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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畜牧扶貧工作,發(fā)揮畜牧扶貧優(yōu)勢,按照有關行業(yè)扶貧工作的規(guī)定和要求,結合2017年支持畜牧業(yè)發(fā)展資金項目,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總投資xx萬元,其中上級財政扶貧資金xx萬元(含扶貧資金x萬元),根據有關扶貧要求,其中20%以上財政資金需結合項目用于行業(yè)扶貧。
二、畜牧業(yè)龍頭企業(yè)基本情況
xx市xx農牧有限公司座落在山東省XX市風景秀麗的xx區(qū)。公司興起于九十年代初。公司發(fā)展十幾年來,從小到大,從單一到綜合,已初步形成了科研開發(fā)、畜禽飼養(yǎng)、飼料生產和動保服務為主營業(yè)務的良好發(fā)展模式。成為一家集科研、生產為一體的高科技民營企業(yè)。
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科技、品質、服務為民”的經營理念,在以中國農業(yè)大學、中國農業(yè)科學院等國內知名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協(xié)助下,不斷進取、致力于高科技產品的研制和開發(fā),服務社會,造福人民。公司擁有不斷狀大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公司教授小組的指導下,為企業(yè)將先進科技轉化為生產力奠定了堅實的人才基礎。
目前,公司已建成現(xiàn)代化飼料加工車間三處,與新希望六和強強聯(lián)合,年生產飼料89萬噸;
建立了專門的科研機構和生物分析檢測中心,具有國內先進的科研力量。所生產系列復合預混和飼料、濃縮飼料、全價顆粒飼料等各類產品銷往山東及周邊省市,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受到廣大養(yǎng)殖戶的青睞。公司自建商品雞場年飼養(yǎng)1600萬只,公司實行“公司+農戶”的模式,年放養(yǎng)合同雞8000萬羽。
公司現(xiàn)有職工500多人,公司2016年固定資產8200多萬元,年銷售收入23億多元,實現(xiàn)利潤5000多萬元。公司2017年開始在xx市運營中心試點雞場的糞便無害化處理及有機肥加工項目,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計劃在養(yǎng)殖戶中推廣應用。
公司努力打造“海天”品牌,在同行業(yè)中逐步發(fā)展,并不斷尋找新的發(fā)展空間。公司發(fā)展至今,曾多次榮獲省市級先進表彰,連年被工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
被XX市科技局評為“XX市民營科技企業(yè)”;
被山東省評為“科技興農省級示范單位”;
榮獲中國技術監(jiān)督情報協(xié)會“國家質量合格達標產品”稱號;
被評為首批“XX市銀行信用最佳企業(yè)”;
榮獲“2005年度XX市農業(yè)龍頭企業(yè)建設貢獻獎”;
2007年被評為XX市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
2008年度被評為五星級消費者滿意單位。連年被XX市信用聯(lián)社與XX市農業(yè)銀行評為AA級信用企業(yè)。
三、扶貧資金情況
根據XX市財政局《關于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tǒng)籌整合財政涉及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濰財農指〔2017〕6號)及市政府《關于落實統(tǒng)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政策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的實施意見》(濰政辦發(fā)〔2016〕155號),2017年1月28日XX區(qū)財政審計局《關于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tǒng)籌整合財政涉及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XX財指〔2017〕158號)下達2017年部分市級統(tǒng)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預算支持畜牧業(yè)發(fā)展資金XX萬元。
四、扶貧對象及所屬地
扶貧對象為登記在冊、建檔立卡的96戶貧困戶涉及48人貧困人口。
五、幫扶措施
項目單位扶貧資金每年應將不低于8%的基本收益用于扶持貧困戶脫貧或鞏固提升確保不返貧;
即項目收益為XX萬元×8%=XXXXX元。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資金如需繼續(xù)實施幫扶,將按照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
如不在實施幫扶或無繼續(xù)幫扶對象,項目資金收回至財政專戶,由區(qū)財政審計局統(tǒng)籌用于發(fā)展畜牧業(yè)生產。
六、實施期限
自2017年起連續(xù)實施,不低于X年。
七、實施程序
項目實施后,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yī)局及相關村委共同監(jiān)督項目單位和受幫扶貧困戶簽訂幫扶協(xié)議。
2017年度資金占用期為8個月,分配資金方案為每人發(fā)放標準為2000元。自2018年度開始,貧困戶中的死亡人口及戶籍遷出本村人口在下一個分配年度不再享受扶貧資金紅利的發(fā)放;
以實際登記人口統(tǒng)一標準發(fā)放,每人每年2000元定額發(fā)放。年度紅利發(fā)放完畢產生的結余資金留存在財政專戶,待累積到一定額度后用于畜牧養(yǎng)殖發(fā)展資金項目,具體可由貧困養(yǎng)殖戶提出申請,經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yī)局及相關村委核實后,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結余資金作為項目配套資金使用。
扶貧資金發(fā)放前,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yī)局及相關村委核實貧困戶戶數(shù)及人口數(shù),根據屆時實際貧困戶戶數(shù)及人口數(shù)分配扶貧資金。扶貧資金發(fā)放由貧困戶所在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yī)局及貧困戶所在村委共同組織實施。
八、經營風險分析
目前,XX市XX農牧有限公司運營良好,雖然受行業(yè)影響,但該企業(yè)抵御風險能力較強。作為保證資金安全,在簽訂協(xié)議時加入先償條款,在企業(yè)出現(xiàn)破產、重組、出售等風險時,優(yōu)先保證償還扶貧項目資金。
九、項目效益
通過結對幫扶,增加貧困戶收入,提高貧困戶自我發(fā)展能力,使貧困戶早日脫貧;
已脫貧的做好鞏固提升工作,確保不返貧,并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
扶貧資金幫扶協(xié)議
甲方(項目實施主體):
乙方(受幫扶貧困戶):
丙方(監(jiān)管單位):**村民委員會、**街道、畜牧獸醫(yī)局
根據有關扶貧規(guī)定,為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和權利義務,經協(xié)商同意,簽訂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和財政扶貧資金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申報項目時的承諾,做好扶貧工作。
(二)對乙方采取適宜的幫扶措施,在相應期限內(不低于13年)完成幫扶指標任務。以扶貧資金項目投入入股等形式,保證乙方每年固定基本收益 8% ,負盈不負虧,利潤優(yōu)先向乙方分紅。
(三)自覺接受乙方、丙方的質詢、監(jiān)督。
(四)在企業(yè)出現(xiàn)破產、重組、出售等風險時,優(yōu)先保證償還扶貧項目資金。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對甲方權利和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向甲方或丙方提出質詢或投訴。
(二)按項目實施方案和協(xié)議約定積極履行入股參股等有關事項。
(三)遵守甲方有關規(guī)章制度,接受甲方舉辦的各類培訓和技術指導。
三、丙方權利和義務
(一)監(jiān)督甲方、乙方嚴格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理甲方、乙方提出的質詢、投訴。
(三) 調解甲方、乙方履行權利義務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
四、其他事項
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處理,或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協(xié)議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簽字): 聯(lián)系電話:
丙方(蓋章):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委托人:王建輝,廣東省汕頭市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經緯(KOK CHENG 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愛珍(ELENA LEONG OI 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質協(xié)調員,住新加坡大牌79克羅赫斯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祥豐(HAN SIANG 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實龍崗3道門牌08-3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思亮(CHONG SER 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美姬(CHOW MAY 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籠東1道門牌02一23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金龍(ANDY QUEK 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賽娥(TAY SAI 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籠東1道門牌03-99.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秀華(SOH SIEW 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圖書管理員,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清偉(CHUA CHENG 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經理,住新加坡大牌7馬林風景路門牌07-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秋河(CHUA CHIEW 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門牌05-15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必光(LEE AH 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亞路門牌05-55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俊龍(LEE CHIN 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員,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秀妹(TAN SIEW 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寶美路門牌09-02.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強(LEE KAU 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務營業(yè)經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高超(LEE KAU 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亞路門牌03-6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松喜(LEE WENG 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點心廠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燕君(SOH YAN 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灣門牌07-2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良(LEE WENG 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經紀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開春(CHONG HAI 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財政管理總監(jiān),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門牌11-41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寶玉(LIM POH 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麗玲(TAY LAY LING 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門牌02-123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耒發(fā)(LOH LYE 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門牌09-5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鶴(NG GEOK 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謙道門牌06-0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書村(NG SOO 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達曼百馬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蓮玉(ONG LIAN 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97凱秀路門牌06-0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合耀(PHUA HAK 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師,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翠娥(CHUA CHUI 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門牌14-468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妙嫦(SIM MIAW 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貴庠(LIM KUI 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網際網絡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藍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維深(TAN JUI 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秀蘭(TAY SIEW 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實路門牌13-12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良天(WAN LIANG 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務員,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美玉(BIN MUI 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27惹蘭因丹。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建德(YIP KIAN 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門牌12-52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國祥(ONG KOK EONG 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級技術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東4道門牌08-36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進來(CHOO CHIN 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師,住新加坡23華瑪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慶宗(LEE KENG 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達道門牌04-18.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作佳(LIM CHAK 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經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惜鳳(TEO SIOK 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東3道門牌15-41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樹雄(LIM SEE 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師,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符玉梅(FOO JEE 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99凱秀路門牌15-01凱秀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順吉(GOH SOON 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長,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窯中路門牌04-136.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金豐(GAN KIM 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馬來西亞籍,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門牌04-267.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亞順(TAN AH SOON 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顧問,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萍珠(TAN PENG 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婦,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亞安(OOI AH 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經理,住新加坡454實乞納路門牌01-03.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昌明(LIANG CHONG 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馬林臺門牌02-10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信?。═IEN SIM 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醫(yī)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燕芳(CHAN EE WANG 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會計師,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利穎(TAN LAY 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險助理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23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愛朱(TIN AI 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部門經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門牌11一235.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奕鵬(NG YIK 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電腦工程師,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橋10道門牌03-1576.訴訟代表人:郭經緯、韓祥豐、張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訴人。
委托人:高燧濤,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王桂英,廈門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huán)廣場59層。
法定代表人方潤安,董事長。
上訴人福建東山太平洋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太平洋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郭經緯等52人、原審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太平洋公司)預售商品房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東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輝,郭經緯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償取得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911.388畝土地使用權后,設立了東山太平洋公司并由東山太平洋公司經合法審批在該塊土地上開發(fā)建設金鑾灣廣場房屋。1993年3月3日,東山縣房產管理處批準東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銷售其開發(fā)建設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了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郭經緯等52人(乙方)向東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購買位于福建省東山縣金鑾灣百億新城內金鑾灣廣場房屋43單位,總價款新加坡幣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簽訂時付總樓價的10%,簽訂后30日內付總樓價的20%,其余樓價款于甲方發(fā)出入伙通知書后10日內付清;甲方須于1994年3月31日將物業(yè)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須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樓款之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書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合同簽訂后,郭經緯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別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購房款,共計新加坡幣673016.81元,其中:郭經緯、梁愛珍支付26908.5元,韓祥豐支付16048元,張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龍、鄭賽娥支付16677元,蘇秀華、蔡清偉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龍、陳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強、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松喜、蘇燕君支付65512元,李永良、張開春支付16677元,林寶玉、鄭麗玲支付16677元,盧耒發(fā)支付12276元,黃玉鶴支付12951元,黃書村支付13975元,王蓮玉支付16677.9元,潘合耀、蔡翠娥支付12276元,沈妙嫦、林貴庠支付11100元,陳維深、鄭秀蘭支付30016元,黃良天、袁美玉支付16677.9元,葉建德支付16677元,王國祥支付10103.71元,朱進來支付16677元,李慶宗支付11115元,林作佳、張惜鳳支付13828元,林樹雄、符玉梅支付23492元,吳順吉支付21921元,顏金豐支付13563元,陳亞順支付22509元,陳萍珠、黃亞安支付22509元,龍昌明支付8611元,陳信隆、曾燕芬支付16677元,陳利穎、陳愛朱支付16677元,黃奕鵬支付13975.9元。東山太平洋公司分別于1993年7月2日、29日向付款人出具收據、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收據上簽章。1994年年底,金鑾灣廣場工程停工,至今尚未恢復建設。期間,郭經緯等52人多次催促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約定賠償利息損失,東山太平洋公司曾于1995年8月23日函復購買東山縣金鑾灣廣場之新加坡買方,稱:將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延至1996年6月30日,如再不能如期交付,1996年6月30日以后之過期賠償,將按買家已付款項的日息萬分之八計算賠償,另1995年年底前之賠償按原合同規(guī)定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雙方在《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第16條中約定:甲方同意該物業(yè)入伙起五年后的一年內以本合同所訂樓價之兩倍價格向乙方回購該物業(yè),屆時乙方對該物業(yè)之出讓與否有自由選擇權。但合同簽訂后,雙方對該項約定如何實際履行未再作約定。
1999年2月,郭經緯等52人以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構成嚴重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判令東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律師見證費新加坡幣126121元,并按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利息損失,及其他損失新加坡幣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山太平洋公司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在境外銷售其開發(fā)建設的東山金鑾灣廣場房屋,香港太平洋公司東山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郭經緯等52人履行交房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金鑾灣廣場工程已于1994年年底停建,經郭經緯等52人向東山太平洋公司催告,東山太平洋公司至今仍不能交付合同約定的房屋,郭經緯等52人購買房屋所預期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xiàn),故郭經緯等52人請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應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逾期支付購房款,雙方均違約,合同不應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解除,東山太平洋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收取郭經緯等52人的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按合同及其于1995年8月23日給買方的書面答復,支付賠償金。東山太平洋公司關于按合同及1995年8月23日書面答復,其承諾按日萬分之八支付利息是以合同繼續(xù)履行為條件的辯稱,因與雙方的約定不符,不予采納。郭經緯等52人主張東山太平洋公司應支付其合同見證費,因未能提交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明依據,該項費用不予確認。雙方所簽合同的第16條約定的內容,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因此郭經緯等52人主張的預期利潤沒有確定性,郭經緯等52人關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應賠償其取得該房屋后可實現(xiàn)的、東山太平洋公司回購房屋后的預期利潤新加坡幣48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東山太平洋公司辯稱,郭經緯等52人提出的見證費及預期利潤48萬元不應保護的理由成立。香港太平洋公司系東山太平洋公司的投資人,其未完全履行投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被撤銷或者歇業(yè)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二、東山太平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目萬分之八計算利息;三、如東山太平洋公司以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承擔上述還款義務時,香港太平洋公司應在其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東山太平洋公司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承擔償付責任四、駁回郭經緯等52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東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我院上訴稱: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者應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簽署的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購房人為LEE AH KONG(李必光)及SOO SIEW ENG(蘇秀英),蘇秀英死亡后,應追加蘇秀英的合法繼承人參加訴訟,一審對此沒有調查,認定“郭經緯等52人分別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與事實不符,定金及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I6.81元,不包括蘇秀英的付款份額。2、東山太平洋公司雖承諾逾期交房,從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萬分之八計息賠償,但是,該承諾的條件是在雙方履約交房的前提下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的損失賠償,不是解除合同的賠償。一審判決按日萬分之四及萬分之八賠償郭經緯等利息損失顯失公平,請求改判。郭經緯等52人答辯:SA023《商品房購銷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蘇秀英死亡后,其財產權益應由其夫李必光及兩個兒子繼承,現(xiàn)其兩個兒子均表示放棄繼承(二審期間提交了放棄繼承的公證認證證明),一審期間,李必光參與訴訟,東山太平洋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與應訴。
本院認為,郭經緯等52人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已經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且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有效正確。根據查明的事實,SA023合同的購房人李必光、蘇秀英(夫妻)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在郭經緯等52人起訴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違約時,蘇秀英因死亡未參加訴訟,但李必光參加了訴訟,對此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均未提出異議,且不因此損害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利益,東山太平洋公司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依據。二審期間,李必光及其兩個兒子提交了“繼承聲明書”,蘇秀英在SA023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已由李必光繼承,其二子放棄繼承,因而已不存在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問題。本案所涉及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雖由香港太平洋公司與郭經緯等52人簽訂,但從合同內容看,甲方(賣方)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付款收據由東山太平洋公司出具,香港太平洋公司收款并在收據上蓋章,由此可以認定,向境外銷售房屋的行為是由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共同實施的,兩公司之間沒有委托合同,一審判決認定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系關系不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郭經緯等52人已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但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沒有按約定交房,且從199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五年之久,屬嚴重違約行為,郭經緯等52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提出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一審判決依據東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書面承諾賠償郭經緯等損失并無不當。由于東山太平洋公司未被撤銷或歇業(yè),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1994)法復4號《關于企業(yè)開辦的其他企業(yè)被撤銷或歇業(yè)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第一條第(2)項之規(guī)定有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解除郭經緯等52人與東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簽訂的43份《商品房購銷合同》;
二、變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東山太平洋公司與香港太平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經緯等52人購房款新加坡幣673016.8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萬分之四計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按日萬分之八計算利息;
三、撤銷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維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閩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一、編制范圍
根據省、市統(tǒng)一部署和全區(qū)實際,我區(qū)2020年度扶貧專項涉及農業(yè)產業(yè)、工業(yè)產業(yè)、商務、文化、生態(tài)建設等16個方面(詳見附件1)。各扶貧專項牽頭部門要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脫貧攻堅工作責任分工,牽頭編制本行業(yè)領域的《扶貧專項2020年實施方案》,并完善《扶貧專項2020年實施方案計劃投入資金清單》和《扶貧專項2020年實施方案計劃實施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兩個清單”)。要特別注意《實施方案》與“兩個清單”的投入資金額、實施項目數(shù)務必一致。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要緊盯貧困人口“兩不愁”“三保障”,貧困村“一低五有”為重點,具體包括年度目標、重點工作、資金籌措三部分。
(一)年度目標。要明確計劃投入資金總額和實施項目類別及數(shù)量。
(二)重點工作。要明確主要任務、項目安排(項目名稱、項目內容、項目實施范圍)、資金投入(分項說明中、省、市、區(qū)投資金額)、進度安排、建設規(guī)模,覆蓋貧困村、貧困人口等要素。
(三)資金籌措。各扶貧專項計劃投入資金要有資金籌集措施。重點圍繞2020年目標任務安排資金項目,同時要對已退出的貧困村、已脫貧的貧困人口實施資金項目扶持,針對貧困村與非貧困村發(fā)展不均衡的現(xiàn)象,及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確保穩(wěn)定脫貧。
特別強調,“兩個清單”要以《實施方案》為依據,細化投入資金和實施項目內容。具體內容包括:計劃投入資金情況(中、省、市、區(qū)級資金,銀行貸款,債券資金,社會資金等要分別標注),計劃實施項目名稱、每個項目投入資金、主要內容、實施范圍、計劃實施項目數(shù)。
三、編制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扶貧專項年度實施方案編制相關工作,區(qū)脫貧辦將把方案編制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實施方案。為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效和質量,為消除絕對貧困、決戰(zhàn)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撐,結合我縣實際,及時制定了《縣財政局關于財政扶貧專項2020年實施方案的報告》(爐財〔2020〕46號),進一步明確了具體的任務。
(二)落實基本財力保障機制??h財政將“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作為財政保障的基本要求,嚴格落實縣、鄉(xiāng)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統(tǒng)籌上級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確保足額安排“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所需資金,不留缺口。
(三)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2020年縣財政年初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600萬元,比2019年增加50萬元,全力保障脫貧攻堅投入。
(四)編制統(tǒng)籌整合使用方案。結合脫貧攻堅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按照“一超六有”、“一低五有”要求,整合涉農資金用于農業(yè)生產發(fā)展、農村基礎設施等。按要求編制了縣2020年財政涉農資金統(tǒng)籌整合使用方案,納入整合資金規(guī)模15480.09萬元,計劃整合資金規(guī)模12613萬元,用于脫貧攻堅,并于3月底報省、州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及州財政局備案;8月底,調整涉農資金整合方案,納入整合資金規(guī)模28071.01萬元,計劃整合資金規(guī)模22903萬元,用于脫貧攻堅,并報省、州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及州財政局備案。
(五)開展監(jiān)督檢查工作。及時制定了《2020年財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計劃》,7月3日對縣農牧農村和科技局財政支持脫貧攻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了核查統(tǒng)計。查出農牧局存在四條問題,要求縣農牧局限時整改。
(六)定期督促支出進度,加快資金支付。每月對扶貧資金支出進度實行“半月通知、月底通報”制度,要求各部門將每月支出進度報送我單位,由我局統(tǒng)計后報縣委、政府備案。
(七)加強四項扶貧基金的管理。截止目前,我縣教育扶貧救助基金規(guī)模達到610萬元,衛(wèi)生扶貧救助基金規(guī)模達到800萬元,貧困村產業(yè)扶持基金規(guī)模達到4640萬元,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規(guī)模達到1400萬元。我縣教育扶貧救助基金累計使用525.66萬元,救助4212名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全縣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1400萬元,引導金融機構累計發(fā)放扶貧小額信貸資金5891萬元。衛(wèi)生扶貧救助基金累計使用755萬元,救助4519人;貧困村產業(yè)扶持基金累計使用4305.69萬元,惠及貧困人口2364人。
(八)開展脫貧攻堅大排查。按照財政脫貧攻堅大排查方案要求,我局對2016年至2019年對歷年來專項扶貧資金、財政脫貧攻堅投入保障情況、財政脫貧攻堅資金使用情況(包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tǒng)籌整合資金、義務教育有保障方面資金、基本醫(yī)療有保障資金方面、住房安全有保障方面資金、飲水安全有保障方面資金)進行了排查,根據自查出的問題,及時制定了《縣財政局關于財政脫貧攻堅大排查整改方案的報告》,明確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時限。
截至目前,排查出的問題已全部完成整改。
(九)實行掛牌督戰(zhàn),規(guī)范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根據《縣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關于印發(fā)〈縣脫貧攻堅掛牌督戰(zhàn)實施方案〉的通知》7號文件要求,為切實履行財政部門牽頭職責,有效規(guī)范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制定了《縣財政局關于脫貧攻堅扶貧資金掛牌督戰(zhàn)工作方案的報告》,進一步加強對扶貧資金管理的業(yè)務指導和全過程跟蹤監(jiān)管,確保扶貧項目發(fā)揮最大效益,提升脫貧成效、鞏固脫貧成果,高質量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全面實現(xiàn)與全國、全省同步小康的目標。
(十)加強扶貧資金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管理。及時錄入扶貧資金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數(shù)據,抓好各項數(shù)據分配、支出,填報扶貧資金績效目標,處理各類預警信息。
二、存在的問題
項目推進緩慢,資金支出進度不足。我局嚴格按照要求落實財政扶貧資金直接支付管理工作。進一步優(yōu)化扶貧資金撥付和報賬流程,加快扶貧資金支出進度。通過2020年21個扶貧專項資金情況統(tǒng)計表來看,部分扶貧專項資金支出進度緩慢。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繼續(xù)管好用好四項扶貧基金
1.完善四項扶貧基金效益分析機制。按照“梳理問題、總結提煉、推廣完善”的思路,進一步完善四項扶貧基金效益分析機制,有針對性的反應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升基金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持續(xù)發(fā)揮基金作用。
2.拓展基金籌資渠道。拓寬縣級教育、衛(wèi)生扶貧救助基金資金來源渠道,建立健全穩(wěn)定補充機制,切實解決貧困家庭上學就醫(yī)“現(xiàn)實困難”。
3.探索創(chuàng)新貧困村產業(yè)扶持基金使用新模式。支持推進貧困戶和村集體經濟聯(lián)動發(fā)展,規(guī)范扶貧小額信貸分險基金操作程序,加強分險審核把關,有效撬動扶貧小額信貸資金投入,切實解決貧困群眾產業(yè)發(fā)展持續(xù)增收“長遠生計”。
(二)拓寬貧困群眾增收渠道
1.繼續(xù)實施資產收益扶貧。支持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把財政支農資金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形成資產股權量化給貧困戶,實行按股分紅、收益保底,促進貧困群眾持續(xù)增收。指導督促實施主體建立健全利益聯(lián)結機制,嚴格履行協(xié)議,確保貧困戶分紅落到實處。
2.擴大農村公益性崗位就業(yè)。繼續(xù)支持向有勞動能力和意愿的貧困人口購買勞務服務,選聘為農村公益性水利工程巡管員、生態(tài)護林(草)員、鄉(xiāng)村環(huán)衛(wèi)員、地質災害監(jiān)測員、社會治安協(xié)管員等,實現(xiàn)就地就近就業(yè)。
(三)加快支出進度,發(fā)揮扶貧資金效益
一、積極部署
召開鎮(zhèn)扶貧干部教育業(yè)務培訓會,宣講扶貧政策的同時,布置本次產業(yè)項目自查工作要求。成立了由鎮(zhèn)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駐村第一書記為隊員自查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核查鎮(zhèn)、村兩級扶貧產業(yè)項目進展情況,包括資金使用、項目收益、公示公告等。
二、目前進展及發(fā)現(xiàn)問題
(一)鎮(zhèn)蒲公英種植項目
村部分。正在進行:已制成品茶3000套,售出788套,收益58094元,剩余產品正在銷售。
村、村部分。正在進行:產品已在加工,估計產出成品茶800余斤。
存在問題:村蒲公英收益分配方案中的分紅比例與實際發(fā)放比例不一致。
整改措施:按實際情況重新調整發(fā)放比例。
整改時限:即知即改
(二)鎮(zhèn)吊袋黑木耳建設項目
正在進行:目前正在與合作企業(yè)洽談合作事宜,準備采取“企業(yè)+村集體+貧困戶”的方式進行合作意向。
存在問題:村的收益分配方案無法細分黑木耳項目和蒲公英項目的分紅比例
整改措施:按實際情況重新調整發(fā)放比例。
整改時限:即知即改
(三)鎮(zhèn)吊袋黑木耳種植基地扶貧項目
正在進行:已通過改造發(fā)展基質藍莓項目,目前已與合作企業(yè)洽談,采取“企業(yè)+村集體+農戶”的,模式合作經營。目前合作方已在辦理抵押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