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區(qū)廉租房出售管理工作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發(fā)揮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使用效能,緩解廉租住房建設配套資金不足矛盾,促進廉租住房建設滾動發(fā)展,切實解決我縣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出售原則:自愿購買、租售并舉、加強管理、科學推進。
第三條縣住建局是縣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出資建設、購買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售。
第五條城區(q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請購買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條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員自住,限制轉讓、出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購房程序
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購房申請,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我縣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xù)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該家庭為我縣城鎮(zhèn)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
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廉租住房購買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三)租賃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現(xiàn)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積的合同、協(xié)議、契約等憑證;
(四)出具享受廉租補貼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廉租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戶,通過電視、網(wǎng)絡、張貼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簽訂合同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與經審核符合并同意購買廉租住房申請人簽訂《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條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局會同住建局進行成本審核,以審核的價格出售。
第九條購買廉租住房實行購買人與政府共有產權制度和所有產權兩種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兩種形式,一是按共有產權出售,其中個人占80%產權,政府占20%產權,即按照80%產權出售給個人,20%產權歸政府所有;另一種是按所有產權出售,即100%的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
(一)按共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價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價格出售,應包括征地和征收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配套費(含小區(qū)非經營性配套公建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取得共有產權的,應按照產權比例交納國有產權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價格包括第九條的所有費用加土地出讓金。
(三)一次性付清應付房款,按共有產權出售的,給予應付房款3%優(yōu)惠;按所有權出讓的,給予應付房款的5%的優(yōu)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應付房款的60%。余款應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內交清。
第十條分期付款購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間,應交納購買廉租住房未繳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額繳縣財政廉租住房專戶,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物業(yè)管理與權屬登記。
(一)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一次性按總房款的3%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應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費。
(二)購房人按照《購房合同》繳清購房款后,即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須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比例。
第十三條已出售廉租住房實行上市交易準入制度。
(一)凡是購房人無論是共有產權出售,還是所有產權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門按原售價回購,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購房人取得共有產權出售的《房屋所有權證》居住滿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產權20%補繳第九條所列的費用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并按出售時的現(xiàn)行市場價格補足政府產權部分,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條將已購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監(jiān)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實行跟蹤管理。
(二)購房人違反規(guī)定出售或改變用途的,由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購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上繳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縣管理部門限期收回其已購買住房,同時責令按當年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繳房租,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還購房款,不計息。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莊政辦發(fā)〔〕144號)同時廢止,施行期間可根據(jù)國家及省、市新出臺的廉租住房政策作出相關補充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