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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閑置;53號令;后評估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11
1后評估背景
11國家政策的明確規(guī)定
如何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規(guī)范化、常態(tài)化,更加具有科學性、系統性、權威性和生命力,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關注和面臨的難題。2010年,依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出臺了《國土資源部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后評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7號)[1],建立了后評估制度,對于推動國土資源管理理念、管理職能和管理作風的轉變具有重大意義。按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法,對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開展后評估工作,對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作出評價,以便查找制度漏洞、總結經驗得失。
12保障權益的現實需要
后評估工作在維護群眾利益促進國土資源管理改革方面也正在產生積極影響。2015年是國土資源部全面實施后評估制度的第四年,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和管理相對人、社會各界的關注熱點,[2]開展了關系群眾利益保護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閑置土地處置、土地儲備等制度的后評估工作,通過了解社會公眾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維護權益的訴求,掌握制度在基層落實的情況,對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方便了基層群眾理解和執(zhí)行。
13解決問題的迫切要求
53號令[3]自2012年頒布實施以來,在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查處以及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們也應該認識到,近年來土地管理面臨的形勢和制度環(huán)境出現了較大變化,土地供需矛盾和閑置土地大量存在相互交。去年節(jié)約集約用地專項督察結果顯示,全國2009年至2013年已供應的建設用地中,閑置土地達13718宗、10527萬畝。對于財政存量資金和土地閑置問題的處理,國務院開始動真格、出狠招??偫碓?015年2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特別強調要鐵腕措施糾正土地閑置中的不作為。應該說53號令在執(zhí)行過程中已經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難度日益加大,政策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已有政策開展后評估工作,可以更好查找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新制度的供給,提高政策規(guī)定的一致性、協調性和執(zhí)行性,是解決在實際工作遇到的問題,適應新形勢下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的迫切要求。[4]
2立法質量和執(zhí)行情況
21立法質量
后評估結果顯示,53號令語言表述準確,相關認定標準、處置方式、處置程序比較合理,與《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等上位法、國土部門規(guī)章或地方性立法等同位法一致,合法有效。法令所涉條款針對性強,既體現了公平、公正和公開原則,又體現了土地權利人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的要求。[4]問卷也顯示,九成多的問卷調查參與者認為53號令條款之間的銜接一致,總體合理,相關配套規(guī)定也比較完備,達到了規(guī)章預期目標和作用,各條款對加強土地開發(fā)利用監(jiān)管、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作用明顯,與我國不動產市場的未來發(fā)展相適應。
22執(zhí)行情況
53號令自2012年7月實施以來,執(zhí)行情況良好,各地均嚴格按照53號令規(guī)定,積極開展閑置土地調查、認定、查處和再利用工作,并以4月22日地球日、6月25日土地日等為載體,對53號令進行了廣泛宣傳,基層認知度大大提高。為貫徹落實53號令各項要求,深入推進閑置土地查處工作,省國土資源廳下發(fā)了《關于印發(fā)江西省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實施方案》(贛國土資字〔2015〕51號),部署全省2008年以來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其他設區(qū)市或以市政府或以市國土局的名義也相繼出臺了各種閑置土地查處和消化再利用的文件或辦法,對本地區(qū)閑置土地處置工作進行部署。
23實施成效
231有效促進和推動了項目開工建設
53號令規(guī)定未動工開發(fā)滿一年的,要征收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的土地閑置費,[3]高額的土地閑置費讓很多用地單位尤其是房地產和商服用地單位承受不了。江西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贛州等區(qū)域開展閑置用地情況調研的座談會上,某集團負責人就直言:與其交這么大筆的土地閑置費,還不如拿去開發(fā)建設。集團土地出讓金10億元,20%的閑置費就達2000萬元,該筆費用可建設20萬平方米廠房?;A版不支持的外掛字符,企業(yè)版支持應該說,土地閑置費的收取對用地單位有一定震懾作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進和推動了項目開工建設。
232集中查處和盤活了一批閑置土地
近幾年特別是5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全面開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閑置低效土地專項核查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積極盤活閑置低效土地,采取騰籠換鳥、轉讓置換等多種方式,集中查處和盤活了一批閑置土地。上饒市近兩年共調查認定閑置土地67宗、面積300余公頃,已查處47宗、270公頃;宜春市僅2012―2014年就調查、收回閑置和低效土地2萬余畝;贛州市開發(fā)區(qū)僅2013年就清理閑置土地近百公頃。
233土地市場秩序更加規(guī)范
隨著國家對閑置土地查處日益趨緊,各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閑置土地查處的文件、辦法或措施。撫州市印發(fā)了《關于印發(fā)撫州市閑置和低效工業(yè)用地清理處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撫府辦發(fā)〔2014〕19號);宜春市政府每年都把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處置工作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下發(fā)有關文件等。這些通知文件的出臺,為全省各地閑置土地查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為規(guī)范全省土地市場秩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24存在的主要問題
241級別低導致聯合查處難度大
土地閑置成因復雜,閑置土地查處是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非國土部門一家能夠完成。實際操作中,一宗土地能夠最終認定為閑置并被查處,一定是國土、發(fā)改委、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甚至公、檢、法多個部門聯動的結果。然而53號令是國土資源部規(guī)章,級別相對較低,不足以調動相關部門,難以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如贛縣就曾出現一宗地被認定為閑置的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的尷尬局面。
242閑置土地界定難
53號令第二條規(guī)定: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25%,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3]第一,已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測量較為困難,界定過程比較煩瑣;第二,國土部門去量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比例較難;第三,條款中“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表述模糊,留下操作空間不好操作等。
243閑置土地處置難
一是對于已經辦理了銀行貸款的閑置土地收回,53號令沒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二是土地閑置費征收極為困難,尤其是無償收回,實際操作中幾乎不可能;三是對于土地置換的,53號令中雖有所表述,但沒有明確操作程序,缺乏指導性;四是對于已收回的閑置土地,利用較難,尤其是在經濟下行情況下,很難安排新項目。調查反映,在地塊利用條件接近情況下,用地單位更愿意選擇“新”地,而不是收回的“舊”地。
244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缺乏懲處機制
經調查,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比例高達七成。53號令中未能規(guī)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懲處機制,實際操作上可能會被濫用,將一些不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歸結為政府原因而免予懲罰,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閑置土地查處,且容易滋生腐敗。
25意見建議
251建議提升53號令的規(guī)章級別
建議53號令由目前的部門規(guī)章上升至國務院規(guī)章或者由國土、發(fā)改委、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等有關部門聯合發(fā)文實施。閑置土地查處時,則應建立由政府牽頭,國土、發(fā)改、稅務、財政、工商、城建和招商甚至公、檢、法等多個部門參與的聯動機制,達到高效查處閑置土地的目的。如贛州經開區(qū)形成以管委會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合查處閑置土地機制,在不到1年的時間,就將確定的5宗閑置土地查處到位。
252建議完善53號令中閑置土地認定的有關條款
一是完善1/3動工開發(fā)面積的確定,如按現在的認定方式確定,則實際操程序過于復雜,較難確定;二是實際操作中,國土部門按照投資額不足25%來確定閑置土地較為困難,建議取消或者規(guī)定由哪個部門負責;三是“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表述應更加明確,要么可以,要么不可以,留下裁量空間反而不好操作;四是建議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可以延長不超過1年的”規(guī)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253建議調整閑置土地費收取標準
調查反映,閑置土地費的收取相當困難,且在實際過程中查處的閑置土地會因供應方式、土地出讓金、土地用途等不同,造成查處方式和查處結果的差異,加之土地閑置原因復雜,建議將20%的土地閑置費收取標準改為按類型分幅度收取,比如10%~20%,給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裁量。
254建議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懲處機制
企業(yè)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尚可對其加收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甚至通過誠信檔案把企業(yè)列入“黑名單”,逐出市場等方式對其進行懲處。但對于在實際中占有較大比例的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則暫無懲處措施,建議在53號令中增加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懲處或問責措施,盡量減少因政府原因而造成的土地閑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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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關于協助開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土地利用動態(tài)巡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供后開發(fā)利用全程監(jiān)管的通知后評估工作的函》[Z].2015
[3]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Z].北京:國土資源部,2012
[4]田時中,李四林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后評估實證研究[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2(1):39-41,56
一、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領,依法依規(guī)清理處置、盤活存量土地,規(guī)范土地市場管理秩序,實現節(jié)約集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資源保障能力。
二、職責分工
(一)市閑置土地工作組主要負責領導和協調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掌握全市閑置土地基本情況,研究解決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重點對45宗已認定閑置土地情況逐宗調查核查,提出閑置土地處置建議;對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各鎮(zhèn)(鄉(xiāng))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專門工作班子,明確分管領導,負責牽頭本轄區(qū)閑置土地的調查工作,摸清閑置土地基本情況,提出閑置土地認定、處置初步意見;對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應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實專人負責,限定時間予以解決;協助有關部門對閑置土地依法進行立案調查、跟蹤檢查。
(三)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提供閑置土地的相關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市工業(y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的要求,做好閑置土地處置的程序到位;健全完善閑置土地認定、處置的專項統計臺帳、閑置土地跟蹤檢查制度等。
各鎮(zhèn)鄉(xiāng)、街道和新區(qū)國土資源所(分局)要明確專門人員協助當地政府(辦事處)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匯總工作,協助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組做好45宗已認定閑置土地的逐宗調查核查、處置后續(xù)等工作。
(四)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相關部門:市法院、監(jiān)察局、發(fā)改局、經貿局、公安局、財政局、建設局、規(guī)劃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職,共同做好閑置土地清理、處置、聯合執(zhí)法等工作。市委組織部要跟蹤做好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中機關部門單位干部的考察工作。
三、工作步驟
本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時間自2012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分三個階段開展。
(一)調查摸底階段(4月中旬-5月中旬)
要按照"屬地為主、部門配合"的原則,各鎮(zhèn)鄉(xiāng)、街道、新區(qū)要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等相關單位,對本轄區(qū)范圍內的閑置土地進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權屬、閑置具體原因、閑置時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立等基本情況。各單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將閑置土地調查表一式二份報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組(市行政大樓1424室)。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組對重點45宗已認定的閑置土地逐宗到場調查核查,并逐宗建立檔案臺帳。
(二)清理處置階段(5月中旬-7月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市工業(yè)閑置土地處置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分門別類研究、制定閑置土地的具體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相關部門、鎮(zhèn)鄉(xiāng)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依法逐宗處置。
(三)鞏固提高階段(8月-10月底)
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組對全市的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清理處置不到位的,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時,牽頭研究進一步加強土地供后管理、跟蹤檢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防止或減少閑置土地現象的發(fā)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各有關鎮(zhèn)鄉(xiāng)街道及各有關部門應把本次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明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清理處置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在清理工作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向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組匯報。市國土、規(guī)劃、建設、行政執(zhí)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形成執(zhí)法合力,確保全市閑置土地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關鍵詞:閑置土地;預防;節(jié)約集約用地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閑置土地的概況
我國當前正處于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快速發(fā)展時期,土地資源供求日益矛盾突出,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難以為繼。盡管我國近年來不斷推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但全國仍有大量土地閑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以廣東省為例,截至2013年6月5日,廣東省共有閑置土地1605.0078公頃,其中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1140.1715公頃,土地使用權人原因造成閑置的464.8363公頃。[ 數據來源于廣東省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要推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不僅要盤活利用已有閑置土地,更要把握閑置土地產生的原因,建立健全土地閑置的預防機制,預防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二、土地閑置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
實踐中,土地閑置原因較為復雜,既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的,也有土地使用權人原因的,但往往也有政府和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交叉的情形。從廣東省截至2013年6月5日的系統數據看,政府原因產生的閑置土地占閑置土地的71.04%。2012年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列舉了政府未按時交地、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修改、因國家政策修改規(guī)劃和建設條件、群眾、軍事管制和文物保護等五種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情形。實際工作中,政府未能按合同約定交地以及規(guī)劃改變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主要情形。
1.政府未按時交地
早期出讓的土地,由于被拆遷戶不接受拆遷補償條件或被征地農民不滿意征地補償,導致土地不能及時交付開發(fā),從而造成土地閑置。也有部分地塊因政府承擔的前期工作未完成,特別是在一些位置偏遠的地塊,未能實現“三通一平”,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導致政府未能按時交地或土地使用權人未能及時對土地開發(fā)建設。
2.規(guī)劃變化
實踐中因政府規(guī)劃變化而導致土地閑置的情況較多。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調整,產業(yè)轉型升級時間長、產業(yè)定位變動等,造成相關政策反復變化,不斷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規(guī)劃條件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延誤土地及時開發(fā)建設。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權人因規(guī)劃報建方案不符合規(guī)劃部門要求,或因不熟悉規(guī)劃報建流程而耽誤了報建時間,導致土地閑置。
(二)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
市場經濟形勢的變化或企業(yè)自身資金周轉、經濟實力變化等原因,導致土地開發(fā)資金未能落實,甚至因土地使用權人的經濟糾紛導致土地被司法查封,是土地未能及時開發(fā)利用的重要原因。也有部分土地使用權人考慮到市場的產出效益,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不敢開發(fā)投產或不斷修改報建方案,延誤地塊的開發(fā)。此外,也有土地使用權人惡意囤地、炒地謀求巨額利潤,造成土地閑置。
三、建立健全閑置土地預防機制
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是規(guī)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手段之一?!安荒軆H重視對現有閑置土地的處置,還要積極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以及加強對閑置土地利用的動態(tài)監(jiān)管?!盵 參見趙小風等,《閑置土地的認定思路及處置建議》,《中國土地科學》,2011年9月第9期。]我們更要注重堅持預防在先,建立健全閑置土地的預防機制,防止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一)堅持共同責任制
預防土地閑置,首先要堅持共同責任原則。閑置土地的成因往往涉及政府及政府多個部門,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也需要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
實踐中,部分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為了加快招商引資進度,盡量滿足用地單位的大面積占地需求,對企業(yè)的實際用地需求及資金實力等沒有嚴格審核,造成粗放供地。為此,需要加強和完善項目準入審核,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產生閑置土地,特別要減少因規(guī)劃修改導致土地閑置,加強對規(guī)劃的監(jiān)管力度,規(guī)劃不能跟著項目走,確保規(guī)劃的連續(xù)性。
修訂后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僅規(guī)定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而未規(guī)定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政府的職責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但只有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堅持共同責任制,才能更好地預防閑置土地產生。為此,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在預防閑置土地方面的責任,促使發(fā)改、公安、監(jiān)察、財政、環(huán)保、建設、規(guī)劃、農業(yè)、林業(yè)、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閑置土地的預防工作。
(二)嚴格執(zhí)行“凈地”出讓政策
為防止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土地必須“凈地”出讓進行明確規(guī)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時,必須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而且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guī)劃條件明確。對“凈地”出讓的明確規(guī)定,避免了拆遷補償等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此外,實踐中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地塊地塊的建筑密度、綠地率、基礎設施配套等規(guī)劃條件,并要求地塊達到“三通一平”。對未完成“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fā)工作的土地,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的招拍掛和出讓手續(xù),防止新的閑置土地出現。
(三)合理供地
供應土地應合理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guī)模,縮短開發(fā)周期。實踐中一些分期建設的項目,往往因一次性供地而導致后期建設的土地閑置。對于需要進行分期建設的項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地時可以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材料,合理進行分期供地,避免因項目大、建設周期長而造成土地閑置。同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簽發(fā)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fā)、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guī)定,并且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fā)所需相關手續(xù)的時限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fā)預留合理時間。
(四)加強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監(jiān)管
目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jiān)管”的問題。隨著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監(jiān)管的重要性進一步突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批后監(jiān)管的重視程度逐步提高。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工作中,需要依托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jiān)管,實現農轉用及征地審批、征地實施、土地供應和開發(fā)利用的全程動態(tài)監(jiān)測監(jiān)管,促進各項建設依法依規(guī)用地,不斷提高節(jié)約集約用地水平。
(五)建立土地使用權退出機制
實踐中,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能因資金不足等問題無力對宗地進行開發(fā)建設,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宗地未達到一定開發(fā)建設程度不能轉讓。這種情況不僅會導致土地閑置,而且不利于土地資產盤活利用。另一方面,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普遍反映,《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未動工開發(fā)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難以執(zhí)行。
為減少閑置土地的產生,促進土地利用以及減少需要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可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權人主動交回土地使用權的退出機制。假若土地使用權人可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guī)定的動工開發(fā)日起兩年期限屆滿前一段時間內,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交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書面申請,允許他們在資金不足、無力承擔土地開發(fā)利用的情況下主動交回土地使用權,則有利于促進土地的使用,避免產生土地閑置。
(六)加大閑置土地巡查處置力度
要預防新的閑置土地產生,還需加強對土地的執(zhí)法巡查,加大對已有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形成震懾力。
首先要建立閑置土地動態(tài)巡查制度。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建立閑置土地動態(tài)巡查制度,由土地執(zhí)法人員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時發(fā)現閑置土地。
其次,針對實踐中閑置土地的使用權人不按《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繳納閑置費的情形,可以探索加收逾期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行政罰款制度,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加快土地開發(fā)利用。
據2012年6月6日中新網報道,近日,網曝貴州納雍縣代課教師每月工資25元。6月5日,納雍縣政府表示,截至2012年2月,全縣尚有代課人員344人,納雍縣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代課老師,按每月1000元的待遇進行發(fā)放,并根據政策規(guī)定由縣財政為其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失業(yè)保險。
點評:代課教師是歷史之產物,他們出現在中國教育師資力量極度貧乏的階段,他們同樣為中國教育做出了不可磨滅也不容否認的巨大貢獻。多年之前,在一些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整所學校都是代課教師的現象并不少見。就算是教育發(fā)展與進步了的今天,在我們2006年就著手對代課教師進行清理和清退之后,依然有不少代課教師在教育崗位上堅持。特別是農村偏遠地區(qū)的一些學校,因為條件艱苦,沒有教師愿意前往執(zhí)教的地方,依然靠代課教師在支撐著孩子的夢想、教育的功能和意義。我們甚至完全可以說,沒有代課教師,就沒有中國今天的教育發(fā)展。
教育要進步,要現代化,需要規(guī)范,需要對代課教師進行清理甚至清退,這一點并不難理解。然而,代課教師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我們首先不能否認歷史,不能否認了代課教師存在的意義和作用。清退也好、繼續(xù)代課也好,或者是轉正、轉崗也罷,善待代課教師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共識和前提。然而,貴州納雍縣代課教師每月工資只有25元的事實,卻著實讓我們心生悲涼。好在,此事在網上曝光之后,當地相關部門立即對代課教師的工資進行了調整。
20%
今后,如果開發(fā)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fā)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2012年6月7日,國土部公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于7月1日起實施。
點評:早在2008年1月,國務院就了《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對閑置用地征收20%閑置稅、對閑置房地產用地征收“增值地價”,閑置滿兩年的土地應收回。2009年9月底,國務院再次《關于集約用地的通知》,針對開發(fā)商明確規(guī)定了相對嚴格的“閑置”費用標準,重申對于土地閑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
一項政策出臺之后產生的效果如何,關鍵在于貫徹執(zhí)行的力度有多大。這么多年來,我們鮮見有關部門公布或媒體曝光閑置土地的開發(fā)商被征繳閑置費和被收回土地的數據及典型案例,這說明該項政策并未得到及時、嚴格、有效地貫徹執(zhí)行。有些政策往往是“舉得高、落得輕”,或是因某種意想不到的變化而擱淺;或是因政策本身制定得不夠嚴密,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執(zhí)行到位。
此次國土部公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無疑吸取了以前的經驗教訓,界定了閑置土地“政府原因”,并明確規(guī)定“囤地”處置“無需協商”,使政策本身制定得更加嚴密、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能否對開發(fā)商“囤地”行為起到抑制作用,其關鍵依然在于其執(zhí)行力度。期待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付諸實施之后,有關部門能夠及時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相關信息、數據以及查處的典型案例,廣泛接受社會和輿論監(jiān)督,以監(jiān)督促進其執(zhí)行力的提高。
43%
據《中國經濟周刊》2012年6月12日報道,日前,清華大學的《中國市級政府財政透明度研究》報告,將研究主體定位在了比省級財政更為細化的市政府。據當前可獲得信息最近、最完整的2010年數據顯示,81個市政府達到全國財政透明平均水平的僅43%。即使將平均水平作為及格線,多數市政府“不及格”;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標準,則僅有7個城市過線,及格率僅為8.6%。
點評:制度是一切管理的基石和保障,要實現有效的管理,必須首先建章立制。中國目前還缺乏專門的財政透明法律和制度,一方面是財政透明度低下,另一方面也是各種政府財政透明度排行研究結論差異較大,引不起應有重視。
中國的透明財政建設,近幾年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特別是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將財政信息從所謂的“國家秘密”中解放出來。但是,對透明財政的認識還很落后,大多還停留在“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的層面,在具體的操作上,頂層制度設計幾乎還是空白,對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透明財政”還沒有明確的規(guī)則與標準,離民主化、法制化還很遠。
多數發(fā)達國家和越來越多的發(fā)展中國家推進財政透明的實踐表明,制度先行是最重要的經驗。對中國來說,一是加強政府財政透明的“頂層制度設計”,制定全面、科學的標準,規(guī)劃建設的時間表;二是立法保障,迫使各級政府由被動透明變成主動透明;三是建立考核和問責機制,增強建設透明財政的動力。
42452元與24556元
2012年5月29日,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去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2452元,私營單位24556元,分別比前一年增長14.3%、18.3%。私營企業(yè)收入遠低于非私營企業(yè);農林牧副漁遠低于金融業(yè),這些狀況仍然在持續(xù)。
點評:42452與24556,這是兩個差距極大的數字,前者是后者的1.73倍,后者只占前者的58%。對于收入,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私企職工與非私企職工的差距如此之大?到底是什么因素導致了這種差距?
不是行業(yè)自身,也不是職工能力,更不是職工的資歷,其實說來說去,最后還是要說到體制。正是體制,導致了非私企職工的收入遠高于私企職工。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里,決定一個人收入的,不應該是體制,應該是他的能力。一個高能力的從業(yè)者,無論他在體制內還是體制外,都應該獲得高收入。因此,中國需要盡快打破體制的壁壘,讓所有的企業(yè)都能夠處于同一起跑錢上,公平競爭。
764畝
據《每日經濟新聞》2012年6月15日報道,未經批準非法占地764畝,重慶上邦高爾夫球場的開發(fā)商——重慶騰翔實業(yè)有限公司付出了1273萬元的代價。
點評:早在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了《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要求從2004年1月10日起,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爾夫球場項目。2009年8月,國土資源部下發(fā)《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要求各地省級國土部門嚴肅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新建高爾夫球場項目用地的行為。去年,一場聲勢浩大的高爾夫球場清理整治工作在全國開展,清理整治工作由國家發(fā)改委、監(jiān)察部、國土部等11個部委牽頭。整治的對象包括:2004年《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等禁令印發(fā)之前違規(guī)建設的高爾夫球場和2004年之后開工建設的高爾夫球場。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提高土地利用率,盤活存量土地,打擊土地投機行為,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fā)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全縣范圍內閑置土地情況集中進行專項清理?,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fā)的建設用地。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guī)定動工開發(fā)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fā)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建設用地。
(三)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但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一年的建設用地。
(四)清理的重點是府城鎮(zhèn)、臨淮關鎮(zhèn)和縣工業(yè)園區(qū),全縣其他地區(qū)的閑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時進行。
二、清理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制定具體方案,召開專題會議,廣泛宣傳,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任務和要求。
(二)調查摸底階段。各鄉(xiāng)鎮(zhèn)按照《閑置土地清理統計表》要求將用地單位、面積、用途等基本情況進行自查清理,逐宗登記造冊。閑置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持土地使用證或批準用地的有關資料主動申報,配合登記??h國土資源局根據供地臺帳和土地變更登記資料,對閑置用地情況進行抽查,對重點地區(qū)進行核查,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
(三)集中處理階段。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據工作臺帳,針對各種不同情況,制訂處置方案,并依法登記確認閑置土地,進行集中處理。對清理出的未按《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開工的項目,要及時以書面形式督促其限期開工;閑置滿一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無法定原因閑置滿兩年的,要依法無償收回;對閑置不滿兩年、用地人確實無力開發(fā)投資的土地,由縣儲備中心收儲。
(四)總結驗收階段。對閑置土地清理專項行動進行認真總結,并將清理處置情況匯總上報上級國土部門,迎接省、市驗收。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