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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袁翠清楊興香作者單位: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
非婚同居現(xiàn)象的發(fā)展
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和發(fā)展為婚姻家庭制度的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現(xiàn)代社會的多元化也帶來了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婚姻觀念的多元化。一方面,世界各國已經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婚姻制度。文明、健康、民主的婚姻家庭制度成為發(fā)展的主流。但另一方面,對婚姻的個性化理解、個人主義的膨脹以及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等都對現(xiàn)存的婚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未婚先孕、非婚同居、離婚率大幅上漲、人工生育子女的地位、空巢家庭……凡此種種,都是人類社會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我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實踐證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特別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婚姻家庭領域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封建主義的舊思想、舊傳統(tǒng),另一方面,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在自由化、個性化影響下產生的種種新的婚姻家庭觀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非婚同居問題。近年來,隨著經濟及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非婚同居現(xiàn)象在我國普遍存在于青年人及老年人中,成為游離于法定婚姻之外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非婚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它包括了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行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則不再承認其婚姻的效力,因此,將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現(xiàn)的無配偶男女同居,稱為非婚同居,不再使用“事實婚姻”一詞。非婚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有三:(1)欠缺結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關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義,或者不以夫妻名義。(3)男女雙方公開同居生活。我國傳統(tǒng)的婚姻家庭觀正面臨著挑戰(zhàn),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新的婚姻及家庭形式正朝著蔓延的趨勢發(fā)展,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在調整此種新現(xiàn)象時的欠缺,帶來了許多社會及法律問題。第一,非婚同居現(xiàn)象大量增加的趨勢,使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tǒng)的做法,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調整。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解釋非婚同居關系,也未界定其內涵與外延。第二,非婚同居者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我國法律沒有相關制度調節(jié)非婚生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這樣極大地危害了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及財產利益。第三,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完全相同,婚姻關系的效力不僅包括夫妻間的各種財產關系,而且還包括夫妻間的各種人身關系,而非婚同居配偶間的關系主要是財產關系,雙方幾乎不享有人身方面的權益,但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非婚配偶雙方的個人利益和財產利益及相互關系的問題,在實踐中引起了許多糾紛。第四,非婚同居與婚姻關系不同,其間接效力指非婚同居作為一個穩(wěn)定的生活共同體,基于一定事由的發(fā)生而與第三人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第三人剝奪非婚同居配偶的生命時,另一方如何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等問題,給實踐司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因此,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們自愿選擇的今天,越來越多的糾紛發(fā)生在同居當事人之間,如不及時加以解決,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消極因素,因此,我國法律有必要借鑒兩大法系國家關于非婚同居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設立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之法理學探討
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個人是家庭的個人,從屬于家庭的地位,而現(xiàn)代社會經濟及制度的發(fā)展將個人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個人有了自己獨立的空間和選擇。因此家庭不再擁有獨立的資源和發(fā)展機會,并喪失了曾經擁有的自治、自給、自足及協(xié)調能力。家庭傳統(tǒng)功能及角色的轉變,并不意味著個人處于放任自流狀態(tài)。于此同時,國家取代了家庭的地位,即通過對一切資源、生存及發(fā)展機會和信息的控制,通過分配上述資源、機會及信息來控制每一個人,進而控制每一個家庭。當代中國法律應是一種個體與秩序平衡價值觀的體現(xiàn),與此相適應,法律以個體的身份及國家的秩序職責為內容,法律作為統(tǒng)治和治理手段,在維護個體身份利益的同時,時時不忘對社會秩序利益的追求。非婚同居雖然是個體追求性利益的私事,但基于當代中國個體與國家的特定關系,這種“私事”必須服從國家對秩序利益的維護。我國在走向開放的過程中,除進行自身立法活動外,自然會受到西方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影響,不可避免地引進、移植或借鑒一些西方法律制度。例如,大部分西方國家在憲法中都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依自身意志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利益,不受國家及他人的干涉(有些學者將其稱為私生活權)。在這種立法理念背景下,家庭生活是私生活,與別人及國家無關。導致家庭法成為完全性的私法,國家不可對這種私法給予任何的干涉,否則就是違法。因此在西方國家,當事人利用上述“私生活權”規(guī)避社會道德及法律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由此可見,法律想要將一種社會行為進行合理的規(guī)范,就必須首先有明確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須根據(jù)特定經濟基礎的特征及發(fā)展水平來確定,否則此法律在現(xiàn)實中行不通。我國法律欲將非婚同居進行合理規(guī)范,達到維護社會整體秩序的目的,應理性地引進西方國家的制度,即引進的法律制度必須與中國社會特定的經濟基礎相適應,否則這種引進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問題變得更糟。中國也可以制定自己獨特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但這個過程必須有一個正確的法律價值取向的指導,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種符合中國經濟基礎要求,并能促進經濟基礎發(fā)展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綜上所述,結婚自由、非婚同居作為權利,在給權利主體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必須接受法律控制和調整利益的功能,只有這樣,法律才能使各種利益主體的利益趨向平衡與穩(wěn)定,實現(xiàn)法律的正義價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