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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與司法刑法學相對應的是立法刑法學,不應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性?;A刑法學是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基礎科學,但基礎刑法學并非刑法哲學,也不是學科大雜燴。在核心刑法學之外,還有邊緣刑法學。刑法哲學是關于刑法的哲學,也是關于刑法學的哲學,將刑法哲學與刑法學相分離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方法論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然而,任何方法都是服從于、服務于一定目的的,就是說方法從來不是自我決定的,而是受目的支配的。一種刑法理論未必是哲學式的,而刑法理論觀則必屬于哲學問題,只不過不是一般哲學問題,而是刑法哲學問題。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
一、司法刑法學的理論與方法
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行政法。[1]這并不是一個價值判斷,而是一個事實判斷。因為,自有人類社會以來,無論是習慣刑法,還是成文刑法,其唯一的實踐模式就是司法模式,只不過這種司法模式的具體內容及其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都經歷著歷史的演變。
應該說,在這方面,我國刑法學者具有高度共識,即致力于為正確解釋和適用刑法而從事理論研究,是刑法學者的基本使命。但是,萬萬不要以為,在這個領域,刑法理論觀已然成熟和沒有問題了。筆者認為,在高度共識之下掩蓋著一個嚴重通病,即沒有真正從刑法是司法法的事實判斷出發(fā)建構面向司法的刑法理論。⑶
司法是一種就具體行為發(fā)起的兩造俱備、居中裁判的國家活動或政治共同體活動。作為司法法,刑法只能以司法的方式實施,并且首先是裁判規(guī)范。⑷罪刑法定主義把規(guī)范國家或政治共同體的刑事權力、保障人權放在首要地位,因而要求刑法規(guī)范必須具有形式理性的封閉性特征,刑事司法權就被封閉在形式理性所劃定的界限內。刑事司法權不得逾越的界限之外,正是人們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領域。從司法上理解和界定,意味著:
第一,要從個案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是個案裁判活動,而不是像行政那樣可以一次性批量決定若干互不相干的同類行為如何處理。因此,司法的一個不同于行政之處在于強調個案之間的差異,否則對于后來出現(xiàn)的同類行為就沒必要再走司法程序,只要按照行政模式對號入座即可。
第二,要從訴訟構造上理解和界定。司法活動中的基本關系表現(xiàn)為由控辯審三方構成的三角形關系,而不是像行政關系那樣是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的兩極性關系。因此,對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關系,要從它們所承擔的訴訟職能上把握。筆者認為,刑法規(guī)范的形式理性在司法中的主要載體是控方主體,或者說控訴職能依賴的主要是刑法規(guī)范的形式理性。
這就是司法刑法學的理論和方法的總根據(jù)。若由此展開,司法刑法學的理論和方法應堅持以下準則:
其一,司法刑法學應關注司法過程,而不應只關注司法結論。傳統(tǒng)刑法學看到了司法結論,而沒有看到司法過程。正因如此,傳統(tǒng)刑法學津津樂道于“司法三段論”方法。其實,司法過程具有兩種機制,即成案機制和定案機制。由于忽視了司法過程,傳統(tǒng)刑法學就只注目于定案機制,而忽略了成案機制,“司法三段論”只關注定案。
其二,司法刑法學應是辯護之學而非控訴之學,應是權利之學而非權力之學。罪刑法定主義的精髓在于人權保障,其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故其司法邏輯重心在行為為何“不為罪”、為何“不處罰”,而不在為何定罪、為何處罰。強大國家機器加上高度形式理性,使追訴犯罪易而為被告辯護難。
其三,司法刑法學應致力于交談客觀性而非科學客觀性,應致力于公平正義而非僅邏輯正確。司法刑法學是規(guī)范科學,而不是實證科學。刑法規(guī)范是形式與內容(實質)的有機統(tǒng)一,其內容具有鮮明的民族性和濃重的本土性,并且是自發(fā)性規(guī)范與權力性規(guī)范的合體,所以司法刑法學視域中的刑法規(guī)范是中國的刑法規(guī)范。
在理論內容上,司法刑法學應以定罪論與量刑論為基本板塊。為什么這樣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注釋刑法學由總論與分論組成,其中總論是按照“罪——刑”結構編排。犯罪論和刑罰論是當時刑法總論的基本框架。1990年代初,傳統(tǒng)的“罪——刑”結構開始演變?yōu)椤白铩煛獭苯Y構,即在犯罪論與刑罰論之間,加入一個“刑事責任論”。⑸此外,有的學者認為,(注釋)刑法學體系(總論)應按照“責—罪—刑”結構建立,而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學體系應按照“罪——責”結構建立。
二、關于立法刑法學與基礎刑法學
在歷史上,邊沁為了在英國實現(xiàn)法典化并進行全面的法律改革,提出首先應建立一門“說明性”的法律科學。奧斯丁和邊沁都認為,這門法律科學的目的就是研究作為社會事實的一般實在法。奧斯丁的分析法學斷言,以往法律理論尤其是自然法理論,不恰當?shù)貙⒎珊腿祟愔饔^好惡及價值理想聯(lián)系起來,不恰當?shù)貙⒎珊推渌鐣F(xiàn)象聯(lián)系起來,從而使法學不能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
科學的立法學始于邊沁。[7]但直到法學開始超越法律實證主義時,刑法學的立法面向才漸浮出水面。在1990年代前期及以前,我國通行刑法學體系是將刑法學分為緒論、犯罪總論、刑罰總論、罪刑各論,前三者合稱刑法總論。[8]在這種被稱為注釋刑法學的體系中并沒有立法理論。[9]
當前有一種強大的學術聲音,認為法學不要動輒論及立法建議或立法完善。這一主張的動機是好的,因為其所反對的是當前嚴重存在的那種在根本不理解現(xiàn)行法律或在沒有對現(xiàn)行法律進行充分解釋情況下輕率評論立法的不良傾向。但如果再向前一步,即以此否認立法刑法學的必要,就“謬以千里”了。
如果說,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都是刑法學的技術科學,那么,基礎刑法學則是刑法學的基礎科學。有的日本學者和我國學者認為,所謂基礎刑法學,是指成為刑法解釋學的基礎的學問領域,包括刑法哲學、刑法史學、比較刑法學、犯罪學及刑事政策學等。[9]這種觀點是很成問題的。
三、關于核心刑法學與邊緣刑法學
由基礎刑法學、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組成的規(guī)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核心學科,而由刑法社會學、刑法經濟學等組成的實證刑法學(非規(guī)范刑法學)則是刑法學的邊緣學科。
近年來,有學者認為刑法學包括廣義的刑法學和狹義的刑法學。前者包括:理論刑法學、解釋刑法學、刑法學基礎理論、刑法哲學、刑法史學、刑法人類學、刑法社會學、刑法經濟學、刑法數(shù)學、刑事判例學、刑事立法學、比較刑法學、刑事政策學、國際刑法學;后者包括:理論刑法學、解釋刑法學。[17]
有的學者指出,學術上分就各種不同的研究方向與研究重點,使用規(guī)范科學、經驗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醫(yī)學與理工科技等各種不同的學科與研究方法,研究犯罪問題與犯罪行為人及犯罪被害人,這些以有效抗制犯罪與預防犯罪為其共同終極目的的各種不同學科,在學術上可以統(tǒng)稱為刑事學,其中包括刑事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偵查學等。
由于刑法學的基本使命是為現(xiàn)實刑事立法與司法提供服務,故刑法學的核心內容是作為文化科學的基礎刑法學、立法刑法學、司法刑法學,而作為實證科學的各種刑法科學學科只能處于刑法學的邊緣地帶。在刑法學范圍內,核心刑法學與邊緣刑法學的分類框架的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兩方面:
第一,提升刑法學的學術品位,促進刑法理論的學術分工,提高刑法理論的學術效率。
刑法學的國土法學化流弊十分頑固,刑法學對立法亦步亦趨的流弊也十分明顯。這兩種弊端的克服,要靠基礎刑法學的理論成長以及立法刑法學與司法刑法學的分立。長期以來,由于復雜的原因,“理論聯(lián)系實際”被在很多程度上庸俗化和片面化,似乎不能解決或不能馬上解決實際問題的理論是毫無意義的,不僅某些理論向度的研究被嘲笑,而且面向實際問題的研究也往往被指為不能立竿見影地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學術上渴求的理論分化遲早要導致理論的社會分工的細化,毋寧說,學術上渴求的理論分化是理論界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需要之反映。刑法理論只有進一步分化,才能使刑法學人“術業(yè)有專攻”,才能高效率整合社會學術資源和個人學術精力,才能盡量避免學術資源和學術精力的重復投入和低效產出,也才能促發(fā)刑法理論研究者的廣泛合作。
第二,擴展刑法課程的學習視野,提高刑法學人的學習動力,培育刑法人才的后備力量。
筆者在幾所大學里從事多年刑法教學,一個真切感觸是,各層次的法科學生常將自己的刑法理論視野局限于刑法教科書(注釋刑法學、刑法解釋學、規(guī)范刑法學或刑法教義學)所確立的知識范圍,尤其是碩士研究生,每年“生產”出來的學位論文,選題范圍幾乎無出于刑法教科書目錄或標題,論域和論證方式也十分單一化。
四、刑法哲學的理論與方法
根據(jù)英國哲學家羅素的說法,一切確切的知識都屬于科學,一切超乎確切知識之外的教條都屬于神學,而在神學與科學之間,有一片受到夾擊的無人之域,即哲學;與神學一樣,哲學包含著人類對那些迄今仍為確切的知識所不能肯定的事物的思考,但它又像科學一樣,是訴諸人類理性而不是訴諸權威的;而哲學之所以被稱為“無人之域”,是因為哲學所回答的,是那些似乎永遠無法給予確切答案的問題,它沒有科學那種能夠給生活帶來實際效果或者神學那種能夠滿足心靈對永恒追求的實用價值。[21]
科學、哲學和神學是人類精神訴求的三個向度,但作為理論形態(tài),它們對于研究具體問題又具有方法意義。人們面對一切具體對象,都可能用哲學、科學或神學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學的方法思考一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之上認識對象的智慧訴求;用科學的方法思考這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之內與從對象之外認識對象的知識訴求;用神學的方法思考這個對象,能滿足從對象與神祗的關系認識對象的宗教訴求。對刑法問題,同樣可能用這三種方法進行思考。
刑法哲學包括刑法本體論、刑法認識論、刑法價值論。本體論的研究不僅適用于自然,也適用于社會和人類;對于社會進行專門的本體論研究,是現(xiàn)時代的要求。[24]刑法本體論的理論基礎和方法論基礎一定是社會本體論,因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25]
刑法研究者不可能繞開刑法認識論問題。刑事立法與司法,首先是認識過程,需要相應的理論模式和認識工具。如何保證一種理論模式和認識工具是可靠的?比如,犯罪成立理論是一個定罪推理模型,建立無論什么樣的犯罪成立理論都需要得到刑法認識論的支撐。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關系、刑法解釋與刑法適用的關系、刑法演繹與刑法歸納的關系等等,都是刑法認識論關注的問題。同時,刑法認識論也具有刑法學哲學的意義。
已有經濟法學教科書所展示的經濟法學框架,筆者以為有下述幾點不足:(1)總論與分論不對應。例如,總論認為經濟法只調整縱向經濟關系而不調整橫向經濟關系,分論中則多處論述某個部門經濟法對橫向經濟關系的調整。又如,分論以若干市場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具體制度為主要內容,在總論中卻沒有市場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一般理論。(2)總論中未能論述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即在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地位、宗旨、原則和體系后就戛然而止,沒有像民法總論論述公民、法人、物、民事行為、和訴訟時效那樣論述經濟法特有的基本范疇,給人以經濟法基礎理論無實體內容的印象。(3)簡單套用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將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和法律事實作為法理分析的基本框架,一直是民法學的特色,而經濟法的內容有別于民法,并且遠比民法復雜、豐富,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不足以對市場規(guī)制和宏觀調控作全方位和深刻的分析,這正如該分析框架未能被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和訴訟法學等所普遍采用一樣。所以,在經濟法學領域普遍采用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就顯得機械和表面化。(4)分論結構不穩(wěn)定,且任意膨脹。對分論結構的設計由于缺乏完整性和超前性,以致每制定一部法律,便在分論中新增一章。(5)與相鄰學科有整塊重疊。例如,將公司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合同法學納入經濟法學,就與民商法學重疊;將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納入經濟法學,就與社會法學重疊。
鑒于上述不足,在設計經濟法學框架時,需要處理好下述幾種關系:(1)總論與分論的關系。在經濟法學框架內, 總論是對分論的歸納和總括,分論是對總論的展開和運用。因而,總論的原理應當涵蓋和指導分論,總論的理論分析框架應當為分論提供示范。這就要求,總論中應當含有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抽象出的實體內容。(2)經濟法學與相鄰學科的關系。民法是私法,行政法是公法,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都是公法與私法兼融,其中,商法因以私法為主而可作為民事特別法,經濟法和社會法則以公法與私法并重或者公法為主而成為第三法域。于是,經濟法學與民商法學、行政法學和社會法學,在理論親緣上是同異并存、分工互補的關系。經濟法學中含有民商法學、行政法學、社會法學的因素(概念、觀點、方法等),實屬正常。但是,不宜出現(xiàn)與之整塊重疊的內容,并且應當有自己獨特的理論分析框架。(3)中國經濟法學與外國經濟法學的關系。一般說來,不同國家民商法之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鑒和移植,而不同國家經濟法之間可借鑒和移植的程度則很小。這是因為,民法與市場機制對應,是市場調節(jié)的規(guī)范,而市場機制在各國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國家民商法之間往往易于借鑒和移植,從而同大于異;經濟法與國家干預對應,是國家干預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規(guī)范,而國家干預主要是針對市場供求狀況實施的,市場供求狀況具有多樣性和多變性,由此決定了在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其國家干預的體制、目標、方式等往往都不相同,所以,不同國家經濟法之間往往難于借鑒和移植,從而異大于同。例如,反壟斷法在西方國家經濟法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或“龍頭”地位,而在我國則不然。由于經濟法的國別特色很濃厚,西方國家經濟法學的框架就不宜為我國照搬。當然,也不失可資借鑒之處。(4)經濟法學體系與經濟法學教科書體系的關系。經濟法學體系取決于本學科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方法,應當盡可能完整。而經濟法學教科書的體系,則不僅取決于經濟法學體系,而且還取決于本書的教學對象、層次和目標。在任何一本經濟法學教科書中,都只可能包括經濟法學體系的主干部分,并且各自體系不盡相同。
基于上述認識,我國經濟法學框架宜由經濟法總論、市場規(guī)制法學、宏觀調控法學、特別經濟法學、經濟法史學和比較經濟法學所構成。
經濟法總論,主要研究經濟法基礎理論和經濟法總則??煞譃橄铝懈鞑糠郑?1)經濟法的理論基礎,包括哲學基礎、經濟學基礎、 政治學基礎、社會學基礎和法理學基礎。(2)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包括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地位、宗旨、基本原則、作用、體系和適用范圍等。(3)經濟法主體理論,包括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市場主體和宏觀管理主體)、立法模式,經濟法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民事主體或行政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各種市場主體(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和各種宏觀管理主體(行政性宏觀管理者和社會性宏觀管理者)的特征、法律資格和類型。(4)經濟法行為理論,包括市場競爭行為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類;市場規(guī)制行為、宏觀調控行為的概念、特征、體系、目標、客體、方式和效力。(5)經濟法責任理論,包括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的立法模式,以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組合和運用的特殊性;違反市場規(guī)制法行為、違反宏觀調控法行為的種類、要件和法律責任組合。(6)經濟法獎勵理論,包括經濟法領域獎勵的立法模式、原則、形式、條件和程序。
市場規(guī)制法學,主要研究市場規(guī)制法的理論和制度??煞譃椋?1)市場準入法學;(2)競爭法學;(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4)產品質量法學;(5)價格法學;(6)市場中介服務法學,包括廣告法、經紀法、拍賣法、資產評估法等;(7)房地產、證券、期貨等特種市場規(guī)制法學。
宏觀調控法學,主要研究宏觀調控法的理論和制度。可分為:(1)計劃法學,包括計劃管理體制法、產業(yè)結構計劃法、經濟增長計劃法、計劃程序法,以及與之相關的統(tǒng)計法;(2)財政法學,包括財政管理體制法、預算法、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預算資金管理法,以及與之相關的會計法和審計法;(3)稅收法學;(4)金融法學;(5 )國有資產法學。
特別經濟法學,主要研究特殊領域的經濟法理論和制度,亦即市場規(guī)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在特殊領域的運用??煞譃椋?1)資源經濟法學,包括自然資源法、環(huán)境法、能源法、農業(yè)法;(2)涉外經濟法學,包括涉外經濟法基礎理論,以及涉外投資法、對外貿易法、反傾銷法、涉外金融法、涉外稅法等;(3)其他特別經濟法學,如科技法等。
經濟法史學,主要研究中外經濟法產生和發(fā)展的過程和規(guī)律??煞譃椋?1)西方國家經濟法史;(2)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經濟法史;(3)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史;(4)中國港、澳、臺地區(qū)經濟法史。
以《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期刊分類表》為代表,將期刊分為五個基本部類:
(1)馬列主義、思想(2)哲學(3)社會科學(4)自然科學(5)綜合性刊物。在基本部類中,又分為若干大類,如社會科學分為社會科學總論、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科學、教育、體育、語言、文字、文學、藝術、歷史、地理。
2. 按期刊的內容特征和讀者層次進行分類
以《中國大百科全書》新聞出版卷為代表,將期刊分為四大類:(1)一般期刊,強調知識性與趣味性,讀者面廣,如我國的《人民畫報》、《大眾電影》,美國的《時代》、《讀者文摘》等;(2)學術期刊,主要刊載學術論文、研究報告、評論等文章,以專業(yè)工作者為主要對象;(3)行業(yè)期刊,主要報道各行各業(yè)的產品、市場行情、經營管理進展與動態(tài),如中國的《摩托車信息》、《家具》、日本的《辦公室設備與產品》等;(4)檢索期刊,如我國的《全國報刊索引》、《全國新書目》,美國的《化學文摘》等。
3.按期刊的學術地位分類
可分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兩大類。
關于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在某一學科領域(或若干領域)中最能反映該學科的學術水平,信息量大,利用率高,受到普遍重視的權威性期刊。
國內對核心期刊的測定,主要運用文獻計量學的方法,以及通過專家咨詢等途徑進行。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出版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1996年推出第二版。第二版從正在出版的近萬種中文期刊中,篩選出1578種核心期刊,并做了簡要介紹。在第二版的基礎上,2000年又推出了第三版?!犊傆[》是我們了解全國核心期刊的重要工具書。我館藏書索書號為:Z87/Z65=2和Z87/Z65=3。館藏地為:綜合借書處和中外文采編部。
關鍵詞:中西政法文化;法治
一、從“法”看中西法律觀念
法,在中西文化傳統(tǒng)中,都具有社會規(guī)約、政治效用的內涵,但在具體語境中又擁有不同的文化解讀。
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語境中,“法”等于“刑”,也有規(guī)范、方法之義;在古代政治中,執(zhí)政者用“刑”來鏟除惡行來維護法,進而達到“天下之平”的社會理想。法,在漢字中原為“”。
許慎解“”:“刑?者、Pf也。易曰。利用?人。以正法也。引伸凡模之”。《爾雅?釋估》:“律,法也”[2]。
從西周的《呂刑》到《大清律例》等,盡管法的名稱有變,但所有語境中,“法”仍是指以刑法為手段,維護政治安定之用的工具,等同“刑”,所以我們有“律學”而無“法學”。[1][P254]
在西方政法傳統(tǒng)語境中,“法”不僅容納了“刑”的制度內涵,還具有更豐富的形式,及超驗文化的寄托。
西方在希臘羅馬時期就具有了多元的法律:氏族法與城邦法,公法與私法,自然法、萬民法與市民法等等――從類別上已經超出了刑法。此外,西方古代學者對于“法”的思考不止于實踐形式,還探索法律的本質,并以此論證實在法或制定法[2][P42]。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我們需要的是解釋法律的本質,而這個本質需要從人的本性中去尋找?!盵2][P41]許多西方學者都對其本質進行思考,由此孕育了法學。
從中西方各自的語境中看“法”的內涵,中西的“法”是不能完全對應的。中國的“法”沒有超越實用功利,而西方的“法”具有了政治的超越性追求。
二、從“正義”看中西政治理想
正義是西方政法文化的核心詞語。查士丁尼《法學總論》中“正義”被定義為“乃是使每個人取得他的權利的一個固定而永恒的力量”[3]。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正義是一種辨別善惡的德行,也體現(xiàn)一種完成正確行為的品;而法律應是正義的體現(xiàn)[4][P231]。
在西方語境中,“正義”(justice)一詞常與“法”、“權利”有關。Justice有許多同根詞[5]:在西方,羅馬神話中“正義女神”(Justitia)是公正的象征,也是近現(xiàn)代法律的象征;德語有justiz(司法)、justiz(司法部)等詞,英語也有juridic(司法、司法的)、juristal(法理學的)等詞。此外,英語中right(權利)的同根詞righteous、rightfulness、righteousness表達了公正、正義之義;在德語中,recht(right)具有正當權利之義,相關同根詞有: rechtsanwalt (律師)、rechtssystem(法制)等[5]?!罢x”、“法”、“權利”已經形成了一種內在不可分割的關系。
正義并非天然與“法”和“權利”相連。在古希臘人那里,正義還只是一種永恒宇宙秩序,尚未達到以上理想秩序的規(guī)約[6]。
正義的“權利”之意在伊壁鳩魯那里得以點亮,他認為“正義乃是引導人們避免彼此傷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約定” [6]。西塞羅進一步肯定了正義權利的永恒價值:“根據(jù)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我們都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4][P233]??梢姡谖鞣秸▊鹘y(tǒng)中,政治權力應來自于“法”,而“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核心價值“正義”,也維護先驗的自由權利。自由權利是正義所體現(xiàn)的精神訴求,也是西方政治理想的追求。
“正義”在中國傳統(tǒng)中并沒有意義完全能夠對應的詞語。除了解釋古典經傳的“正義”之義,“正”“義”很少聯(lián)系使用;當“正義”作為復合詞出現(xiàn)時,則是動賓結構,“正”是使行為和事物符合秩序或規(guī)范,而“義”,亦“儀”:義,不僅是“羞惡之心”和宜于他人的行為,在儒學中它還是一種被列入“五?!眱r值典范,常與“仁”并列,是對個人品格的道德要求。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語境中 ,“利”是一種與“義”相對的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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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既是一個應然命題,也是一個實然命題,既要考慮應然向實然的過渡、實然向應然的回轉,也要考慮規(guī)范與事實、理性與經驗之間的統(tǒng)合與合理論證。不同論者對于法學理論體系及方法的認知是不同的,如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之間的爭論就體現(xiàn)了這一點。行政法學作為法學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學亦存在類似的狀況。也就是說從事研究時既需要我們關注如何將經由理論之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行政法規(guī)范轉化為社會現(xiàn)實;同時又要關注如何從社會實踐抽象或完善行政法學理論的課題。遺憾的是學界對此問題很少予以關注,而這恰恰正是深入推進行政法學理論建構與行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對此,一方面可加強行政法規(guī)范解釋理論的研究,通過法律方法的運用促動學科的研究層次與水準,切實推進法制建設。另一個層面就是要對傳統(tǒng)的行政法學方法論進行反思與批判,重構新的方法論。從學術史的視角來看,一門學科是否成熟與其方法論的完善與否有著直接的關聯(lián),方法論涉及到研究主體思考問題的角度選擇,研究對象范圍的確定,研究途徑的比較選擇,研究手段的篩選和運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在某種程度上其決定了一門學科能夠研究什么和不能夠研究什么,決定了學科的視野與深度?!胺椒ㄕ撌抢碚搶ψ陨淼淖杂X審視,是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而我國行政法學卻缺少對方法論的關注?!薄胺椒ㄕ撋系木窒抟灿绊懥宋覈姓▽W的深層探究,以致囿于陳說,鮮有創(chuàng)新,因而研究方法上的推陳出新就顯得至為重要。我國行政法學應尋求方法論上的創(chuàng)新,從多維的視角通過多元化的方法探討行政法問題,如此,方會有行政法學百花齊放格局的形成,才會有真正繁榮興盛的行政法學?!盵1]由此可見,這一問題系屬行政法學科中較為宏大的課題,需要學界大家予以關注,筆者以有限之水平、褊狹之視角,盡力為之,但仍存瑕疵,尚請學人寬容并加以共同討論。
二、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
根據(jù)學者們的考察,“方法”源于希臘語言,意味著在給定的前提條件下,人們?yōu)檫_到一個目的而采用的行動、手段或方式。[2]“方法”提供了“方法論”的體系基礎,而“方法論”則重在說明方法在何種程度上具有恰當性,從而為人們思維提供相應的科學基礎?!胺椒ㄕ撌且苑椒閷嵺`基礎,通過理論抽象而獲得的有關方法知識體系的說明?!盵3]
方法論(Methodology)的必要性在于為人們進行理論研究提供了必備的條件,可以活躍研究主體的思維,是一種科學贏得其學科地位的重要力量?!霸谡飞闲凶叩孽俗訒竭^那跑在錯路上的快腿。不但如此,一個人在錯路上跑時,愈是活躍,愈是迅捷,就迷失得愈遠。”[4]方法論對于學科的創(chuàng)新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對學術而言,方法上純凈固然是不可或缺的要求,但是所有研究的本質恐怕是發(fā)現(xiàn)新方法(它需要研究者的創(chuàng)意),而不是單純適用通常的方法?!盵5]方法論的創(chuàng)新往往會推動學科的深層遞進與發(fā)展。
各種學問的“研究”,都須以方法論為其基礎,法學研究更是如此。事實證明,方法論的研究不僅是促成法學研究科學化、規(guī)范化的動力,也是消解法學教條主義的良方,促動了實然與應然、價值與規(guī)范的流轉往返。從學科發(fā)展的視角來看,法學方法論是在法學研究進入到一定階段之后,“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6]“反省”也即“內省”,其體現(xiàn)了對法學研究的基本立場、研究步驟、分析框架、具體手段的審視,同時也表明了“方法論”與“方法”的分野:任何學術研究活動都離不開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學者們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某種具體的方法;而從方法論的高度予以研究,顯然使學者們超越了技術性的局限,從而達到了理論上的建構,所以“法學方法論則主要是指關于法學研究(或開展和進行法學研究的)方法的理論”。[7]“法學方法論系以一套先設的假定為準據(jù),確定基本的研究立場,從事法學理論之建構,進而以之探討、詮釋、批判法之存在與衍化現(xiàn)象、法之科學技術及法之實踐功能等之研究態(tài)度之科學也?!盵8]由于方法論在中國是一個較新穎的術語,所以有必要加以進一步辨析。
第一,其與研究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著簡稱為研究方法是否存在區(qū)別?對于法學的研究方法,一般的法理學教材中均設有專節(jié)予以介紹,如階級分析的方法、規(guī)范分析的方法等等,在行政法學教材中也會涉及到,稱為“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方法、系統(tǒng)分析方法、比較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經濟分析方法等。[9]在列舉這些方法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將研究方法的總和視同為方法論,就是說方法論不過是代替方法的一個比較動聽的同義語而已。[10]這不僅僅是法學的做法,其他學科也是如此。[11]筆者認為這種“總和”并不應是簡單地羅列,而應是具有一定體系的理論與意識,如國外學者認為政治學方法論是指政治學研究的“過程和假設有關的知識和技術體系”。[12]它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分析途徑,又稱“理論”(theory),指的是研究政治現(xiàn)象所遵循的通則,即選擇研究問題、研究資料和研究角度的準則,它為法學研究提供一定的分析框架和理論模式;二是研究技術,是指收集并分析有關法律現(xiàn)象的材料所使用的特殊手段,諸如調查研究、內容分析和統(tǒng)計學等。由于中國法學理論發(fā)展時間較短,積累不深,所以就目前的狀況來看,方法論有時只能針對具體方法而言,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方法論應涵蓋分析途徑與技術兩個層面,且以前者為重。[13]
第二,其與法律方法是否存在區(qū)別?對于這個問題,有學者進行了詳盡的考察,認為應當區(qū)分法學方法與法律方法。法學方法,即法學研究方法,其關注的核心是何謂正確之法這一法哲學的第一個基本命題,有關法學方法的學說便是法學方法論。而法律方法是應用法律的方法,其中狹義上的法律方法的內容為法律解釋,廣義上的法律方法則包括法律推理方法等。[14]我個人比較贊同這樣的區(qū)分,法學方法論與具體的、技術性的研究方法截然不同,后者只需在規(guī)則、技術的層次上解決如何進行法學研究和如何制定、適用法律的問題,只是法律方法。而前者必然含有“價值判斷”的內容,也就是說,法學方法論是一種主體意識非常明確的法學研究方法和法律適用方法的體系建構。例如,自然法學派采用“價值分析”的立場,以公平、正義等“應然”觀念來解構、批判法律制度,從而使“法律應當是怎樣的?”成為一種立論的根本與分析的基點。同樣,規(guī)范法學與社會法學則以實證的態(tài)度,分別從規(guī)范的角度與社會的角度來證成法律的存在原理。為此有學者建議將法律方法改稱為法律技術,以區(qū)分二者。[15]在行政法學界也有將方法問題分為行政法學方法和行政法制方法的做法。[16]
當前,中國法學研究往往較多地把方法論看作是單一抽象的概念或與方法混同,很少對分析路徑進行研究。不過,近年來對方法論的研究開始偏重于法解釋學的論述,這是可喜的一步,但如前所述,其遠遠不夠。
三、行政法學方法論
行政法在形式上缺乏統(tǒng)一的行政法典,且行政法規(guī)范又多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之中,而同時行政法學作為獨立的學科發(fā)育甚晚,所以對行政法學的研究而言,方法論是極為重要的。[17]
(一)傳統(tǒng)方法論(行政行為形式論)
行政法學產生于19世紀,也是所有法學門類中發(fā)展較晚的一門學科,這與行政法學研究的內容及外部環(huán)境不無關系。法國最先開始以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法律,但由于研究多沿襲行政學的方法,[18]以行政組織特別是不同行政部門的任務和活動為出發(fā)點,附帶總結和闡述了大量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上這里研究的是特別行政法或稱行政法各論,其后的德國也是如此。[19]不過這種情況,自奧特?,斞?Otto Mayer)出版的《德國行政法》后發(fā)生了改變,“完成了從‘國家學’向‘法學’方式研究的轉變,從而使他無愧于德國行政法之父的美譽?!盵20]“不描寫個別的行政管理分支(如稅法、營業(yè)法、公路法等),而是從繁雜的憑經驗(尤其法院和其他機關的判例和實踐)而總結出來的現(xiàn)象中分析法的一般范疇。這樣‘法學方法’(diejuritische Methode)開始進入了行政法學。這一點尤其表現(xiàn)在分析行政法共同原理的總論中。”[21]“法學方法”的目的不僅在于收集和評價法律材料,而且要構建一般性概念、深入的觀點、普遍適用的行政法結構,從而將紛雜不一的行政法學原理,有系統(tǒng)的“總則化”。這種做法不僅為德國行政法學指引了一個明確的發(fā)展方向,而且影響了歐陸日本等多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