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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財產保險臺同 保險利益 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保險市場也不斷發(fā)展完善,人們的保險意識不斷增強,保險領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其中財產保險利益案件不斷增長,這與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相關問題進行了相應規(guī)定并作出了修訂,逐步適應我國保險行業(yè)的發(fā)展,但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引發(fā)了較多爭議,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國財產保險利益制度,完善我國保險立法。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理論
財產保險利益制度是財產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法學界和保險學界對保險利益的探討從沒有停止過,但一直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觀點。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對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有所差異,認清保險利益的本質和功能,有利于探討財產保險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財產保險立法規(guī)定。本文主要從大陸法系以及我國對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著手進行分析。
大陸法系中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研究主要表現(xiàn)在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和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局限在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上,并以保險利益為標準區(qū)分保險和賭博兩種行為,這對保險法的發(fā)展有重要意義,當然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所有權上是存在問題的,這是其逐漸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分為直接保險利益和間接保險利益,并將保險區(qū)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明確保險利益僅適用于損害保險中適用。該理論從民法體系中闡述保險利益,豐富了保險利益的理論,但同時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民法規(guī)定中,認為在規(guī)定之外就沒有保險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護和保險損失補償。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突破了技術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將保險利益界定為實際的經濟利益,受到大多數(shù)學者的認可,其缺陷主要在于僅從經濟性的角度考慮保險利益,而經濟利益判斷標準不統(tǒng)一,容易被濫用。
我國大陸地區(qū)保險業(yè)起步較晚,理論界關注保險利益也較晚,早起研究成果較少,但是今年來隨著保險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學界和實務界對保險利益關注加強,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也較多,就保險利益而言,主要有“適法利益說”、“利害關系說”和“折衷主義”三種學說。通常認為,財產保險利益的功能體現(xiàn)在避免賭博行為的發(fā)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和限制損失補償?shù)某潭热齻€方面。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以適法利益說為理論基礎,認為保險利盞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可能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從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財產保險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其主體是被保險人,標的是經濟利益,該利益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該利益是可以被確定下來的。
二、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的法律規(guī)定的進步性表現(xiàn)
我國現(xiàn)行的《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guī)定的進步性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財產保險利益主體規(guī)定的進步性?,F(xiàn)行《保險法》區(qū)分開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規(guī)定了兩者各自的主體:前者的主體為投保人、后者的主體為被保險人?,F(xiàn)行保險法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規(guī)定為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這是最明顯的進步之處,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財產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有利于實現(xiàn)分散分先、填補損害的保險目的,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險標的出現(xiàn)約定情況時,損害的是被保險人,受益的當然也應當是被保險人,這能保障財產保險經濟保障功能的充分發(fā)揮。確定保險利益主體為被保險人還能推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互助行為,拓寬保險業(yè)務范圍,推進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將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行為和賭博行為,促進社會穩(wěn)定。
二是財產保險利益時效規(guī)定的進步性?,F(xiàn)行《保險法》對對財產保險利益時效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主張賠償。強調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具有保險利益而不是自保險合同簽訂時起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于拓寬財產保險業(yè)務范圍和促進財產保險發(fā)展大有裨益;這一時效規(guī)定能充分發(fā)揮財產保險分散風險和填補損害的保障功能,促進商事交易活動進行和社會經濟發(fā)展。另外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規(guī)定的進步性也有重要意義,保險標的轉移后,保險合同的利益歸為受讓人,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轉讓權利,節(jié)約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險人或受讓人做到通知義務,保險人人在一定條件下就應當繼續(xù)承保保險標的,尊重契約自由,促進保險業(yè)的發(fā)展。
三、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在財產保險利益規(guī)定方面仍存在較多的不足,下文將簡要進行論述。
首先,對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guī)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侗kU法》將財產保險利益規(guī)定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該定義具有原則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強。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同的人對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異,如果認為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將使得財產保險利益過分狹窄,在社會保險業(yè)務不斷發(fā)展變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適應的,經濟發(fā)展將會不斷產生未被我國現(xiàn)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是又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新利益,此種理解將使得新產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規(guī)定,這顯然與我國保險法的初衷違背。此外“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認的利益都是保險利益范圍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之分,只有物質上的利益才可能屬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而精神利益應當不屬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法律具有先天的滯后性,隨著社會發(fā)展和技術的進步,總是會出現(xiàn)新的未被現(xiàn)有法律認可的利益,按此規(guī)定,新出現(xiàn)的利益將不受保險法規(guī)定,這樣過于片面,束縛保險業(yè)的發(fā)展和保險法分散風險的功能。
其次,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僅作了概括性規(guī)定,而未作例舉式等具體規(guī)定。當前國外關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確定有三種立法例:利益主義原則、同意主義原則、利益主義和同意主義兼顧原則。無論何種立法例,都對財產保險利益作出了例舉式規(guī)定,將實際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確規(guī)定,并用兜底條款進行范圍周延。準確、合理地明確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能有效避免保險合同爭議的發(fā)生,提高保險的目的性和功能發(fā)揮。
最后,現(xiàn)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消滅規(guī)定存在不合理。財產保險利益的消滅主要是保險利益享有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消滅將導致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歸于消滅,保險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另外如果因保險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消滅,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將消滅,保險合同效力也會終止。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消滅沒有做出規(guī)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國財產保險利益法律的建議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
完善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首先要改變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界定過于模糊和籠統(tǒng)的問題,未被具體規(guī)定的概念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根據(jù)上文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界定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講財產保險利益界定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這一明確概念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明確規(guī)定為被保險人,當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產生經濟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據(jù)其與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請求其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請求權,有可能誘發(fā)道德風險,在確定被保險人時法律應予以具體限制,防范道德風險發(fā)生?!安粸榉伤埂钡睦婵梢允且呀洖榉擅鞔_認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隨著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新產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這有利于拓寬保險保障業(yè)務的范圍。“可確定的經濟利益”是應保險填補損害功能出現(xiàn)的,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應對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進行準確評估,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這一概念簡潔扼要,也能完整、準確表達財產保險利益的內涵。
(二)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guī)定
針對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和財產保險利益范圍未明確劃定的問題,在明確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基礎之上,應當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guī)定。首先必須要確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認定原則,一般來說,確定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應遵循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三原則,在這些原則下采用概括例舉式規(guī)定方式明確我國財產保險利益范圍。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是基于保險標的安全產生的經濟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險標的毀損滅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填補損失。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實現(xiàn)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不能無所限制;公平原則要求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xiàn)公平,正確認定保險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要求認定保險利益范圍時應當在具體規(guī)定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guī)定,保險利益范圍為大眾所認可。在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分類上,為大多數(shù)學者所接受的是將財產保險利益分為現(xiàn)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現(xiàn)有利益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現(xiàn)實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標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基于現(xiàn)有權力而獲得的未來可確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產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約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實產生。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我國新《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沒有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只是在第12條第6款以概念的形式對保險利益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認的利益”,該概念的描述過于籠統(tǒng)和概括,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認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財產保險的性質、宗旨等各方面的因素決定了財產保險具有經濟救、貨幣計量性、客觀性、合法性等特征。財產保險認定的基本標準由上述基本特征概括而來。一般情況下,凡是符合財產保險利益經濟性、合法性及可確定性構成要件的現(xiàn)有利益、預期利益及責任利益的都可以認定為保險利益的范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一些特殊的保險標的雖然表面看來符合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但是仍然應當被排除。
一、股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1.對股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來源的不同觀點
對于股東基于股權是否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理論與實務上都有多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對于公司財產無保險利益,如英國的司法實踐認為,股東對于公司財產既無普通法上的利益,亦無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學者認為,股東出資后,所付資本成為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對這部分財產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權,不再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視公司的性質而定。無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的財產關系極為密切,應認為對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而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對公司財產實際利益的估計極為困難,應認為無保險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對于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乃屬當然的事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擁有保險利益,在理論上可以成立,但是在實踐中無法應用,因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所具有的經濟利益,雖然理論上可以確定,但實際計算起來是不可能的。
筆者認為,除了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困難之外,從理論上來講,股東對公司財產也不具有保險利益。雖然股東與公司財產之間的關系符合保險利益的基本構成要件,但是這可以說是保險利益認定的一種例外情況。因為,一方面,從保險的實質來看,保險旨在彌補人們在正常的生產、生活中由于不可預知的外在風險而導致的損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股票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乃是一種投資行為,獲取收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商業(yè)風險,這種風險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那么購買股票就不再是一種投資行為,而變成只可能盈、不可能虧的一種極好的生財方式,這與保險填補意外損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保險事故只能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件,而不包括將來一定發(fā)生的情況,股東對于公司財產的利害關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體現(xiàn)為股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在有限責任公司則體現(xiàn)為公司資產的增加或減少,而股價不可能只升不降,股價的下跌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然會出現(xiàn)的情況,公司資產也不會一成不變,必然存在滑落的情況,而上述兩種情況的出現(xiàn)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歸入保險事故的范疇。同時,相應的,股東對公司財產的利益關系也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二、自然債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自然債權是不完全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應當具備的全部權能的債權。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債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一)請求力,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包括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而間接的請求力則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xiàn)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所欠缺的就是間接請求力。(二)執(zhí)行力,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實現(xiàn)其債權的效力。(三)保持力,即指債務人有受領并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xiàn),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而自然債權就是欠缺了請求力、執(zhí)行力或者保持力三者之一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債權遭到進一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必然遭受影響,而法律也并未否定這種債權的合法性,表面看來,自然債權確實具備了經濟性、合法性和可確定性三大要件,似乎可以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但是,保險利益存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防止道德風險,倘若承認自然債權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則極易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相互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引發(fā)道德風險。因為自然債權因權能的部分缺失,難以得到法律的完全保護,能否順利實現(xiàn),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債務人的主觀意愿,這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互勾結騙取保金提供了可能。故而,自然債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三、無權占有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占有實際上是從物權和債權中抽象出來的一個概念,包括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具有法律上正當權源的占有,一旦占有物遭受損害,該占有所對應的源權也必然受損,占有人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影響,故有權占有的占有人對占有物具有保險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而無權占有又稱無權源的占有、無本權的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據(jù)的占有。根據(jù)主觀意識狀態(tài)的不同,無權占有又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種。無權占有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應當區(qū)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種不同情況來加以探討。在善意占有的情況下,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占有物的損害無疑會使得善意占有人喪失本應增加的收益,善意占有人與占有物之間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可確定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故而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享有保險利益;而惡意占有是一種明知自己無權占有而依然對占有物實施占有的行為,法律不承認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任何權利,并且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惡意占有人在持有占有物期間,對于占有物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向占有物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占有物的損毀也會導致惡意占有人利益的損失。但是,一方面,從避免道德風險的角度來講,倘若承認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保險利益,則惡意占有人即可以投保的方式轉嫁其不法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從《物權法》的規(guī)定來看,占有物的損毀會給惡意占有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不僅不是法律所保護的,而恰恰是法律專門設定以實現(xiàn)對惡意占有人的懲罰,故而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經濟利益是缺乏合法性的。因此,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不具有保險利益。
四、被盜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實務活動中,有時會出現(xiàn)保險人在理賠時發(fā)現(xiàn)保險標的屬于被盜財產,而被保險人并非正當所有權人的情況,此時保險人往往會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理賠。在美國,最初這種情況是發(fā)生在被盜汽車的受讓人為該汽車投保所引發(fā)的糾紛中。當時,美國法院的立場是支持保險人的主張:被盜汽車的善意購買者對被盜車輛不具有合法產權,僅僅具有占有權;這種占有權將隨著真正的所有權人收回車輛而消失,那么,就不能說占有人對該財產具有重大經濟利益。但是,基于對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慮,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美國,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承認被盜財產的善意購買者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并形成所謂“請求衡平救濟者,須善意無辜”的規(guī)定,并使用“現(xiàn)實的期望”這一保險利益原則中的特有理論來幫助那些購買贓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筆者認為,被盜財產的善意受讓人對于該財產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是保證市場交易安全的需要。如同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一樣,人們在購買某種商品之前,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該商品的來龍去脈調查得一清二楚,對于善意的受讓人來說,他們的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對于受讓財產,也應當享有通過保險分散風險的權利;另一方面,就我國來說,2007年新修訂的《物權法》第106條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依該制度,盜贓物的受讓人倘若從公開市場以合理價格受讓該財產,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xù)的,即可適用善意取得,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受讓人的所有權就不會因原所有權人的收回而消失,從而具有了對受讓財產的保險利益。但是對于被盜財產的惡意受讓人,則可以適用無權占有中惡意占有的情形,排除其對被盜財產的保險利益。
五、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上能否產生保險利益
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指的是承保財產不再具有使用價值,需要拆除,被保險人需要支出額外的費用。被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則發(fā)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極大。根據(jù)英國的判例,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存在一項不可撤銷的建筑物拆除約定,此項約定一經成立,被保險人就失去了對建筑物的保險利益,即使該項拆除活動尚未開始;而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約定,那么只要該建筑還有交換價值,其所有權人就仍然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筆者認為,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上不能產生保險利益。一方面,保險的產生旨在為當事人分散風險、化解損失,其前提就是保險標的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若其遭受損毀會給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而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顧名思義,這種財產的經濟價值為負,即其存在不但不會給被保險人帶來收益,還需要被保險人支付額外的費用對其加以處理。故而,這類財產的損壞不會對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因而不屬于保險所保障的范圍;另一方面,保險利益制度產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為了通過對保險利益主體的規(guī)制來防止道德風險,而在財產的價值為負數(shù)時,倘若承認其上的保險利益,則極易引發(fā)道德風險,因為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但不會給被保險人造成任何損失,還會使本該拆除的財產歸于損毀,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既達到了拆除該財產的目的,又能拿到保險賠償金,一舉兩得;最后,英國判例中提到倘若保險事故發(fā)生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約定,則只要該建筑還有交換價值,其所有權人就仍然對其具有保險利益。這一論斷犯了邏輯上的錯誤,任何一種商品的交換價值都是以其存在價值為前提的,沒有價值的商品不可能產生交換價值。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是對某一財產存在狀態(tài)的描述,即該財產不但已經毫無價值,而且其存在還會導致所有權人付出額外的花費。故而,價值為負數(shù)的財產上不會產生交換價值,保險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j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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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種類:
1、現(xiàn)有利益;
2、合法的、預期的利益;
3、責任利益;
常德“12.21”特大火災事故的保險理賠工作目前全面展開,30日來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消息說,人保財險湖南省分公司已向投保單位兌付首筆人民幣2896萬元保險賠款。
12月21日,湖南常德市橋南賓館發(fā)生特大火災,并殃及相鄰的橋南大市場和周邊單位,給保險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據(jù)悉,人保財險承保了常德市橋南市場開發(fā)總公司等單位的企業(yè)財產綜合險、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險等。據(jù)初步統(tǒng)計,此次火災事故涉及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近億元。
新聞晨報
論文關鍵詞:財產保險,承保效益,影響因子
近年來,隨著保險費率的市場化,保險經營主體的增加,我國財產保險行業(yè)呈現(xiàn)快速發(fā)展勢頭的同時,也出現(xiàn)了競爭加劇、行業(yè)費率下降、承保利潤減少等問題。眾所周知,保險公司利潤來源于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兩個方面。承保利潤是保險公司經營保險風險業(yè)務產生的,源于風險業(yè)務本身的利潤,它是財險業(yè)的經營基礎,其利潤率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財險業(yè)的經營績效,影響企業(yè)的償付能力和可持續(xù)發(fā)展。
國內有關保險績效的文獻很多,其中多以保費收入和利潤作為衡量產險企業(yè)績效的標準,采用效率分析該方法,而單獨針對承保利潤研究的文獻較少,特別是對承保利潤影響的因素分析更為鮮見。在少數(shù)的幾篇承保影響因素分析中,多以定性的分析,尚無從實證角度研究。鑒于此,本文從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從實證角度,探討影響我國當產險承保效益的因素,這些因素與承保利潤呈何種關系。
一、我國財產保險企業(yè)承保效益現(xiàn)狀
2004-2008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由28家增至47家,業(yè)務發(fā)展呈平穩(wěn)快速增長態(tài)勢。5年來,共累計實現(xiàn)保費收入8518.10億元,年均增速達23%,但承保效益不甚理想,呈現(xiàn)如下特點:
1.產險業(yè)的承保虧損面較廣。
近年來,產險業(yè)總體上承保效益呈持續(xù)下滑趨勢(如圖1),虧損面逐年擴大,5年累計虧損283.21億元,其中2004-2005年實現(xiàn)盈利,2006-2008年持續(xù)出現(xiàn)經營虧損;同時,虧損面呈現(xiàn)出逐年擴大的態(tài)勢,由2004年的44%逐步擴大到2008年的91%,經營形勢異常嚴峻。
圖12004-2008年產險公司承保利潤和保費收入走勢(單位:億元)
在最近五年,我國10家主要的產險企業(yè),大部分年份都處于承保業(yè)務虧損狀態(tài)(表1),如大眾與太平的保險業(yè)務在2004至2008年五年里都沒有盈利,華泰、華安、天安在最近四年都未盈利。在2007和2008年這兩年里,10家產險企業(yè)承保業(yè)務幾乎全面虧損。
表12004—2008年10家產險公司的承保利潤率
人保
中華聯(lián)合
平安
華泰
華安
天安
大眾
永安
太保
太平
2004年
0.76%
17.80%
5.07%
10.21%
2.87%
17.72%
-2.00%
17.86%
11.42%
-15.64%
2005年
2.47%
0.29%
3.22%
-2.09%
-1.56%
-0.23%
-11.61%
0.45%
4.44%
-22.36%
2006年
-1.72%
-6.65%
0.10%
-16.72%
-30.38%
-1.65%
-18.31%
-50.61%
0.08%
-8.14%
2007年
-1.71%
-63.27%
-0.81%
-23.32%
-45.66%
-75.58%
-41.55%
-12.43%
0.55%
-16.28%
2008年
-1.38%
-14.68%
-4.82%
-8.07%
-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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