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電氣防火年度檢測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二、目標要求
(一)全市建成區(qū)現(xiàn)有從事汽油儲存、經營和運輸?shù)膬τ蛶?、加油站及油罐車須?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氣排放污染治理任務,確保汽油油氣排放達到《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汽油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以下簡稱“三項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10月31日前通過綜合驗收,確保穩(wěn)定達標排放;非建成區(qū)加油站須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務,達到“三項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通過綜合驗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擴、改)建儲油庫、加油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必須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設施,并滿足國家油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經綜合驗收合格后,相關部門方可發(fā)放加油站、儲油庫的營運證和油罐車的道路運輸證。
三、責任分工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油氣污染治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環(huán)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基本情況開展調查,負責制定油氣污染治理和環(huán)保驗收方案、油氣污染治理的環(huán)保審查驗收及加油站和儲油庫的日常環(huán)保監(jiān)管等工作,并按上級規(guī)定定期報送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市安監(jiān)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氣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質監(jiān)局負責計量器具和有關壓力管道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做好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對油氣排放檢測合格的油罐車給予年度審驗;市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做好油氣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和驗收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近期將召開全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總體部署和工作分工。盡快召開全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會議,全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業(yè)主單位(下稱各業(yè)主單位)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加會議,傳達上級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氣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各業(yè)主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制定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并報市環(huán)保局備案。油氣排放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的認證。各業(yè)主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程序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與施工單位組織實施,并報相關部門備案(確認)后方可施工。油氣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三)實施油氣污染治理工程。各業(yè)主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備案確認的油氣污染治理計劃和治理方案進行施工。市環(huán)保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現(xiàn)場指導和監(jiān)管。各業(yè)主單位應在每月底向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步計劃,要按照規(guī)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試運行。各業(yè)主單位在油氣污染治理工程試運行前要經過防爆電氣檢驗、計量器具檢測。市安監(jiān)局、質監(jiān)局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在試運行期間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確保治理后的設施符合安監(jiān)、消防、環(huán)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儲油庫業(yè)主單位要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油氣排放進行檢測。油罐車的驗收檢測,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由業(yè)主單位委托經相關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測機構進行。
(五)綜合驗收。檢測達標后,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業(yè)主單位向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驗收申請表及檢測報告等材料。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召開驗收會議,按照國家“三項標準”和《市油氣污染治理工程驗收工作指南》(青環(huán)車字〔2011〕36號)等規(guī)定進行材料審查和現(xiàn)場檢查,驗收合格由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出具驗收報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環(huán)保局局長任副組長,工商、商務、工信、財政、交通運輸、安監(jiān)、質監(jiān)、公安消防等單位和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負責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開展指導、協(xié)調等。領導小組在市環(huán)保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牽頭油氣污染治理具體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部署下階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約。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完成油氣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各自職責實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環(huán)保局將不予核發(fā)排污許可證;市商務局將不予通過成品油經營資質年度審查;市交通運輸局將不予通過油罐車營運審驗;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安監(jiān)局、市質監(jiān)局、市公安消防大隊等部門將不予通過相應的審核、認證等。
(三)嚴格法律處罰。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油氣污染排放標準的單位進行限期治理,并由環(huán)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停業(yè)、關閉。
六、具體要求
(一)油氣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的,各業(yè)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發(fā)改、安監(jiān)、消防、環(huán)保、質監(jiān)、交通運輸?shù)炔块T辦理審批(備案)手續(xù)后方可組織施工。
(二)凡汽油年銷售量大于5000噸、距離民宅建筑50米以內的加油站,應預留油氣后處理裝置接口。
(三)油氣污染治理裝置或設施須通過具備相應資質的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油氣污染治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程序組織實施。
(四)各業(yè)主單位在油氣污染治理工作過程中,應按照《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3836)系列標準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電氣改造,落實好治理過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shù)毓蚕罊C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xiàn)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shù)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shù)厝嗣裾畧蟾妗?/p>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城鄉(xiāng)消防規(guī)劃,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yè)務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消防業(yè)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并隨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相應增加。
第五條市、區(qū)(縣)公安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森林、鐵路、民航機場、港口(含漁業(yè)港口)以及在沿海、內河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yè)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安全生產監(jiān)管、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文化、房管、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計劃,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司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任職培訓、就業(yè)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無償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發(fā)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中介組織和建立民間消防基金會。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考核;
(二)將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和聯(lián)合執(zhí)法機制;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或者協(xié)助組織撲救、調(特)大火災事故;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建立、完善、落實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協(xié)助有關部門督促轄區(qū)內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五)發(fā)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協(xié)助有關部門保護火災現(xiàn)場、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執(zhí)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轄區(qū)內的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qū)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依法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制止、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定期公布本轄區(qū)內的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使用消防產品實施監(jiān)督;
(四)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定期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消防安全培訓,管理和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
(六)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火災原因的調查、認定,進行火災統(tǒng)計,核定火災損失;
(七)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qū)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及住宅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和其他場所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二)督促轄區(qū)內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監(jiān)督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三)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四)組織指導轄區(qū)內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初起火災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xiàn)場和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其他消防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實消防安全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
(三)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消防技術標準;
(四)制定防火、滅火方案和應急預案;
(五)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yǎng),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九)發(fā)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疏散,開展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維護火場秩序和調查火災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統(tǒng)一保管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以及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一)實行每日防火巡查,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并建立巡查記錄;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發(fā)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啟動應急救援機制;
(四)建立健全從業(yè)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五)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變更情況送當?shù)毓蚕罊C構備案;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在服務區(qū)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檔案;
(三)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四)對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五)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查、維修、保養(yǎng),確保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業(yè)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業(yè)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七)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組織防火檢查,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發(fā)生火災事故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xié)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區(qū)未實行物業(yè)服務的,當?shù)氐木用裎瘑T會應當組織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并實施監(jiān)督,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居民住宅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有消防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轄區(qū)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建筑物的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維修、保養(yǎng)自己專有、專用部分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業(yè)管理的,配合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七條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業(yè)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與物業(yè)使用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yè)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業(yè)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統(tǒng)一管理。
第十八條出租住宅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出租人應當加強消防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承租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維護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人負責;總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遵守電氣、燃氣和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規(guī)定,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學習掌握防火、滅火、逃生方法和報告火警等消防常識。
監(jiān)護人應當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擔相應的監(jiān)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義務消防隊隊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安裝、施工、維護、管理、監(jiān)理、維修人員,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的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二條市、區(qū)(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會同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guī)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消防專項規(guī)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城鄉(xiāng)建設總體規(guī)劃缺少消防規(guī)劃或者消防規(guī)劃不合理的,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不得批準。
第二十三條城鄉(xiāng)建設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以及消防規(guī)劃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保證足夠的防火間距。
原有建設不符合要求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逐步解決,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責令限期搬遷;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舊城(村)改造計劃和城鎮(zhèn)房屋拆遷計劃應當優(yōu)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qū)的拆遷、改造;
(三)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責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以及消防裝備應當與其它市政基礎設施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管理,同步發(fā)展,并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規(guī)劃、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配置和維護。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厝嗣裾.數(shù)厝嗣裾畱敿皶r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當?shù)毓蚕罊C構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消防規(guī)劃予以預留、控制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第二十六條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辦理消防安全行政許可事項的,負責行政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審查。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不得批準。
對已經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消防機構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立即撤銷原批準并在送達撤消決定書后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安全生產監(jiān)管、規(guī)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對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通報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jiān)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shù)厝嗣裾⑼▓笙嚓P部門。
國土資源、規(guī)劃、建設、房管、氣象、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
前款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施工許可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竣工驗收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驗收申請及有關資料后,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個工作日內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fā)房地產權屬證書,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不得委托、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jiān)理。
從事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jiān)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或者監(jiān)理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竣工進行消防驗收時向公安消防機構提供消防產品的供貨證明和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人、承辦人以及場地提供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主辦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前款規(guī)定的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其主辦人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在舉辦前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三條下列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和演出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體育場館、會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的場所。
前款規(guī)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延續(xù)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或者營業(yè)。
第三十四條對于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應當經常對電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自查、維護,每三年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配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對設施進行檢測,每三年對火災報警探測器進行清洗;檢測和清洗報告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設施的檢測、保養(yǎng)和維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檢測、保養(yǎng)和維修消防設施的機構應當對作出的檢測結果、維修和保養(yǎng)質量負責。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
(二)生產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qū)、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不符合緊急疏散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防盜網;
(七)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yè);
(八)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規(guī)定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
(十)不按規(guī)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而上崗作業(yè);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十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對經確定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能夠當場消除火災隱患的,必須當場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必須制定具體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在火災隱患消除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自行全部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對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及時提請當?shù)厝嗣裾畳炫贫酱僬摹?/p>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實施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大型專用倉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四十條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發(fā)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消防組織,保障消防組織與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四十一條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y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自行解決,當?shù)厝嗣裾畱斀o予支持和協(xié)助。
第四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組建義務消防隊或者設置專(兼)職消防人員。
第四十三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應當加強業(yè)務技能訓練,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并保持器材裝備完好。
消防隊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和滅火演練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措施滅火。
禁止謊報火警、阻攔報警、制造混亂。
公安消防機構、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通訊線路暢通,迅速傳遞火災信息。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時,現(xiàn)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發(fā)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公安消防隊接到火警出動命令后,應當在六十秒內出動消防車,迅速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六條滅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者火災現(xiàn)場指揮部統(tǒng)一組織指揮。當?shù)厝嗣裾⒔值擂k事處應當組織、調集人員、物質等支援滅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以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醫(yī)療救護等有關單位進行滅火救援;消防隊伍以及其他參加滅火的單位、人員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在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時,其他車輛、行人必須讓行。緊急情況下,對阻礙通行的車輛可以強制讓道,對妨礙消防車及時到達火場的隔離墩、欄桿等道路障礙物,可以實施破損或者拆除。
在執(zhí)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車(艇),經交通管理人員同意,可以離開交通事故現(xiàn)場,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條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火災現(xiàn)場的警戒,維護火災現(xiàn)場的秩序。
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現(xiàn)場需要封閉火災現(xiàn)場;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xiàn)場。
第四十九條公安消防隊滅火救援不得向受災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并處工程概算百分之一點五的罰款;對工程概算無法計算或者不依照規(guī)定編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積處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建筑工程委托、發(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施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監(jiān)理的,或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監(jiān)理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許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開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舉辦文化體育活動以及集會、焰火晚會、燈會、展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廠房、庫房、商場、賓館、酒店、辦公樓等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警告或者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
(一)封閉、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上設置障礙物的;
(二)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消防設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窗戶、陽臺安裝防盜網,影響緊急疏散和滅火救援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
(一)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設立員工集體宿舍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沒有按照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qū)、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進行設備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施工、維修作業(yè)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或者妨礙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規(guī)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作業(yè)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用具的安裝、敷設、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災隱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營業(yè)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無法查明責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進入或者清理、變動火災現(xiàn)場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報請區(qū)(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當?shù)厝嗣裾畱斣谄邆€工作日內作出明確的決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zhí)法。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的;
(二)對不符合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條件的項目,擅自審批、審核、核準或者驗收的;
(三)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四)發(fā)現(xiàn)重大火災隱患不按照規(guī)定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或者為投保人指定保險單位的;
(六)違法實施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行攤派各種費用或者亂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