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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社會和法律效果。但是如何進一步發(fā)揮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則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由此,筆者對現(xiàn)有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機制談一些粗淺看法,是與大家商榷。
一、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機制現(xiàn)存的幾種模式
在現(xiàn)階段,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機制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模式,各地檢察機關的作法亦不一,總的來說,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模式而存在。
1、大預防機制。所謂大預防機制,主要是檢察機關通過向黨委匯報,由黨委的牽頭,形成一個以同級黨委首腦為組長(主任),紀委書記、人大副主任、檢察長為副組長(副主任),若干同級政府部門領導為組員的跨部門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這種大預防機制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開會,原創(chuàng):一年定期開幾次“預防職務犯罪協(xié)調會”,然后檢察機關以此為名向有關部門送發(fā)幾份“情況通報”,對這種大預防機制有關“經驗”將其總結為“依靠黨委領導,形成緊緊依靠黨委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各方參與、依靠群眾支持參與、上下聯(lián)動的預防工作格局”。
2、協(xié)會預防機制。所謂協(xié)會預防機制是檢察機關參照俱樂部會員制而建立起的一種預防職務。通常作法是由檢察機關組織設立一個“預防職務犯罪協(xié)會”(有的還在當?shù)孛裾块T注冊),由檢察機關的有關領導人擔任協(xié)會主任,而后重點地在當?shù)氐挠嘘P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發(fā)展會員,按成員的身份不同,相應劃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協(xié)會預防機制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定期召開由各會員參加的協(xié)會會議;二是編寫由各會員撰稿的協(xié)會會刊,刊登一些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經驗和宣傳一些法律常識。有關的經驗將此形式稱之為“通過經驗交流、檢務公開、法律釋義、預防動態(tài)等欄目,宣傳法律法規(guī),反饋預防動態(tài),交流預防情況,從而形成職務犯罪預防群防群治的有效網絡?!?/p>
3、同步預防機制。有些地方將這種預防職務犯罪也稱為“項目預防機制”,但實質內容是一樣。主要是針對重點行業(yè)、重點工程中出現(xiàn)或可能出現(xiàn)的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同步預防,目的是要超前地將有關職務犯罪的發(fā)案苗頭消滅在萌芽之中。實際作法是舉辦一些反映查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等內容的圖版宣傳;上幾堂法制講座課;印發(fā)一本《工程建筑領導職務犯罪預防宣傳手冊》;簽訂一份《檢企廉政共建協(xié)議書》;總結一份經驗教訓材料。與工程承建單位共同研究制訂重大工程同步預防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各方負責人參加的預防工作領導小組,針對工程中易發(fā)犯罪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簽訂了"廉政合同",以規(guī)范雙方的行為,并明確同步跟蹤預防的廉政責任,以確保建成"重點工程優(yōu)質,干部廉潔優(yōu)秀"的雙優(yōu)工程。
二、當前預防職務犯罪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上述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年來,在法律并未明確檢察機關是否承擔、應如何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情況下,各級檢察機關創(chuàng)造性地開展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相應地創(chuàng)造了相應的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黨中央關于反腐敗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指示精神,及時調整工作部署,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擺上檢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確定了在金融證券等八個行業(yè)和領域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點,各級人民檢察院將原下設在反貪部門內的有關職務犯罪機構單列為預防廳。我們知道職務犯罪本質特征是權力的濫用,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部門,檢察機關有責任結合辦案,發(fā)現(xiàn)和堵塞機制、制度上的漏洞,減少犯罪的機會,建立機制防線,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fā)生。應該說,檢察機關的出發(fā)點是好的,在形式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讓人困惑的是實踐中目前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卻并不明顯。根據各級檢察機關有關職務犯罪偵辦的統(tǒng)計數(shù)量來看,有關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數(shù)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有關涉案人員的行政級別,亦呈上升趨勢;有關職務犯罪的涉案金額,從萬元、百萬元、千萬元到億元,紀錄屢被刷新。展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事實是各級檢察機關并沒有達到我們所期望的那樣,通過預防職務犯罪,使有關職務犯罪的案件越來越少、金額越來越小。為此,我們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下當前檢察機關主持或參予的形式百樣的種種預防職務犯罪機制。
問題一:片面理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缺乏統(tǒng)一、全面的認識。我們認為預防職務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打擊,其次才是現(xiàn)在所說的預防工作。這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承的,從總體上來講,后者必須建立在前者的基礎上,在懲治腐敗的基礎上預防職務犯罪的發(fā)生才能真正做到扼制、減少職務犯罪,這也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所在。當檢察機關將自己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地位從“主力軍”降格為“一支重要力量”、當“嚴格執(zhí)法、狠抓辦案”不再成為我們執(zhí)法的基本方針時,也就注定了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片面理解。單純想靠發(fā)一個、兩個《預防職務犯罪決定》來達到減少、消滅腐敗的做法是極其幼稚的行為。要知道,預防犯罪工作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tǒng)工程,僅僅是反腐敗大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檢察機關是不能單獨肩負此擔的。
問題二: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實質性的行動,形式主義嚴重。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預防機制,也不管這種預防機制我們給它起個什么名字,實質上我們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統(tǒng)性,或者說僅僅是蜻蜓點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應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謂的“職務犯罪預防經驗”,很少有深入地去開展一些有益的建設性工作。當然,這與目前檢察機關內部普遍存在從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人員數(shù)量少且素質參差不齊,裝備簡陋,不適應預防工作的要求的現(xiàn)狀是分不開的。原創(chuàng):所以,目前的預防職務犯罪機制的工作內容不外乎僅限于次數(shù)有限的“會議”、“簡報”、“法制課”、“展覽”,這樣的工作實際上是將預防工作與法制宣傳工作混淆開來,實際達到的效果可想而知了。
三、懲防并舉,建立監(jiān)督制約長效機制
作為一個系統(tǒng)工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內容。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職務犯罪的本身就是一種尋租的現(xiàn)象,尋租的原因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有大量制度租金存在。經濟人從生產性的尋利轉向非生產性的尋租,并不是完全是因為其道德觀念發(fā)生了變化,而是因為個人選擇的環(huán)境改變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形成的制度缺陷,改變了尋利和尋租的相對價格,這也是職務犯罪大量存在的原因。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就是要建立一種制度,它加大尋租的成本,減少尋租的收益,使尋租的凈收益小于尋利的凈收益,從而把經濟人的尋租行為引導和轉變?yōu)閷だ袨椋@是治本之術。在此過程中,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力度,做到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只要違法犯罪,無一例外都要收到法律應有的制裁。最有效的防守就是進攻,對于檢察機關來講,最有效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辦法就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嚴厲打擊各類職務犯罪案件,加大尋租人的經濟成本,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值,進而使之望而生畏,不得不放棄尋租行為。實踐表明,一個事實的教育力,遠遠超過上一百節(jié)法制課,二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2、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預防部門力量,使預防工作專業(yè)化。主動出擊,在案前、案中、案后展開有效預防,對社會關注的熱點部門、行業(yè)、重大項目進行流程、制度、實施上的跟蹤監(jiān)督。預防犯罪固然有發(fā)現(xiàn)和打擊犯罪的任務,但其初始和最終目的是從源頭控制犯罪、減少和消滅犯罪。從而建立健全市場誠信制度,預防和打擊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共創(chuàng)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