對話討論的實踐性授課方式)甚至多向性,改學生聽課被動狀態(tài)為學生學習研究與創(chuàng)造的主動狀態(tài),充分實現(xiàn)了師生對課程教學信息的主動選擇、控制與及時反饋;而且,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教學信息的交互性不僅表現(xiàn)在教學內容(信息)的控制、組織、傳輸,更重要的是能對教學信息內容和形式進行分解、加工、改造、轉換、新建,創(chuàng)造出一種新的信息內容和形式,并從這些變化中獲得新的知識或驗證知識?,F(xiàn)在教育界正在嘗試的運用多媒體人機交互性強的特性進行的“發(fā)現(xiàn)式教學”是其他教學方式所無法比擬,這對學生的素質教育、技能訓練,乃至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yǎng)具有積極的意義。這就是完整意義上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也是其應用價值之所在。
3. 多媒體教學實現(xiàn)了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資源共享
由于現(xiàn)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xiàn)了即時通訊和跨地域通訊,因此,依托于網絡發(fā)展的多媒體教學技術使課程教學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大范圍內互通有無,共享資源,實現(xiàn)共贏,進而節(jié)省了教學成本,提高了教學效果。這種優(yōu)勢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則體現(xiàn)得更加充分:在多媒體課件的制作過程中,教師、學生以及專業(yè)的多媒體制作者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課程信息,如傳統(tǒng)紙質出版物、影視媒體、網絡及時找到自己需要的教學資源,對多媒體課件應用方式方法進行討論,激發(fā)靈活運用多媒體的靈感,對自己需要的教學內容進行學習與探討;通過教學視頻,學生可隨時從服務器上下載并回放教學的整個過程,進行在線學習;在“Internet教室”、“遠程教育系統(tǒng)”中,學生可以學習各種網絡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實現(xiàn)了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lián)系,突破了傳統(tǒng)教育的模式,打破了教學時空,實現(xiàn)了教育資源共享,促進了開放的教學體系的構建。可見,多媒體教學依托網絡建設,共享優(yōu)質教學資源,搜集最新、最權威的資料,為教學的高效進行提供了充實的物質保障,更能適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二)多媒體教學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效果方面的顯著性
由于多媒體教學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的先進性,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實踐中,應用多媒體教學能夠顯著地提高課程教學效果。
1. 有助于本科學生牢固掌握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
任何一門學科都有其深厚的理論基礎為支撐。法律,作為公平正義之象征,權利救濟之最后保障,規(guī)則生長之源泉,秩序維系之后盾及社會運作之保障同樣具有其厚實的理論基礎。正如法學專業(yè)高等教育培養(yǎng)目標所指出的,具備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yǎng)是受高等教育者區(qū)別于一般法律工作者的主要特點之一,因此,法學理論知識就成為主要教學內容之一;同時,這也是培養(yǎng)法學理論人才,使其具有較高法學理論修養(yǎng)、能夠從事法學理論工作的人所必需的。“一個社會不可缺少法學專家。他們對于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法律乃至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是一國法治的理論保障。沒有法學專家的社會,必然是法律停滯的社會,是法律落后于時代的社會?!保?]
然而,由于法學理論博大精深,學派林立,學術爭鳴紛呈,學生如果不能對所學課程法學理論進行系統(tǒng)理解,就易于出現(xiàn)對法律事務包括國家司法考試試題的解答僅僅停留于就事論事的層面,而難以上升到法理學的高度來分析、解決問題。具體到民事訴訟法學來說,其龐大的理論體系、瑣碎繁多的法律程序規(guī)則如何能被本科學生理會和掌握也是此課程教學難點。將多媒體教學引入到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來,則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解決此類問題。如前所述,多媒體教學信息的集成性決定了信息的多元化,圖文并茂與聲像俱佳,能向學生提供形式多樣、功能各異的的感性材料。形象生動的畫面,逼真的情境,把學生帶入了接近現(xiàn)實真實的環(huán)境(民事糾紛現(xiàn)場、庭審現(xiàn)場),讓學生主動探索,與當事人同步思維,使學生深刻理解當事人在民事糾紛與訴訟(特別是一些災難性事件,如重大交通事故賠償、環(huán)境污染糾紛、嚴重醫(yī)療事故糾紛)中承受的巨大物質與精神壓力,深刻感觸法律的精神,并進而培養(yǎng)自己的民事法律應用技能。
2. 有助于提高本科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
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理論與實踐并重的學科,其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實踐應用是該學科重要的研究內容與教學內容,對民事訴訟實踐性內容(個案)的關注不僅僅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案例教學法的表現(xiàn)形式,而且也是提高學生民事訴訟實踐思維與技能的關鍵。在就業(yè)壓力不斷增長的今天,法學教育目標面臨著轉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理念應當從單純重視法學家型教育轉向法學理論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綜合型教育,在法學本科階段,應當培養(yǎng)學生初步的法學思維方式和理念――法學理論和法律技藝并重,訓練學生的專業(yè)技能,包括解決問題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研究能力,事實調查能力,交流、咨詢、談判、涉訟,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和處理法律事務能力,發(fā)現(xiàn)并解決道德困境能力,自我完善和發(fā)展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競爭能力?!保?]
應用多媒體進行案例教學,民事訴訟原理與立法規(guī)定可以通過真實的個案影像與師生案例討論、模擬審判活動動態(tài)模擬顯現(xiàn)出來,有效呈現(xiàn)重點、難點;易于學生參與和師生互動;無限重復,加強記憶,克服遺忘;真正讓學生“動”起來,實現(xiàn)對民事訴訟法學知識信息學習的眼、耳、口、手、腦的“全頻道”接受、“多功能”協(xié)調、“立體式”滲透。運用多媒體課件組織教學,可以優(yōu)化民事訴訟法學課堂教學過程,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3. 有利于本科學生構建開放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體系
隨著因特網技術的迅速推廣,多媒體技術的發(fā)展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多媒體教學方式也經歷著革命性的變化,這些新穎的學習方式已成為人們進行學習的高效率方式。具體而言,多媒體教學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課堂教學模式”的多媒體教學環(huán)境,“個別化自主式學習模式”多媒體教學環(huán)境和“遠程教學模式”多媒體教學環(huán)境。在這樣的技術設備的平臺上,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擺脫了傳統(tǒng)課堂教學的限時、限地、限師生人數、限教學內容的束縛,使有形教學空間無限擴大,本科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長、愛好以及學科學習的基本要求,借助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技術與方式,預習、學習、復習與鞏固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知識,并在此過程中,培養(yǎng)自己開放的知識體系。
(三)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能夠極大地滿足社會對具有實踐型知識結構的法學本科畢業(yè)生的需求
目前,在校本科學生一般不具備民事訴訟實踐的經驗,由于多種因素的限制,他們也不可能在大學本科階段就到社會上去進行長時間的實踐活動。如何在學校法學專業(yè)課程教學中為學生提供了解社會,適應社會的專業(yè)應用能力訓練,是我國高校法學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教學實踐中,民事訴訟法學與其它學科課程教學推進多媒體教學,教師就可以把自己收集的典型案例或自己辦理(訴訟)過的案件材料、解答過的咨詢案件材料與同學們分享,使同學們在分析討論民事訴訟案件的過程中,熟悉法律程序的運作,鍛煉法律思維,全面提高法學實踐應用能力。其中,民事訴訟案例的多媒體教學能夠真正實現(xiàn)“發(fā)現(xiàn)式教學法”,它根據學生已有的認知結構特點設定問題,讓學習者帶著疑問學習、探索;教師可以根據案例影像提出假設,引導學生尋求解決民事案件的思路和方法,并通過案件審理結果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傊?,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判斷能力、邏輯思維能力、鉆研求知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可以將學習理論知識與增強實踐應用能力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將信息交流與開發(fā)智能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這樣更符合現(xiàn)代高等法學教育的新思想、新觀念,極大地滿足社會對有創(chuàng)新精神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需求。
二、多媒體教學應用于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現(xiàn)實基礎
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證明,多媒體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中具有現(xiàn)實基礎。
(一)高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具備了應用多媒體教學的技術保障
1.多媒體技術設施
在技術設施上,大多數學校本科教學使用的各類型教室(大、中、小教室)均安裝了多媒體教學的基本單元設備,即電腦、投影儀、顯示屏、音箱與網絡連接設備。這樣就為授課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開展多媒體教學提供了堅實的技術平臺。
2.校園網絡
與教室內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的同時,校園網絡建設為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提供了“校園民事訴訟教學視頻(例如民事訴訟案例影像、法庭實況影像等)”、有些高校還建立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Internet教室”、建立了“遠程教育系統(tǒng)”為師生教學活動提供了更為寬廣的技術支撐與應用空間。
(1)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在校園網(局域網)中,流媒體技術具體可以應用在在線學習、網上教學與培訓和娛樂休閑等方面。其中,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線學習就是使用實時采集和的方式,配合流媒體技術利用校園網來現(xiàn)場直播課堂教學,學生在校園網的任何一個接入點都能實時觀看,使學生擁有最大的學習自;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校園網絡教學則是利用了流媒體技術制作的網頁型教學課件的流暢性,學生上網即可學習民事訴訟法學課程。
(2)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遠程教育。網絡遠程教學最大的優(yōu)點就是其跨時空性,讓人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流媒體的應用豐富了多媒體的內容,課堂教學、網絡教學、視音頻點播、學習輔助,老師間交流,極大地豐富了遠程教育資源,對網絡遠程教學的推廣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這就在技術范疇上實現(xiàn)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與學實時或非實時交互式的聯(lián)系,突破傳統(tǒng)教育的模式,打破教學時空,實現(xiàn)教育資源共享,構建與完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開放性的教學體系。
(二)教學實踐為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提供了經驗
在多媒體教學中,多媒體課件體系的建立與實踐應用與多媒體教學設施建設同等重要。在建立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體系過程中,教師是最為關鍵的主體。依據實施多媒體教學的實踐經歷,筆者認為,建立高質量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課件體系必須把握以下要點:
1.保證本科民事訴訟法的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編寫的資金與技術投入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系統(tǒng),需要資金投入與技術投入。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購置了攝像機、數碼相機、錄音設備,適時更新了電腦軟硬件配置,添置了掃描儀和打印機。有了這些設備,就能為收集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素材、編輯高質量的幻燈片課件內容提供了物質技術保障。同時,筆者購置了必要的多媒體教學書籍、多種多媒體影像教學光盤,學習多媒體技術,與同行交流多媒體教學經驗,在此過程中,積累和提高了多媒體教學的技術知識與應用技能。
2.收集與整理民事訴訟案例影像資料的編輯素材
編寫高質量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還需要有大量的典型的課件素材。收集與購置民事訴訟影像出版物、視頻資料是積累課件原始素材的重要方式。例如,筆者在本科教學過程中,收集與購買了《中國法庭》、《中國庭審控辯技巧》、《中國大案偵破實錄》、《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流程》、《法網邊緣》等VCD和DVD影像資料;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特點收集與編輯最新的典型的民事訴訟案件影像資料也是十分必要的積累課件素材的途徑。筆者利用CD、DVD光盤編輯、整理了數百個社會實踐中各類民事糾紛與訴訟案例影像素材資料。這些課件素材為筆者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本科、碩士研究生或在職司法干部),編輯有針對性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3.按照學校教學任務與教學規(guī)律制作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課件
(1)在授課前,嚴格按照有關學校教務處規(guī)定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教學課時,編寫完成教學大綱、授課講稿、教案與教學日歷。[參見西南政法大學職業(yè)教育學院2003年印制,黃宣編寫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大綱》。并可在西南政法大學教務處網絡上查詢黃宣編寫的《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日歷》等課程文字資料。]在此基礎上,將課程講授的重點、難點內容按教學日歷進程編寫好授課內容的文字幻燈片課件。
(2)在完成民事訴訟課程教學文字幻燈片的基礎編寫工作的同時,授課老師應當應用多媒體技術的非線性編輯系統(tǒng),編寫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聲音、圖片以及案例影像的幻燈片課件。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tǒng)利用電腦硬盤作為存儲介質,記錄數字化的視音頻信號,實現(xiàn)隨時、隨地、多次反復地編輯和處理。我們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非線性編輯系統(tǒng),依托網絡及時地傳輸、下載民事訴訟案件視頻文件,查詢、管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視頻資源。此外,多媒體非線性編輯系統(tǒng)所采用的開放式結構也使教師可以按照不同的教學任務要求重新組織民事訴訟法學課件信息,增加、刪除或修改相關內容。
4.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提升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課件質量
(1)提升教師個人使用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質量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課件是否能在特定教室的師生教學環(huán)境中達到最佳教學效果,需要教師根據各個教室的空間大?。ù?、中、小教室)、多媒體設施的顯示效果在教學前或教學進程初期進行必要調整。例如,在投影效果欠佳的多媒體教室,課件幻燈片模版底色宜為白色、文字顏色為紅色或黑色,幻燈片標題文字字體為40級字體以上,文本字體在32級至40級字體之間并將字體加粗,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在教室的不同方位,相隔不同距離均能看清楚教學重點、難點內容。
(2)制作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 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是根據高等院校本科民事訴訟法學預定的教學目的,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內容經過教學設計,以網頁形式組織多媒體元素完成制作并運行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教學軟件。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網絡課件作為遠程學習者最基本的課程學習資源,最大限度的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教育的跨時空性、開放性、交互性、可控制性以及時效性,易于激發(fā)學生對民事訴訟法學課程的學習興趣和提供豐富的學習內容,使得老師通過網絡多媒體手段進行民事訴訟法學授課和從事相關的教學活動更加便利。
三、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應當注意明確教師在多媒體教學中的主導地位
在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明確教師的主導地位。雖然多媒體教學介入課堂,打破了傳統(tǒng)的教師單一口述的灌輸式、講座式教學模式,但是,多媒體教學的作用是輔的,不是教學主導方式,更不能代替教師。運用多媒體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還是為了提高課程教學效果。教師不能過分依賴多媒體教學。作為教師,應把握住自己在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精心設計教案,科學配置教學時數與各種類型的教學資料。惟有如此,多媒體教學才會更加科學合理。例如,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作為傳統(tǒng)課堂教學象征的黑板(白板)仍是多媒體教學無法替代的。首先是黑板即時重現(xiàn)力強,隨寫隨看,內容還可以方便地增刪。教師在使用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多媒體教學的過程中,有時會有突然而至的靈感,這些靈感往往是教學藝術的動人之處,激發(fā)出教師課堂教學中的閃光點,借助黑板(白板)的板書,教學中的“靈感”就會得到充分展示并積極地影響學生(幫助其更好的學習與應用課程知識)。另外,好的手工板書還具有使民事訴訟法學教學內容更為明晰并體現(xiàn)教師教學個人風格的作用。
(二)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其它方法之間的銜接問題
多媒體教學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方法體系的一個重要形式,而不是惟一方式。僅以多媒體課件內容展示、講解為惟一方法進行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教學是不可取的。雖然高質量的多媒體課件具有整合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教學多種方式的優(yōu)點,但諸如學生案例討論、觀摩(旁聽)法院民事庭審活動、模擬民事審判、訴訟個案辯論比賽等“實踐教學方法”也是必不可少的[4]。所以,在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學生參與的其它實踐教學方法的銜接問題,使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在當代科學技術平臺上形成完善的教學方法應用體系。
(三)注意解決多媒體教學與聽課學生人數過多的問題
保證老師與學生教與學交流溝通的有效性是本科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中應當注意解決的又一重要問題。教學理論與實踐證明,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授課班次聽課學生規(guī)模不宜太大。是很難實施系統(tǒng)的包括多媒體教學在內的實踐教學方法,特別是同學們難以對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思考中進行發(fā)言討論,教學互動性低,進而使教學效果(包括教師教學的水平、學生對課程學習收獲與考試成績等方面)難以得到保證。在大班進行民事訴訟法學多媒體教學,授課教師只能扮演純粹的演講者的角色,而難以對學生在實踐教學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面對面的具體指導與評價,所以,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實施多媒體教學方法,應當以小班(聽課學生在30人左右)或中班(聽課學生在60人左右)為教學班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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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timedia Teaching in the UndergraduateCour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HUANG Xuan, ZHANG Jie(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1.1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宗旨與理論教學的必要性
高等法學教育與普通法學職業(yè)培訓有較大差異,其宗旨并非培養(yǎng)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具型人才,雖然法學本科畢業(yè)生未來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司法工作者進行實務法律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但也有一部分可能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此外,法學教育還承載著培養(yǎng)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不僅要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學理論培養(yǎng)和樹立法學學生對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這才是法學教育的根本宗旨所在。因此,民事訴訟法的教學首先應立足于基礎理論的介紹和學習,讓學生在充分理解和掌握民訴基本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接受具體訴訟法條和規(guī)則,不僅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外在規(guī)定,更應該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背景和依據。只有在掌握理論的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條精神。
1.2理論教學的方式和改進
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雖自成一體,但內容相對比較艱深難懂,尤其是訴與訴權理論因其復雜性長期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要想入門并融會貫通,必須以相關憲法學、民法學、法理學原理作為依據,在此基礎上,充分理解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和原理。較好的理論教學方式主要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
1.2.1啟發(fā)式教學
對于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講授,采取啟發(fā)式教學方法,可以更好的引導學生深入思考。與此同時,借助于提問與暗示,引導學生運用嚴密的邏輯思維和演繹能力,通過司法“三段論”推理,由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舉一反三,從而真正領悟民事訴訟法律的基本原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課堂討論的形式,引導學生對一些有爭議的理論問題進行討論,形成自己的觀點,在此過程中,能進一步加深對基本原理知識的理解。
1.2.2案例式講授
以具體案例為引導的原理講授,更能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熱情,促使學生在案例中加深對原理的認識和理解。以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區(qū)別為例,單純依靠概念辨析,很難讓學生直觀理解兩者的差異,而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分析,如“張三打傷李四,李四向法院對張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張三向李四賠償醫(yī)療費5000元、精神損害費2000元”,可以迅速找出訴訟標的為二人之間存在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訴訟請求則是李四基于訴訟標的所提出的張三賠償5000元和2000元的具體實體請求,一目了然,清晰明確,使抽象的理論問題轉化為實在具體的問題。
2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與實現(xiàn)路徑
2.1實踐教學的重要價值
訴訟法學作為一門應用法學學科,特別強調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法學實踐環(huán)節(jié)具有許多課堂教學所不具備的優(yōu)點,它改變了教師與學生的思維習慣,為學生積累了豐富的感性材料,為理論聯(lián)系實際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在所有法律部門中,民訴法可能是與社會關聯(lián)最為密切和頻繁的法律之一,它是一種動態(tài)的法,是將文本內隱含的權利實際兌現(xiàn)的法,所以學習民事訴訟法,不能只是單純記憶靜態(tài)的程序規(guī)則,更重要的是學以致用。
2.2培養(yǎng)實務能力的途徑
2.2.1模擬法庭訓練
模擬法庭教學已成為大多數法學本科院系進行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模擬法庭訓練,可以使學生真正以當事人的視角參與到訴訟過程中來,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可操作的具體程序和規(guī)則。
2.2.2組織實際觀摩
觀摩是組織學生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某一環(huán)節(jié)(如開庭審理、強制執(zhí)行等)進行參觀學習,使學生增加訴訟的感性知識,鞏固課堂的學習內容,同時為以后的課堂學習建立基礎。
3.2.3建立法律診所
學生在法律診所中,可以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真實的辦案過程,一方面能夠訓練理論應用實踐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培養(yǎng)法律思維和職業(yè)精神。這種診所式教育法以真實案件為依據,所以對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
2.2.4引入項目教學法
這是職業(yè)教育中常用的一種教學方法,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通過完成一個具體項目而進行學習的教學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借鑒這種項目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分則部分分為一系列工作項目,圍繞這些項目以學生為主體展開論證和研究。在項目完成過程中,由教師擬定項目,學生必須自己制定出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并通過一系列任務完成這項目的和要求。以“”項目為例,該項目的目的和要求可表述為:撰寫狀和具體法院實務辦理。任務設置為“接受當事人咨詢,撰寫狀”。通過項目教學法,可以使學生更加重視相關的訴訟過程,成為項目完成的主體。
3提升民事訴訟課程教學質量的整體性思考
民事訴訟課程設置的科學性和教學質量的實質提高,并不能單純依靠民事訴訟法本身。而是應當以一種整體性的視角,一方面重點研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關注民訴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溝通和銜接。
3.1與民事實體法類課程的勾連
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的關系密不可分。民訴法學本來就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民事法學,基本解釋原則與民法學相同。雖然近現(xiàn)代以來民訴法表現(xiàn)出強烈的脫離民法學理論和范疇的趨勢,已建構起一整套獨立的概念體系,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在很多方面仍具有強烈的共通性。正如學者所言,民事訴訟是訴訟法和實體法共同作用的“場”,在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民事實體法,兩者在民事訴訟領域處于相互協(xié)動的關系。如果沒有扎實的民法積累,也不可能真正學好民事訴訟法。在學習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區(qū)分其與實體法用語的差異和交錯。
3.2與其他訴訟法類課程的銜接
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民事訴訟法是行政訴訟法的基礎和參照,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又與刑事訴訟法具有很強的聯(lián)系。三大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有其共通之處。如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以及證據種類基本相同,部分內容也有交叉。這就決定了在訴訟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加強各自的交流和溝通,通過相互比較加深學生對不同訴訟類型的理解和認知。此外,除了三大訴訟法課程之外,還有與之相配套的課程設置,譬如模擬法庭和證據法課程,是大部分高校法學專業(yè)都已經開設的課程。最后,在條件具備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選修的方式開設偵查學原理、公訴學、司法文書、律師制度等課程,形成完整的訴訟法學類課程體系。
4結語
對上述案例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由于法官沒有釋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受到了影響。這似乎可以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35條對于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認為此時法官負有告知老漢變更賠償請求的義務。而通過進一步挖掘可以發(fā)現(xiàn),法官的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和釋明權是不同的。觀上述案例,我們不得不思考,法官的釋明權是什么,是法官享有的權利,還是義務?我國對釋明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釋明權和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究竟有什么不同?對老漢應如何從法律上尋求救濟之道,是適用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呢,還是進一步完善并適用釋明權呢?這些正是本文所要闡述的核心。
筆者認為,老漢案中的法官的行為是公正的。本文將從以下方面來論證,支持這一觀點。
一、釋明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釋明權的概念
釋明權,又稱法官釋明權、闡明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聲明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充分時,或提出了不當的聲明或陳述時,或所取證據不夠充分卻以為證據已足夠時,法官以發(fā)問和曉諭的方式提醒和啟發(fā)當事人把不明確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補充,或把不當的予以排除,或者讓其提出新的訴訟資料,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權能。[1]
(二)釋明權的特征
釋明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釋明權的主體是法院,釋明是法官的職責和職權,它屬于法院訴訟指揮權的范疇;第二,釋明權只能在特定情形下使用,這些情形主要是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或陳述不清楚、不充分或自相矛盾,應提出的證據材料沒有提出;第三,釋明權的行使方式是通過向當事人發(fā)問、提醒或啟發(fā)當事人對訴訟主張,訴訟資料予以澄清、補充和修正;第四,釋明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將其訴訟主張和事實陳述完整,將不當的主張予以排除,將不充分的證據材料予以補足。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釋明權規(guī)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像比較法一樣,大方地在條文中指明法官釋明權。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是對訴訟引導方面法官釋明權的規(guī)定,法院對上述情形,履行告知義務。從司法解釋層面來看,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中確立了法官釋明權。主要規(guī)定在兩個條文,第3條對舉證指導的規(guī)定以及第33條關于送達舉證通知書并載明相關事項的規(guī)定,但就《證據規(guī)定》第35條而言,其所規(guī)定的告知事項是否亦屬法官釋明之要求,成為了學界就這一問題爭論的焦點。亦成為了本文討論的老漢案中法官的行為是否公正的評判標準。筆者對此持反對態(tài)度,即認為《證據規(guī)定》第35條確立的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并不等同于法官釋明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事實的釋明沒有規(guī)定。
三、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與釋明權的比較
從表面上看,訴訟請求變更告知與釋明確有一些共同點,比如,兩者都發(fā)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的告知和釋明都是法官職權的體現(xiàn),對當事人的辯論活動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這兩者也有不同。
首先,行使的前提不同。法官釋明的前提在于當事人的聲明、陳述不當或者不明確以及證據不夠充分。比如,由于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和文化水平的低下,對案件的聲明不夠清楚,可能使法官難以理解,不利于法官了解當事人的真正主張,也不利于作出正確的裁判,而法官告知變更訴訟請求的前提則在于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比如,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生效的合同,而法院則認為合同屬無效,雙方應當返還各自所得財產,這時,法院就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第二,行使的方式不同。告知義務的行使方式是告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釋明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是提醒和解釋,一般為口頭形式,主要通過發(fā)問、提示、指出等方式進行,如對訴訟主張或陳述不明確的,可以通過發(fā)問的方式進行,對舉證不充分的,可以通過指出的方式,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
第三,側重點不同。告知是單方行為,其目的是使當事人知道,督促當事人積極地去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而釋明權的目的則是通過發(fā)問、解釋,使當事人明了,側重于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溝通、互動,調動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積極性,提高辦案效率。
第四,范圍不同。告知義務由法律規(guī)定,相當具體,并且范圍確定;而釋明權的范圍具有模糊性,法律只能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很難明確列舉行使釋明權的具體情形。一般情況下,法官是否行使釋明權,依案件而定。
第五,違反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實行釋明制度的國家,釋明是法官的義務,法官疏于釋明,可以成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上級法院也可據此撤銷下級法院判決。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給予列舉,使得違反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而引發(fā)上訴審并無障礙。但《證據規(guī)定》本身并沒有單獨就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作出專門性的規(guī)定,第35條主要還是對舉證期限的規(guī)定,故難以了解最高司法機關對一審法院未盡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在上訴審程序中應予如何處置的態(tài)度。
第六,釋明作為一項訴訟法上之制度,是與辯論主義原則相對應的,而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則應對應于處分權原則。由于辯論主義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案件的主要事實,故與此相對應,旨在減輕當事人主張責任的法官釋明義務也只能針對案件的主要事實。由于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所牽涉的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請求的處分,因此,其應被看作是對處分權原則的一種"修繕"。
綜上,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不等同于釋明權,再加上,釋明權本乃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范疇之機制,而依大陸法系國家的相關立法例及訴訟理論之通說,釋明事項之范圍均不包括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之內容[2]。另外,臺灣學者也認為,釋明雖系基于職權主義而來,但只可于辯論限度內行之,如法官釋明當事人將確認之訴變更為給付之訴,或追加某人為當事人,或該用他種攻擊防御方法等,皆在不許之列,當非審判長份內應為之事,且與釋明之義務無關[3]。由此可見,法官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并未被納入釋明事項的范 圍之中。這樣一來,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事實的釋明沒有規(guī)定。因此,本案中法官沒有對老漢賠償金額的事實的釋明義務。
四、可否依《證據規(guī)定》第35條處理本案
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法官告知訴訟請求變更的義務必須以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為前提。"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應屬于"所依據的事實"而非"訴訟請求"本身。聯(lián)系司法實踐,舉兩例,某甲雖可取得某套房屋的所有權,但其取得的依據應該是贈予而非繼承。在訴訟過程中,某甲自己主張的法律關系是繼承,而受訴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卻是贈與,此時法官即沒有必要去告知某甲"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因為某甲提出對該套房屋應享有所有權的訴訟請求并無絲毫不當。又如,某甲基于所有權要求承租人騰房,而受訴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卻是雙方的租賃合同已到期,基于租賃合同判決承租人騰房。法官顯然也無需告知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否則即為多此一舉。從上述兩個案例中可看出,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也即"所依據的事實"與受訴法院的認定不一致的情況下,卻要求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僅從行文邏輯上看,這一處理方法就"文不對題"。因此,《證據規(guī)定》第35條存在嚴重的邏輯錯誤。在以上兩個案例中,法官所應采取的適當做法應該是通過釋明,促使當事人對"所依據的事實"也即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作適當修正,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即使忽略第35條的邏輯漏洞,而只依據其文義解釋,也不能用以解決本案。訴訟請求應區(qū)別于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就爭議總體而言的[4]。本案中老漢的賠償金額應屬訴訟請求,其對于訴訟標的--即與被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認識并無絲毫不當,與法院認定一致。因此,本案中法官亦沒有《證據規(guī)定》第35條所列情形,法官沒有對老漢訴訟請求變更的告知義務。
五、《證據規(guī)定》第35條存在的固有問題
筆者認為,除了上述邏輯錯誤以外,《證據規(guī)定》第35條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訴訟變更告知的主體不明確。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但對于在法院內部,具體由哪些法官來進行訴訟請求變更的告知,該條款卻未予明確規(guī)定。尤其在涉及管轄權爭議的案件中,立案庭法官是否負有這一義務就至關重要。
第二、訴請變更告知的對象不明確。第35條僅規(guī)定告知的對象是"當事人",而不是原告。那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也屬于告知的對象?如果法院告知原告,其變更了訴訟請求,那么當被告答辯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與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性質或效力不一致時,是不是也應當告知變更答辯主張?如果不予告知,是否將形成一種新的不平衡?
第三、訴請變更告知的法律后果不明確。對于法官應當告知而沒有告知、過度告知的法律后果,以及一審法官認定法律關系錯誤,當事人根據一審法官的告知而變更訴訟請求,二審又敗訴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該條均未予以明確規(guī)定。
另外,訴請變更告知也違背了不告不理原則,會造成法官同情心加以干預,法官不能中立審判。在實踐中,訴請變更告知的程度和范圍也認定較難。
因此,不能依《證據規(guī)定》第35條判斷法官不公正。
六、總結
第35條問題重重,需在新的立法中,彌補邏輯漏洞,排除不明確。以釋明代替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將我國《民事訴訟法》上法官的釋明權范圍適當擴張,包括規(guī)定對事實的釋明。釋明權沒有侵犯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變更訴訟請求。釋明權也沒違背訴訟標的恒定原則,而是對其的補充和進一步完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仍能保持平衡。釋明權應堅持求真原則、公開和公平原則、中立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以釋明權才能更好地保障案件中如老漢的當事人的利益,亦才能保證法官的公正。筆者認為,這應是我國立法改革的正確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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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預期與實踐效果的背離及修正
關鍵詞: 罰款/強制措施/民事訴訟/妨害行為
內容提要: 罰款作為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本次修法再次調整民事罰款的規(guī)定,但罰款金額大幅增加所伴生的利害影響很可能會導致法院進一步加強對罰款的控制,這會加劇法官避免使用罰款的心理。為保障被罰款人的權利及實現(xiàn)罰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立法預期,有必要改變目前的程序設置,通過司法解釋引導罰款制度從“立法粗化——院長控制”的結構向“細化規(guī)定——程序控制”的結構轉型。
作為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罰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由妨害民事訴訟者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便以此約束行為人并防止妨害行為繼續(xù)發(fā)生的強制措施。[1]為提高罰款的實際效果,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再次修改罰款的上限,將對個人罰款的上限定為10萬元,對單位罰款的上限定為100萬元。但在目前的司法現(xiàn)狀下,《修正案》僅僅提高罰款上限的做法,能達到立法者所預想的效果嗎?這一問題恐怕需要結合罰款的立法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深入分析。
一、現(xiàn)行立法中的罰款與修法活動
(一)目前的罰款制度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從以下五個方面,構建了一個結構全面但內容簡化的罰款制度:(1)在適用情形上,采用了概括表述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描述而非定義了罰款措施所適用的妨害行為范圍。先一般性地說明罰款適用于“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以及適用于“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然后列舉出若干的可適用罰款措施的具體妨害行為。[2](2)在適用主體上,可以是一切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妨害訴訟活動以及執(zhí)行活動的人。(3)在具體程序上,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罰款的啟動和審查程序,只是規(guī)定了罰款的執(zhí)行,必須以罰款決定書的發(fā)出為前提,而發(fā)出罰款決定書必須經過院長批準。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具體辦案的審判員和負責執(zhí)行的執(zhí)行員,根據案件中的妨害情形獨立適用罰款的可能性。(4)在數額上,區(qū)分個人與單位分別作了規(guī)定。(5)在救濟方面,雖規(guī)定被罰款的相對人可就罰款決定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立法上卻沒有對這種復議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制度化建構,甚至缺乏最基本的指示和敘述。
《民事訴訟法》對罰款的規(guī)定,是強制措施規(guī)范的程序保障與人權保障功能綜合作用的體現(xiàn)。[3]一方面,從保障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角度,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當然應當采取包括罰款在內的措施推進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另一方面,罰款是對妨害行為人財產的強行處分,將使妨害行為人脫離對其財產權的控制,涉及基本人權的內容。因此,在立法條文中就必然要考慮到通過罰款保障訴訟程序順利推進時,不能罰款失當或損害過度,這體現(xiàn)在立法上即《民事訴訟法》對罰款的規(guī)定須明確具體又十分謹慎。
(二)修法的歷程與現(xiàn)狀
目前《民事訴訟法》對罰款數額的規(guī)定,是在2007年確立的。在此之前,罰款的數額已經做過調整。按照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guī)定,罰款的上限為200元,沒有設置下限,且不區(qū)分被罰款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第78條)。隨后的1991年《民事訴訟法》將罰款的上限提高,并針對個人和單位分別規(guī)定,同時對單位規(guī)定了罰款的下限: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2007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將罰款的上下限提高,為1991年時的10倍。僅僅只過了幾年,理論界和實務界就認為這一數額仍然偏低,難以起到通過罰款保障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執(zhí)行工作順利進行的效果。[4]這是促成本次修改罰款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2012年8月31日通過的《修正案》中,人們看到了立法機關通過修法增強罰款措施實際效果的決心。該《修正案》涉及到對罰款制度兩方面內容的調整:
1、再次大幅提高罰款的上下限。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修正案》第25條)。
2、進一步明確了罰款適用的具體妨害行為:(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逾期提供證據,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修正案》第13條)。(2)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修正案》第24條)。(3)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修正案》第24條)。
盡管人們對《修正案》大幅提高罰款的上下限和增加罰款適用情形的效果充滿期待,但也擔心立法上的抽象條文,能否在具體的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中達到這一目標。畢竟“真正的制度變遷卻只是當規(guī)則(或行為樣式)與日常實踐之間的循環(huán)出現(xiàn)明顯的‘共振’時才會成為現(xiàn)實?!盵5]事實上,只有將罰款制度放在中國現(xiàn)實的司法環(huán)境中結合民事訴訟中的其他相關制度進行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二、罰款的實踐效果及其原因分析
為了解罰款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筆者先后與基層、中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和執(zhí)行員進行了交流??傮w而言,罰款措施對于保障訴訟和執(zhí)行順利進行,能夠起到一定的效果,但其實際作用與立法的預期有一定的差距。
從客觀上講,有些在立法上規(guī)定可以通過罰款來排除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事實上不可能適用罰款。例如,被罰款的相對人已經沒有相應的支付能力時。在實踐中,罰款被大量適用于執(zhí)行案件中,被罰款的相對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居多,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問題。被罰款的相對人是否有支付能力,往往是罰款適用之前的主要考慮因素,作出根本就不能執(zhí)行的罰款決定,在法官們看來,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但是就是這種“怕麻煩”的心理,使立法者寄于厚望的罰款,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當事人或者案外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承辦法官往往會基于某種考慮,回避使用罰款措施:擔心被罰款的相對人實施過激行為,如找自己糾纏或者找法院鬧,甚至涉訴上訪。這只是其中部分原因,法官們回避采取罰款措施的根本原因,是罰款決定書的審批手續(xù)復雜且周期長,使用罰款措施往往會影響訴訟效率。法官們的普遍心理是采用罰款措施,不會給自己的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帶來可預期的好處,反而會產生無法控制的壞處。在“不求有功,只求無過”的心理下,作為承辦法官,很可能會選擇即使案情需要適用罰款,也盡量避免使用罰款這樣的一種應對方法,即行使不適用罰款的裁量權,通過實踐“架空”立法中的制度設計。
然而,不能據此指出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事實上,目前實踐中罰款的運行現(xiàn)狀,是包括罰款制度自身的規(guī)則以及罰款制度之外的民事訴訟其他相關制度綜合作用的結果:院長批準才能罰款的制度性規(guī)則,對于法官來講,存在手續(xù)復雜、周期較長且結果不確定等不利因素,而承辦法官本人在結案時間和審案負擔方面的壓力,將使承辦法官不會輕易使用罰款來保障訴訟的順利推進。只能說,這些現(xiàn)象是法官們面對審案負擔巨大的現(xiàn)狀,根據相關制度所作的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因為,在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罰款必須經院長批準。對于實際辦案的法官或者執(zhí)行員來講,即便認為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也無法獨立作出罰款的處理。在實踐中,院長在決定是否采取罰款這種強制措施時,往往會實質上了解案件的情況,有些時候會替代承辦法官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判斷。不難想到,承辦法官面對緊急情形需要對相對人罰款而不得不請示院長時,如果院長沒有在場、時機上的不方便或者院長沒有及時處理,承辦法官因種種考慮又不便放棄已向院長提出的請求,只能耐心等待。當前部分法院的法官,已經因為“案多人少”而不堪重負,考慮到向院長申請批準罰款時可能遇到的批準時間和批準結果不確定等因素,作為一種比較合理的選擇,往往會放棄罰款這種費時費力且結果和時間都不可控制的措施。另外,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尤其是簡易程序,本來審限就短,而在某些法院,超過審限會給法官個人帶來的種種不利,這會使法官放棄運用罰款這種帶有一定時間上風險的措施。
有觀點認為,目前的罰款批準制度和法官審案負擔過重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正好在客觀上減少了罰款的使用,能產生保障相對人基本權利的實際效果,這不正好符合慎用罰款制度的立法目的嗎?畢竟罰款制度的存在,其主要目的不是想向被罰款人實際收取金錢,而是作為一種威懾性措施發(fā)揮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這種觀點看似合理,但卻忽視了現(xiàn)實情況:目前罰款的威懾作用根本就達不到立法預期的效果。作為法律規(guī)范的威懾作用,必須與法律要件、不當行為、證據、情形等基本概念相聯(lián)系,從而使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可預見性,這才能產生制度的威懾性,而這些內容在罰款的現(xiàn)行規(guī)定上很難看到。相反目前的實踐是出現(xiàn)了需罰款的妨害行為后,承辦法官不適用罰款的可能性反而較大,只能說這是對罰款威懾效果的嚴重削弱。
三、院長控制的前因后果
關鍵詞:釋明權;闡明權;訴訟模式;現(xiàn)狀;完善
一、引言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往往并不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并不熟知法律所保護的權利范圍,而且我國并不推行律師強制制度,這極易導致訴訟請求的遺漏、當事人對法律的錯誤認知以及不當舉證等問題。
例如,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基于對方當事人的重婚、暴力等法定過錯情形,在提起離婚之訴的同時主張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擁有此項權利,也不知道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單獨提起,只能與離婚之訴同時提起。又如,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若貸款人與借款人先前并未約定利息,當貸款人催告借款人還款被拒絕后,貸款人即可主張逾期利息。但貸款人往往認為未約定利息即無權主張支付利息,所以通常只提出返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
這就產生了諸多問題:法官是否可以在這些情況下,就這些遺漏的訴訟請求對一方當事人予以告知,釋明?如若予以釋明,告知,這是否與民事訴訟模式的轉變方向背道而馳,是否違反了法官的中立地位,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利,我國對此種釋明權利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在實踐中又有哪些不足,又該從哪些途徑來加以完善,這些問題都值得探討。
二、釋明權與相關概念的辯證關系
(一)釋明權的內涵
釋明權,又稱"闡明權"、"闡釋權",它最初是由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為了克服民事訴訟中的自由放任主義傾向而提出來的,是一種帶有職權主義色彩的權力,屬于法官訴訟指揮權的下位權力。
釋明權的基本內涵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或者有矛盾、不正確、不充分時,為救濟當事人辯論能力上的不足與缺陷,法院依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的質問,促使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證據,澄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引導和協(xié)助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相關的證據問題進行充分的辯論,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權能。[1]
(二)釋明權與辯論主義的辯證關系
通常認為,法官闡明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下 ,針對辯論主義不足之處 ,法官依據職權進行指導的產物。[2]一方面,釋明權是對辯論主義的限制。辯論主義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重點,其核心在于通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通過舉證質證,進行控辯交流來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法官據以作出公正裁判,從而維護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的進行,不允許法官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另一方面,釋明權彌補了辯論主義的不足,法官通過行使釋明權可促使當事人更正確、更合理、更全面地行使辯論權,彌補辯論主義帶來的訴訟拖延,減少不必要的訟累。
(三)辯論權與處分原則的辯證關系
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3]這就產生一個問題: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權利進行了一定的處分但不充分,法官運用釋明權引導當事人可以充分處分自己的權利。比如上述案例原告人只提出了返還借款本金之訴,法官對此釋明并引導當事人增加返還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否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筆者認為這并不違反,原因在于處分原則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實體保護的選擇權,法院不得依職權擴大或者縮小當事人選擇的保護范圍。法官的釋明僅是在幫助當事人了解自己有哪些選擇,有哪些訴訟請求,并未代替當事人做出選擇或處分。當然,如果當事人仍是按照原來的訴訟請求進行,法官則必須依照當事人的訴求予以審理,這樣就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
據此,釋明權的行使并不與訴訟模式的轉變方向背道而馳,相反,它恰恰能彌補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先天不足。任何一種訴訟模式都不是完美的,訴訟模式的改革并不意味著對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完全拋棄,并不意味著全盤接受當事人主義,全盤否定職權主義,而是讓職權主義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內核,在兩者的有機融合中尋找最佳平衡點。
三、關于我國釋明權制度的法律現(xiàn)狀評析
(一)立法現(xiàn)狀
1、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司法解釋,效力位階低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并未對釋明權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于"詢問""告知""指導""說明"等釋明義務規(guī)定,這表明了釋明權制度在法律上的確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3條規(guī)定了法官向當事人說明舉證要求及法律后果的義務。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了法官在適用擬制自認時應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說明;第33條有關于法官指導當事人舉證的內容,第35條規(guī)定法官應承擔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第47條第2款規(guī)定了法官對于庭前證據交換中雙方認可的證據,經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作為定案依據。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了法官對未委托律師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提示、指導義務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法官指導和引導當事人及時正確履行舉證責任的"導引"制度。
然而,這些規(guī)定畢竟是司法解釋,效力位階較低?!睹袷略V訟法》尚未確立完整的釋明權制度體系,釋明權制度在我國立法中并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系制度,使之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或有或無的境地,不利于法官行使。
2、規(guī)定籠統(tǒng)化,實踐操作性差
闡明權相關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化,有關的司法解釋只是作了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并未對釋明權的行使范圍、行使原則、行使時間、行使方式、救濟途徑等加以明確。這導致審判實踐中,法官行使釋明權的范圍、時間、方式等存在較大差異,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十分寬泛,難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此外,對法官不予行使釋明權的行為也得不到合理規(guī)制。
(二)司法現(xiàn)狀
1、部分法官觀念陳舊,怠于行使釋明權
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審判模式為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但近些年來,審判模式的改革引入了當事人主義,法官逐漸減少了對訴訟活動的干預。然而,部分法官對當事人主義產生了較為狹隘的理解,認為當事人主義意味著法官應處于完全消極的地位,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活動進行干涉,只需依據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來進行事實認定,作出裁判即可。而且,釋明權的行使通常意味著對一方當事人的的援助,對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是不利的。因此,許多法官在法庭上為保持審判中立性,而不愿行使釋明權。
2、法官難以把握釋明的程度
審判實踐中,法官對釋明權的行使程度往往難以把握,有任意裁量的傾向。例如,在產品侵權責任中,一方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僅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前違約之訴,而法官對侵權損害有關方面的過度釋明,則是對訴訟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又如,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法官在法庭上過度行使釋明權,告知對方當事人孩子在兩歲以下?lián)狃B(yǎng)權會判給母方,致使對方當事人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yǎng)權而撤訴進行調解。這樣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失,影響案件的公正與效率。
3、釋明異議救濟機制的缺失
任何一項完整的制度都要有相配的救濟保障機制,釋明權制度也不例外。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對釋明救濟機制的規(guī)定處于真空狀態(tài),這導致法官不當釋明的行為即使給當事人造成了權利損害,當事人也無法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及時救濟,這無疑是釋明權制度的巨大漏洞。
四、完善我國釋明權制度的建議
(一)明確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原則
1、中立原則
釋明過程中,法官要始終保持中間立場,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始終公平對抗的訴訟地位。而且釋明語言、態(tài)度不能有偏袒一方的傾向。
2、公開原則
釋明必須公開進行。正所謂,"陽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劑","正義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法官必須在公開、透明的環(huán)境下行使釋明權,不能搞暗箱操作,應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時釋明,并在庭審筆錄中注明,以備查證,避免當事人事后提出異議。
(二)完善我國釋明權法律制度,明確行使范圍、行使時機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對釋明權的規(guī)定仍處于空白狀態(tài),當務之急是在民事訴訟基本制度體系中增加系統(tǒng)全面的釋明權制度。通過立法對釋明權行使的原則、范圍、行使方式、行使時機等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是釋明權的得以正確行使的關鍵。
關于釋明權的行使范圍,如果規(guī)定過于寬泛,則容易陷入職權主義;而規(guī)定過于狹窄,又不能彌補當事人主義的缺陷。[4]借鑒德國和日本的立法,對釋明權的行使范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guī)范:1、訴訟請求方面,如訴訟請求不全面、遺漏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不當的情形;2、舉證方面,如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據不充分需補充證據、自認的情形;3、適用法律方面,如對法律含義不理解,對適用法律存有爭議等情形
關于釋明權的行使時機,在民事訴訟中,釋明權的行使應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受理、庭前準備、法庭審理、宣判、執(zhí)行、二審及再審階段。只是在不同環(huán)節(jié),釋明權行使的的內容有不同側重點。例如,當事人向法院時,法官就有義務及時告知當事人的要求,訴訟權利和訴狀書的書寫規(guī)范以及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據等。又如,在裁判作出后,法官也應針對判決內容對當事人釋明。
(三)合理把握釋明程度
對于釋明程度的把握,法律不可能作出詳細規(guī)定,否則,法官的審判活動就變成了自動售賣機式的機械審判。因此,釋明權的行使程度,需要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依靠法官心證和判案經驗來把握,既要保證釋明的合理性,又要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
(四)增加釋明權異議制度
釋明權異議制度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救濟機制,也是對法官不當釋明的糾正機制。既能保障當事人權益,又能增強司法監(jiān)督力度。筆者認為釋明權異議救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當事人的自我救濟機制
法律應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對法官的錯誤釋明、怠于釋明、過度釋明等不當釋明行為提出異議并申請救濟的權利。在民事訴訟進程中,對于法官的不當釋明行為,當事人應首先向法院申請重新釋明、補充釋明、補正釋明等,若申請被拒絕,可賦予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權利。在訴訟結束后,當事人發(fā)現(xiàn)了法官的不當釋明行為影響了判決結果,可以據此理由提出上訴或再審。
2、法院的自我補救機制
法院的自我補救,是指法院在訴訟進行中或結束后,發(fā)現(xiàn)先前的程序中不當釋明行為影響到判決結果,在不影響程序正當性的前提下,采取補救措施對錯誤或不當釋明的行為予以修正。[5]在訴訟中,當法官發(fā)現(xiàn)釋明不當時,應及時主動修正釋明行為并告知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不當釋明行為嚴重影響了判決結果的,法院可啟動再審程序。
五、結語
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轉變中,釋明權制度能夠彌補辯論主義的不足,能夠彌補當事人因法律認知的不足而導致的權利救濟意識的欠缺,從而使當事人明確自己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同時,釋明權的適度行使,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使糾紛得以正確、合理的解決,減少了錯案的發(fā)生。這樣,既可實現(xiàn)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又可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
參考文獻:
[1]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97.
[2]武勝建,葉新火.從闡明看法官訴訟請求變更告知義務[J].法學,2003,(3).
[3]江偉.民事訴訟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92.
[4]江偉,劉敏.論民事訴訟模式的轉換與法官的釋明權[J].訴訟法論叢,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