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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及現(xiàn)狀
二、維權工作經驗和做法
(一)加強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宣傳普及,增強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我們采取送法下鄉(xiāng)、專題培訓等多種方式宣傳和普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政策,教育農村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引導農民工學法、懂法和用法。對前來咨詢涉及到農民工土地承包方面的問題進行重點解答,一方面宣傳了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相關問題的解決。
(二)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落實農民工承包土地的權利。我們依法確認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積極推進延包后續(xù)工作的不斷完善,確保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四到戶”,充分保障了農民工長期的土地收益權,促進農民工安心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yè)。
(三)引導和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保障農民工土地流轉收益。隨著支農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漸趨活躍。為此,我們積極引導農戶特別是農民工規(guī)范土地流轉,簽訂正式流轉合同,確保農戶土地流轉收益。
(四)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維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針對目前我縣農村土地矛盾日益尖銳的現(xiàn)狀,我們對外出務工農民由于土地流轉手續(xù)不規(guī)范等因素引發(fā)的矛盾,耐心細致地做好調解工作,維護農民工與受讓耕種農民之間的合法權益,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確保農村社會穩(wěn)定。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有的村組干部在二輪承包后,對外出務工人員承包耕地的意愿了解不透,甚至誤解,認為外出務工農民已經放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部分外出農民工未及時發(fā)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有的村組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guī)政策理解上存有偏差,允許村民小組農戶間自行協(xié)商每3-5年重新調整承包地,導致部分外出農民工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有的村組干部對外出務工承包農戶和下落不明承包農戶的承包地,沒有按法定程序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而是以其他方式處置,導致外出務工農民回到村組后,紛紛找村組干部要回承包土地,由此引發(fā)糾紛。
(四)有的村組干部工作中圖省事怕麻煩,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填發(fā)給現(xiàn)耕種農戶等,由此引發(fā)各種矛盾糾紛。
(五)稅改前,有些農民工深感負擔重,通過口頭協(xié)議將土地送回給村委會或轉讓給他人耕種,現(xiàn)今政策不同了,他們又想要回承包地,由此引發(fā)各種矛盾糾紛。
四、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確保宣傳到戶。針對常年在外務工的農戶可以通過其親友轉告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宣傳,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宣傳到千家萬戶。
(二)加強學習和實踐,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農村基層干部要全面掌握有關農村土地承保法律法規(guī)政策,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點,工作中碰到矛盾糾紛能夠及時提出應對措施,找出解決方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確保農村社會穩(wěn)定。
近年來,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作為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宅基地問題備受社會關注。
1 農村宅基地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
現(xiàn)行的農村宅基地政策根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對解決農戶的住宅問題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于立法滯后、監(jiān)管不力等原因,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出現(xiàn)了一些與新農村建設很不協(xié)調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1.1 違法占用宅基地的現(xiàn)象嚴重?!锻恋毓芾矸ā芬?guī)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其使用權的取得須經過鄉(xiāng)鎮(zhèn)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也不得超過省定標準。然而,在農村中,許多農戶鉆“國家對農村宅基地實行無償供應”這一法律空子,不經申請,采取各種手段搶占集體空閑建設用地,繞過相關部門審批,在所占宅基地上直接建房。所以,超過省定面積使用宅基地現(xiàn)象非常普遍,“一戶多宅”的現(xiàn)象也是隨處可見。
1.2 閑置宅基地無法回收。一方面,農村宅基地管理粗放。許多農戶在建新房的同時,沒有拆除舊房,上交宅基地,村委會也沒有強有力的監(jiān)管措施回收宅基地,致使舊房成為了空閑房屋和宅基地。另一方面,當今的農村人口大量流出,在外購置房屋的越來越多,但他們不愿意也沒有放棄原有的老宅基地,村集體也無法回收,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1.3 宅基地矛盾糾紛面廣量大。近幾年,隨著農戶對住宅的要求越來越高,所建新房越來越多,由農村宅基地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更是逐年上升。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農村中各類矛盾和糾紛涉及到宅基地問題的約占60-70%。糾紛雙方往往是互不相讓,甚至因此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世代結怨。由于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面廣量大且情況復雜,成為積案,處理起來難度大,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
1.4 宅基地利用缺乏規(guī)劃。長期以來,農村村莊建設缺乏規(guī)劃,即使有規(guī)劃,也缺乏整體、長遠的考慮,更沒有約束力,對村莊建設不能正確引導和有效控制。農戶習慣于把臨水沿路、交通便利、方便生產生活作為建房地址的首選,形成了“沿路而建”的局面,使得村莊不斷向外擴展,而村內對舊宅基地缺乏改造利用,造成“村外新房林立,村內破舊不堪”,整個村莊“只見新房,不見新村”,成了典型的空心村,影響農村環(huán)境,嚴重制約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2 農村宅基亂象原因分析
農村宅基地出現(xiàn)上述問題不是偶然的,也并非局部,成因錯綜復雜,具體分析如下:
2.1 農戶認識上存在誤區(qū)。農戶對宅基地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兩個誤區(qū),一是傳統(tǒng)觀念根深蒂固。受傳統(tǒng)思想觀念的影響,大部分農戶認為宅基地是祖輩留下的,是他們的私有財產,而且在宅基地和房屋方面存在比排場觀念,認為房屋高、住宅面積大就是家庭富裕的表現(xiàn),就是地位的象征,這樣一代代下來,房子越建越多,廢棄的房屋也越來越多,閑置浪費宅的基地面積也越來越大。二是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缺位。近年來,基層政府對國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宣傳不到位,使得農戶真正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了解不多,甚至出現(xiàn)許多認知上的錯誤。從調查的情況看,有超過80%的農戶表示不知道國家政策中關于‘一戶一宅’的規(guī)定,這足以證明農戶在認識上存在著極大的誤區(qū)。
2.2 法律政策上存在漏洞。目前我國關于農戶宅基地的法律法規(guī)數量少,規(guī)定不夠具體,且效力層次低,操作性不強,尤其是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有關的政策文件不健全,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在很多程度上僅僅依靠地方性政策調整,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難度。
2.2.1 宅基地使用權分配依據不明確。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標準,相關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不明確,分配過程中人為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出現(xiàn)了“誰多占集體土地,誰就多占便宜”的反?,F(xiàn)象。同時,農村普遍存在宅基地“終身繼承制”,在繼承土地上物的同時,也繼承了宅基地,從而導致農村宅基地使用不均衡。
2.2.2 宅基地確權頒證不規(guī)范。目前,宅基地使用權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絕大部分農戶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證件,即使有證件,也是填寫不規(guī)范,這樣造成宅基地使用權不明晰,農村宅基地糾紛維權難。盡管物權法有要求使用權登記的規(guī)定,但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工作依然收效甚微。
2.2.3 宅基地界定不明確。一方面是使用權主體的界定不明確。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以戶籍和居住時間作為取得使用權資格,但是“一戶一宅”中“戶”的標準,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另一方面是宅基地范圍的界定模糊。土地上的樹林、菜園、家禽養(yǎng)殖區(qū)等附屬設施的功能并沒有喪失,但卻與宅基地使用權捆綁在一起分配給了農戶,這樣對宅基地范圍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農戶就可以隨意在此范圍建房。
2.3 相關部門監(jiān)管上缺位。
2.3.1 村級監(jiān)管乏力。由于村干部思想上不重視,放松管理,沒有能夠把住一戶多宅違章建房的首道關口,再加上執(zhí)法主體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集體缺乏強制力,難以有效解決違法違章問題。
2.3.2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收效甚微。對農村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建房,基層執(zhí)法部門雖然進行了管理和監(jiān)督,但這些部門所涉工作面廣量大,加之力量薄弱,使得監(jiān)管效果不明顯。
2.3.3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jiān)管力不從心。首先,縣土地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嚴重不足,無法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基層的情況,工作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其次,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使用宅基地后,法律賦予土地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權力僅僅是制止權,按程序首先是下發(fā)《停建通知》,責令停止建設,但過后,農戶又會“搶建”,而拆除或收回都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必定造成農民的抵觸情緒。如果一宗違法違規(guī)使用宅基地建房得不到制止,立即又有人效仿攀比,導致違法違規(guī)建房的問題愈演愈烈。
3 對策與建議
農村宅基地規(guī)范管理,是新農村建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由于農村宅基地引發(fā)的問題日益凸顯和尖銳,解決農村宅基地問題已迫在眉睫。
3.1 建立健全國家法律法規(guī)。針對目前在宅基地管理方面立法滯后問題,應加強宅基地法律法規(guī)體系建設,盡快出臺和完善有關政策,切實做到有法可依。
3.1.1 完善宅基地的產權制度。政府應對農村宅基地的產權作出細致而明確的規(guī)定,確定產權主體,明晰使用權制度。
3.1.2 完善宅基地登記卡制度。據調查,農村大部分房產既沒有辦理國土審批手續(xù),也沒有辦理房產登記手續(xù)。因此,必須將農村宅基地登記確權發(fā)證工作列入日程,推進農民宅基地有序管理。
3.1.3 嚴格土地征收管理。國家征收土地實行補償原則,對空閑的宅基地,村集體應采取收回的措施,對于宅基地上的空閑房屋,則根據市場價格采用購買的方法,這樣既保障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也符合市場經濟要求。
3.2 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創(chuàng)新方法,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提高農民對土地管理的認識。一方面,在宣傳內容上抓住重點,將當前緊張的人地關系和合理用地、依法用地、集約用地的思想宣傳到位,徹底扭轉農戶盲目用地、違法用地的意識,增強農戶“惜土如金”的觀念,讓大家明白土地是國家和集體所有,一戶一宅是法律的規(guī)定,切實提高農戶自覺申報宅基地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在宣傳方式上要多種多樣:一是結合4.22地球日、6.25全國土地日,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進行國土資源的宣傳,使依法使用和保護土地資源的觀念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二是充分發(fā)揮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的強大宣傳功能,廣泛宣傳土地資源管理與利用的常識。三是通過開設“土地管理課堂”,進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培訓,讓基層干部從根本上了解土地管理中的法律責任,把好第一關。四是充分利用各村的宣傳欄,廣泛開展宅基地等國土知識的宣傳。
3.3 嚴把宅基地審批關。
3.3.1 健全農村宅基地使用的審批制度。加快《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審批,為農村宅基地審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出臺相關政策,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的建設標準,為監(jiān)管和執(zhí)法提供依據。
3.3.2 規(guī)范宅基地取得的程序和條件。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依法履行審批權,不能因利益驅動而曲法行事。
3.3.3 健全土地執(zhí)法監(jiān)管體制。組建國土、規(guī)劃、公安、司法等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隊伍,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綜合執(zhí)法能力;建立縣、鄉(xiāng)、村三級土地執(zhí)法監(jiān)管網絡,層層簽訂土地執(zhí)法監(jiān)管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加大巡查力度,發(fā)現(xiàn)苗頭及時制止,不讓非法占地建住宅形成事實,避免給后期執(zhí)法工作造成被動。對違法占地行為,必須在嚴格把關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經濟、法律手段綜合處理。
[關鍵詞]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 存在問題 意見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2017)03-0047-01
1 引言
農村土地確權是新時期加快農村改革發(fā)展的重要基A性工作。開展農村土地確權,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是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維護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推動土地規(guī)范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guī)模經營、發(fā)展現(xiàn)代農業(yè)的客觀需要。
農村土地確權之后,將給農民帶來四大好處:一是有利于強化物權保障。二是有利于強化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農民可用權證進行抵押貸款。四是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的各項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原始依據。
翠華鎮(zhèn)是縣城所在地,是大關縣的政治、文化、經濟中心。總人口4.6萬余人,總面積為185.5平方千米,其中耕地1377公頃,翠華鎮(zhèn)轄3個社區(qū)9個村委會205個村(居)民小組13237戶46163人。金海村所屬翠華鎮(zhèn),是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的試點。該村位于翠華鎮(zhèn)西面,與縣城隔河相望,東以關河為界連接翠屏村,南與黃連河村相連,西與興隆村相靠,北與金坪村毗鄰。最高海拔1763m,最低海拔840m,全村地勢東低西高。全村所轄3個自然村11個村民小組,國土面積折合9590畝,其中耕地2761畝,林地2023畝,荒草地2784畝,園地63畝,水域157畝,難利用地1593畝,其他用地209畝。2016年有農戶255戶1024人,勞動力628人,人均純收入6406元。在縣級和鎮(zhèn)領導的大力幫助支持下金海村土地確權圓滿完成,從中摸索出了一些經驗和辦法,但也存在著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
2 當前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農民群眾對確權工作的認知度較低。
部分群眾認為宅基地既然我是使用者,那就應該由我支配,搞不搞調查進行確權關系不大,都住了幾輩子了,誰也占不去的。而且很多群眾認為這次調查清楚簽字后,政府會不會就像城里收取物業(yè)費那樣向他們收費,心存疑慮。甚至有部分群眾怕減少原來住的大院子面積,害怕調查登記后要退出多占的地塊。
2.2 歷史問題得不到解決,最新問題得不到改善
在確權過程中雖調閱很多歷史資料、數據,但是時間不斷發(fā)展,農村的土地歸屬情況也不斷變化,很多深層次的歷史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部分隱蔽性問題很難發(fā)現(xiàn)并未得到妥善解決;未登記前,大家都默認現(xiàn)狀,一旦登記確權,這些隱藏的潛在矛盾就突現(xiàn)出來,加上近年征地補償的利益驅動,大家認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所以在權屬問題上出現(xiàn)了爭議。舊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新問題卻不斷出現(xiàn),阻礙了確權工作的進行。
2.3 土地權屬界址不清晰,權屬糾紛得不到解決
由于歷史原因,過去所有的土地登記、審批、圖件都是紙質檔案,由于自然災害或人員變動或保管不善,使部分資料丟失,再加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絕大部分沒有土地證,或雖然有土地使用證,但是丟失,也給登記帶來一定的難度。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土地的界址不清晰,存在權屬糾紛的土地無法得到最終的確認,無法完成確權工作。
2.4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
首先,登記承包地塊面積時,究竟應該登記哪個面積。這里有幾種情形。一是承包地塊面積不準。有些地塊實測面積多于記載面積。二是有些農戶將林場邊角地、集體所有荒地開墾為耕地,新開墾耕地是否應當確權登記。三是有些農戶將祖?zhèn)鞣课莶鸪_墾成耕地是否應當確權登記。
其次,承包期“30年不變”與“長久不變”如何銜接。當前耕地承包期限登記為30年,30年期滿后實行“長久不變”,到時會不會重新調地?到時如何變更登記承包期限?
3 下一步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確權登記是促進農村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中之重,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將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做徹底,做到“確實權、頒鐵證”,讓農民吃下“定心丸”是當務之急?,F(xiàn)就確權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3.1 充分發(fā)揮農民積極性。
以板報、宣傳冊、群眾大會等形式宣傳土地確權知識,講解土地確權的重要意義,提高農民意識,讓“為什么確權、怎么確權”家喻戶曉,增強農民的積極性。聽民情、順民意、集民智、解民憂,對確權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不回避、不包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讓農民知道,確權工作可以保障農民的基本權利。
3.2 完善土地糾紛調解。
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注重現(xiàn)實,從源頭加強土地調查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好土地權屬。二是對糾紛難解的田塊可區(qū)別對待,劃定爭議區(qū)。對近期難以解決的土地承包糾紛,暫按現(xiàn)狀劃定爭議區(qū),查清爭議區(qū)的位置、面積、形成原因,并登記造冊、記錄在案,待爭議化解后再進行確認。三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讓每一起糾紛的處理,有據可依。
3.3 嚴格按原則解決土地確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遵守土地確權試點工作的五個原則,做到“兩不變、三嚴禁、四不登記”實施、公開公示的方式,實施部門聯(lián)動,嚴格履行程序,強化入戶宣傳,搞好分類包保,狠抓環(huán)節(jié)落實,充分保障農戶知情權、選擇權和決策權,即時撥付土地確權工作經費,穩(wěn)步推進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梳理土地爭議問題,了解農民訴求;多措并舉,突破難點,認真解決“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問題,接受群眾監(jiān)督。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現(xiàn)狀;問題;對策;山東臨沂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24-0339-02
按照農業(yè)部、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fā)〔2011〕2號)和2012年山東省委1號文件的要求,臨沂市學習先進地區(qū)的改革經驗,自2012年5月開始,在全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試點,經過1年多的時間,在12個縣區(qū)114個村莊開展了2輪試點。共計完成27 776戶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認定和土地權屬、界址、面積調查確認,發(fā)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7 721本,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114本。目前全市正在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計劃用1年多的時間完成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并要求通過全市該工作的實施,徹底摸清底數,確保產權清晰,得到群眾認可,做到證書、畝數、地塊、四至、土地性質、土地質量清晰一致,檔案齊全,制度規(guī)范,信息化管理[1]。首輪登記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累計梳理發(fā)現(xiàn)共性問題96個、個性問題28個,大多數得到了有效解決,試點村農民承包地經營權確權發(fā)證率100%,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發(fā)證率85%,農民房屋所有權確權發(fā)證率83%,9個試點村沒有出現(xiàn)一起因改革而上訪的案件。
1 臨沂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現(xiàn)狀
1.1 初步總結出一套程序和辦法
綜合政策規(guī)定、外地經驗、本市實際,總結出了包括宣傳動員、調查摸底、制定方案、梳理問題、勘測編繪、張榜公示、確權頒證、歸檔總結“八步工作法”,“一圖十二表”、“三書十二表”測繪程序,改革方案公示、測量結果公示、確權登記公示“三榜公示定案”,戶主四鄰、村民監(jiān)督委員會成員、試點推進辦公室、測繪公司“四到場、四簽字”,測量圖、表冊、證書、電子檔案“四對應”等在內的試點工作基本規(guī)程,指導試點工作按照統(tǒng)一標準,環(huán)環(huán)相扣,步步深入,穩(wěn)妥推進[2]。
1.2 明晰了試點村的產權關系
由于歷史等方面的原因,臨沂市農村產權狀況紛繁復雜,產權關系混亂、界限不清、賬實不符等問題普遍存在。以前,老百姓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僅僅是“虛權”,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易、融資等活動,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將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產權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了產權主體,讓老百姓的土地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合法身份”,讓農村的一草一木都有了自己的“合法主人”。農村產權交易、融資服務平臺健全后,農戶就可以憑借個人意愿進行交易、融資,必將激活農村生產要素、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1.3 摸清了試點村的資產底數
長期以來,農村資產主要表現(xiàn)為以臺帳為基礎的各類報表,即便進行了測量,也大多采取人工丈量的方式,缺乏精確性,家底不清。試點中,充分利用全國第二次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影像圖、GPS定位等先進技術,按照畫“魚鱗圖”的辦法,重新核實確認,準確掌握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xiàn)狀數量等實際情況,徹底摸清了農村土地的家底,掌握了農村產權的第一手資料[3]。如第一輪試點中農村承包地原發(fā)證面積745.00 hm2,實測后多出47.67 hm2,特別是山區(qū)村戶均多出近333.35 m2。
1.4 維護了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
在農村區(qū)域,鄰里承包地邊界不清、權屬關系不明等問題歷來是導致村民糾紛、影響農村穩(wěn)定的“重災區(qū)”。通過確權頒證,農戶的承包地面積、界址、形狀等信息全部記錄在“產權證書”上,明晰了權屬,避免了鄰里之間的矛盾。即便以后因交易引發(fā)糾紛,也能通過產權證書上的記載,按圖索驥的找到矛盾所在,為解決糾紛提供了準確仲裁依據,維護農村的和諧穩(wěn)定。此外,本著“干部在一線服務、問題在一線解決、業(yè)績在一線樹立、形象在一線塑造”的原則,大量干部深入基層,與老百姓面對面交流,不僅密切了干群關系,而且鍛煉了干部,試點工作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lián)碜o和認可。
2 臨沂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
2.1 思想認識不到位
很多農戶、部分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義和目的認識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同時,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情況復雜,部分干部存有畏難發(fā)愁情緒。
2.2 歷史遺留問題和現(xiàn)實情況與政策相抵觸
例如,在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許多村根據以往的做法,對于村民死亡、子女考上大學的人員抽回土地,用于補給遷入、出生等新增加的人口,違背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有些農村承包土地未經批準就進行非農業(yè)建設,其中部分還通過房產交易或租賃發(fā)生實際產權轉移,這些現(xiàn)象與土地政策與發(fā)展城鎮(zhèn)經濟相悖,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平性,如果處理不好極易引發(fā)新的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
2.3 需要大量的工作經費作為保障
前期,邀請有關專家經費進行測算,如果在全市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約需經費近3億元,根據國家規(guī)定和市政府要求不能收取村民的費用,在目前財政狀況下,工作開展有一定困難。
3 臨沂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對策
臨沂市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各縣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集體產權情況和區(qū)位地域特色都各不相同,決不能簡單照抄照搬,必須立足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深入細致地開展工作,避免“一刀切”、簡單化,更不能流于形式、走過場。
3.1 提高思想認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任務艱巨,事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稍有不慎極易引起社會不穩(wěn)定。各級政府務必充分認識,層層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認真制定實施方案,精心操作,切忌掉以輕心。要加強宣傳培訓,尤其要把土地承包政策法規(guī)和登記試點工作的精神宣傳到戶到人。工作既要不等不靠,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加快推進,更要保證工作質量、時間服從質量,確保萬無一失。
3.2 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戶
當前,不少地方存在著土地承包政策法規(guī)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如:超5%多留機動地,隨意抽回、調整承包地,增人增地、減人減地,有的農戶無地、有的多占地,強行流轉、截留收益,四至不清、面積不實、空間位置缺乏,承包地塊與合同、經營權證書不一致,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發(fā)放不及時、承包檔案不健全不完善等。各地一定要認真查找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嚴格按政策法規(guī)進行整改完善,確保實現(xiàn)承包地塊、承包面積到戶,承包地塊與權證合同相符,四至清楚無爭議,土地承包關系清晰無糾紛。在此基礎上,全面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為長久不變奠定基礎。
3.3 保證工作經費
國家和山東省《登記試點方案》要求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以第2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調查勘測。地籍勘測的具體方法,可以采用GPS定位、人工測繪等方式進行。目前臨沂市農村承包地塊普遍比較零散,山區(qū)和丘陵地區(qū)地塊更多,登記試點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各地必須認真研究測繪方式,確保登記試點正常工作經費。一定要注意把好事辦好,防止層層轉包,不但增加財政負擔,而成造成不良影響。
3.4 嚴格程序
堅持嚴格標準,依法辦事,對法律法規(guī)和現(xiàn)行政策有明確規(guī)定的,嚴格按照政策辦事;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現(xiàn)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妥善處置。堅持嚴格程序,宣傳發(fā)動、現(xiàn)狀摸底、權屬調查、地籍測量、結果公示、確權登記、頒發(fā)證書,該走的程序必須走,不以各種理由減少工作環(huán)節(jié)、簡化工作程序,更不得逆向操作。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通過公示改革事項、實施方案、工作程序、時間范圍、確權內容等情況,形式上可在村內上墻、報紙公告等。堅持農民群眾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的直接受益主體,從“為了群眾、依靠群眾、發(fā)動群眾、群眾滿意”出發(fā),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和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決策權,做到政策宣傳到戶到人、每個步驟都與群眾反復醞釀討論、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請群眾參與,每個爭議事項都由村民協(xié)商解決,每項成果都經村民代表簽字確認,發(fā)揮農民群眾的主觀能動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fā)證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涉及面廣。堅持“既尊重歷史、又不改變農村現(xiàn)行政策”的方針,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堅持“三不變、一嚴禁”,即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承包地塊、面積相對不變,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變,嚴禁借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對有爭議的,暢通訴求反映渠道,加強爭議調處,及時調查取證,公布辦理結果,最大限度地消除抵觸情緒[4]。對可能出現(xiàn)的矛盾糾紛,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拿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引導當事人依法有序表達意愿,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tài)。
3.5 加強溝通交流
為了及時了解情況,加強交流,促進工作,應該定期不定期的調度、檢查、通報登記工作情況。各地也要建立調度、檢查、通報制度,及時向上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情況,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隨時報告,確保市、縣、鎮(zhèn)、村4級信息暢通,確保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積極穩(wěn)妥、不出問題。
4 參考文獻
[1]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貴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J].貴陽市人民政府公報,2012(11):6-13.
[2]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市農業(yè)局等部門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試點指導方案的通知[J].張掖市人民政府公報,2013(7):18-22,1.
【關鍵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以及科學與建筑技術的發(fā)展,城市建設用地不僅僅限于地面,而是向地面上空及地下空間的拓展,凡是要建設大城市,建設用地這個矛盾就比較突出,開發(fā)利用地下空間,科學、合理、有序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是各級政府需要考慮的重要課題。
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是戰(zhàn)時實施指揮防空、醫(yī)療救護、人員物資隱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在和平時期可以用做商場、停車場等場所,為經濟建設和群眾活服務,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中充當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人防法律體系不健全,人防工程產權尤其是“結建”人防產權的不明晰,一直是困擾人防工程建設的難點。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的若干意見》中明確了獨立開發(fā)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一定原則予以確權,但“對依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國家有關法律明確其所有權歸屬后再行確權”。占人防工程比例最大的“結建”人防的權屬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而能否正確解決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問題已成為影響人防建設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二、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現(xiàn)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市場經濟發(fā)展,人防工程數量得以快速增加,人防工程被拆除和損壞案件開始出現(xiàn),開發(fā)商與住宅小區(qū)業(yè)主關于“結建”人防的產權糾紛逐年增多,我國人防工程“只建不管”、“重建輕管”和“無錢維護、無人管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由于人防工程產權歸屬不明確,導致人防工程管理出現(xiàn)執(zhí)法空白,同時,也導致了人防工程管理關系不順,國有資產流失,人防資源浪費,嚴重影響了人防工程戰(zhàn)時功能的有效發(fā)揮,也嚴重制約人防事業(yè)的長遠發(fā)展。
三、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所引發(fā)的主要問題
(一)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各方利益沖突糾紛不斷。
城市在發(fā)展,車輛在增多,住宅小區(qū)的停車位變得一位難求,平時可用作停車庫的“結建”人防地下室成為開發(fā)商和業(yè)主們利益沖突的焦點,圍繞結建人防地下室產權、使用權和管理權的紛爭大幅上升,有關部門在解決這些糾紛時也無法律依據。一些開發(fā)商趁機將小區(qū)人防地下室出售,或以所謂20年使用權轉讓,其結果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
(二)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其管理維護責任不明確。
各方的眼睛只盯著平時利益的爭奪,卻淡化了“小區(qū)人防”維護戰(zhàn)時人員物資隱蔽的防空功能的義務。由于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維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維護資金難落實,人防設備損壞、被盜的事時有發(fā)生。為了方便平時使用,使用者和經營者往往采取非保護性的開發(fā)手段,最大限度地開發(fā)利用人防工程,甚至破壞了人防工程,由于無法落實維護責任人,從而造成維護、管理不落實,嚴重削弱了人防工程戰(zhàn)備功能。
(三)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影響人防建設可持續(xù)發(fā)展。
由于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一些人防工程無法開發(fā)利用而處于閑置狀態(tài),不能實現(xiàn)保值增值,使人防部門失去融資繼續(xù)進行人防工程建設的條件。而投資者在辦理人防工程建設投資的抵押貸款時,得不到銀行和交易市場的認可,不能做預售登記和抵押、按揭,無法買賣、轉讓,因而無法引進資金。由于人防工程資產不能變現(xiàn),一些已建成的人防工程無力開發(fā)利用,已開發(fā)利用的項目無力改造更新,不能實現(xiàn)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四)人防工程產權不明晰導致人防執(zhí)法出現(xiàn)空白。
城市國有土地通過招拍掛出讓,對出讓土地附屬人防工程有多種處置方式:一是由原維護管理單位直接拆除;二是原維護管理單位交由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拆除,土地經熟化后進行招拍掛;三是原維護管理單位將土地及地下附屬人防工程交由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通過招拍掛將土地及地下附屬人防工程交由開發(fā)商開發(fā),人防工程由開發(fā)商拆除?!度嗣穹揽辗ā返诙藯l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鄙鲜銮皟煞N處置方式“拆除單位”即行政相對人很容易確定;第三種處置方式確定“拆除單位”變得困難,因為原維護管理單位、城市土地儲備部門或城市投融資部門、開發(fā)商處在同一利益鏈上,各單位都是收益方。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一次性付出土地出讓費用,再確定其為行政相對人,額外負擔補償費用,不合情理。如人防工程產權明晰,誰轉讓、誰收益就確定為誰為行政相對人,由其向產權所有人支付補償費用,這類問題即會迎刃而解。
四、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人防工程產權問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遇到的新問題,改革開放以后,人防工程建設改變了一直由政府投資修建的模式,主要靠社會力量開發(fā)利用地下空間來進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人防工程權屬問題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使這一資產處于產權不明晰狀態(tài),影響了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暢通的人防工程產權制度迫在眉睫。深化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加強人防工程有效維護與管理的需要,是實現(xiàn)人防工程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和保證人防資產順利流轉的需要。
(一)著眼長遠發(fā)展,合理界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屬。
首先,利用國家撥款、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建設資金和人防專項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指揮所、戰(zhàn)備物資儲備場所等無疑是國防資產。其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都屬于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社會義務,所以,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產權應歸國家所有。再次,國家和社會其他主體共同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鑒于其是多元主體共同投資建設,該類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應該既保留國有屬性,又體現(xiàn)非國家投資主體擁有部分產權的權能。最后,完全由非國家主體投資、利用社會資金等多種途徑修建的法律規(guī)定義務外的人防工程,產權理應歸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健全人防法制,加快人防工程產權立法。
要進一步健全人防法律法規(guī),建立體系完備、程序規(guī)范的人防法律體系。在立法上創(chuàng)新,明確地下空間產權,并對現(xiàn)有人防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改和完善,出臺人防法律法規(guī)的配套規(guī)章和文件,細化人防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從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人防工程產權所有者和使用者在享有產權和其他權利的同時,應承擔人防工程的管理、維護責任和義務,維持人防工程的戰(zhàn)備功能,保持人防工程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一致性,為解決人防工程產權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三)健全管理機制,加強人防工程產權管理。
進一步處理好與土地使用權、地面建筑的關系,實行人防工程使用權登記制度,將地面建筑的土地使用權外延擴展為多層次的、立體的概念,設立地下空間使用權,從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權,領取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人防主管部門要建立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制度,根據產權登記對人防工程實施產權管理。凡依法建有、占有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人防資產登記,領取人防資產產權證。同時,要對人防工程使用權進行登記,建立人防工程使用權登記的檔案,辦理人防工程使用權證,建立人防工程使用證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辦理各種權利證書,不得進行經營、抵押、轉讓等。明確和完善建設和使用的具體規(guī)定,建立健全完備的人防工程產權制度體系,促進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