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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國家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的相對方,所以不會在公民之間存在任何的效力。所以作為衡量客觀和參考價值標準的憲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般法的運用和解釋。其中有關保護勞動者的憲法基礎還包括《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福利社會國家”的規(guī)定。在福利社會的國家中的一些弱勢公民群體享受著保護的權利,進而使得他們的勞動關系受到保護,進而能夠合理穩(wěn)固的存在。
一般法1)《民法典》有關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的構成的基礎是雇傭合同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民法典》第六百十一條至六百三十條。雇傭合同通常被當做是勞動合同的上一級定義,所以雇傭雙方的關系就被當做是簡單的給和付的交易關系。并且第六百十一條就提出“因雇傭合同而提供勞務的人,負有履行給付約定的勞務的義務,他方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边@是有關勞動合同關系進行調整的最根本的法規(guī)要求?!睹穹ǖ洹妨俣龡l還提出,對于勞動合同關系進行解除的有效地必要條件就是書面形式的存在。2)《解雇保護法》有關保護解雇關系在第一條至十四條中提出:在何種情況下解雇保護能夠保護雇員,怎樣實行解雇保護和對解雇案件進行審理的相關實體法根據(jù);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提出享受特殊的解雇保護的有企業(yè)委員會、國家公共機構(雇員)委員會成員;第十七條至二十二條則經(jīng)常被用來保護那些大批裁員時的雇員。
結論
對于勞動者的界定需要保證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作用。比如說德國勞動法院和聯(lián)邦最高法院采用“自愿承受企業(yè)經(jīng)營風險”來對勞動者的身份進行確認,也就是說其界定的標準就是企業(yè)的風險和機遇兩者之間的平衡,通常包括企業(yè)能夠獲得效益的機會、企業(yè)有關經(jīng)營的決策和執(zhí)行等。所以勞動法的保護方位就包含了那些有假象的自主者(某些形式上的獨立承包人)。這種現(xiàn)象同時也體現(xiàn)在英美法系國家的一些案件中。報刊發(fā)行案是美國國內(nèi)比較有名的案件。這個案件主要是在報刊的代售人和發(fā)行人之間進行裁決,從表面上看,代售者和發(fā)行者是相互獨立的主體,然而在國家勞資委員會中的某些案例中卻認為這兩者是勞動關系,發(fā)行者是雇主,而雇員就是代售者,所以享受勞動法的相關政策。獨立的商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夠自身決定收入和控制自身的投資的人,就如ElMundoInc(1967)一案中,委員會說明,報刊的經(jīng)售者和這些獨立的商人是由類同點的。此外,雇主已經(jīng)將雇員的一些能力降到了最低的限度,通常包括收入方面的能力和對于風險處理的能力。并且雇員在其銷售線路中是不存在所有者利益。綜上所述,有關界定勞動者的勞動法,各個國家已經(jīng)將勞動者的界定從形式上轉變成了實質意義。也就是說現(xiàn)在各國家都在將勞動法的運用范圍進行擴大,進而期望能夠保護好勞動者的從屬地位。
作者:陸放邵宇航陳坤明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