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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jù))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根據(jù)《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儲備原則)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guī)模存放、結構優(yōu)化、安全規(guī)范。
第五條(儲備糧油權屬)
市級儲備糧油權屬市政府,市級儲備糧油的規(guī)模由市政府確定。
第六條(管理職責)
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牽頭協(xié)調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質量、安全及儲備業(yè)務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等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
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省分行營業(yè)部按照市級儲備糧油收購、調運、輪換計劃做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承儲單位選擇)
市糧食局應當根據(jù)市級儲備糧油布局規(guī)劃,按照交通便利、規(guī)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選擇確定承儲單位,并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合同。
第八條(承儲單位條件)
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市級儲備糧油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具有專業(yè)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等設施設備。承儲單位的具體條件由市糧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承儲單位責任)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執(zhí)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變動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
(四)確保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庫存賬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范;
(五)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級儲備糧油的調入和調出;
(六)市級儲備糧油實物報表按季度報送市糧食局,并抄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第十條(儲備糧油購入)
購入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采取招標方式或者經(jīng)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
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國家標準四級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條(儲備糧油輪換)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年限為:稻谷2至3年,小麥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級儲備糧油輪換的輪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出庫,由各承儲單位根據(jù)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等情況,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輪換計劃報市糧食局,由市糧食局進行審核后下達輪換計劃,并抄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銷售輪出的市級儲備糧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儲備糧油動用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儲備糧油動用程序)
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根據(jù)實際需要提出計劃,報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重要商品供應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財政、物價、糧食等部門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批準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jīng)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十四條(違法責任追究)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jīng)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參照辦法)
各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qū)(市)縣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