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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鞏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救災保障機制,提高農村居民的抗災自救能力,切實維護農村穩(wěn)定。根據(j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鎮(zhèn)實際,經研究,現(xiàn)就2013年度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提高參保農戶災后重建家園、恢復基本生活能力為目標,按照“農戶自愿參保、政府補助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原則,繼續(xù)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1、保險主體和對象:保險主要為本鎮(zhèn)范圍內具有農業(yè)戶籍的所有農戶(包括失土農民),實行戶口與居住地相結合的方式投保。保險對象為農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主體結構部分。違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出租房、出租營業(yè)房不在保險對象范圍之內。無人住或空房不保。一戶多宅者,住房只補助一宅參保。家庭分戶,但仍居住一處,只保一處。
2、保險責任:因臺風、熱帶風暴、洪水、暴雨、地質災害等所有自然災害(地震災害除外)和火災、爆炸等非自然災害造成農民保險房屋倒塌。保險公司按約定標準賠償。責任范圍由保險條款界定。
3、保費標準:每戶農戶每年保費10元,政府財政補助7元,農戶交費3元。
4、保費來源:有條件的村投保費可由集體統(tǒng)一支付,也可采取集體統(tǒng)一墊付,后按戶收取。
5、賠付標準:按照“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每戶農戶最高賠付2.25萬元,每間最高賠付4500元。
6、理賠流程:農戶一旦發(fā)生災害,應立即撥打人保公司服務電話“95518”,要求進行查勘定損工作,做好相關理賠事項。
三、政策措施
1、財政補助與農戶自愿參保相結合??h財政補助以農戶自愿交費參保為基礎,農戶不參保,財政不補助。農村低保戶和沒有實行集中供養(yǎng)的“五?!比藛T,其自交保費部分由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2、財政補助與農戶參保比例相結合。以村為單位,農戶參保面達95%以上,政府財政給予補助落實到位。
四、幾點要求
1、加強領導。為了加強對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xié)調,調整陶堰鎮(zhèn)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社事辦內。各村也要高度重視,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切實抓好這項工作。
【關鍵詞】貧困生;貧困生問題;認定標準
當前,我國積極貫徹科教興國戰(zhàn)略,對教育越來越關注。同時,伴7鄉(xiāng)發(fā)展不平衡,計劃生育政策落實不到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貧困問題給發(fā)展帶來一系列障礙?,F(xiàn)在,黨和各地區(qū)政府及各高等院校普遍采取了一系列解決貧困生的措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別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多元化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的政策體系。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貧困生的經濟困難狀況。然而,隨著高校貧困生總量的激增,貧困生資助體系在沉重的資助任務面前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尤其是一些盲點問題嚴重制約著資助效果的發(fā)揮,因此,認識并解決這些問題成為更好落實國家貧困生資助政策的關鍵。
一、貧困生的定義及特點
所謂高校貧困生,是指由于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教育及其相關生活費用,或者基本生活難以達到學校所在地最低標準的學生。
貧困生往往性格孤僻內向,有自卑心理。進入大學后,面對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生活,相對于其他同學,很多貧困生仍屬于埋頭苦學型的,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學習上,與老師、同學溝通缺乏。久而久之,貧困生難免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心理問題。因此,高校的貧困生問題絕非單純的經濟問題,更會加劇經濟問題乃至影響人生發(fā)展。
二、貧困生產生的原因
從社會角度看,高校貧困生問題的產生是伴隨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現(xiàn)的。我國教育體制改革以前,實行“國家全包”教育體制。以后,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改革中收入不斷增加的人希望接受高等教育。黨和政府根據(jù)這一情況放寬招生政策,招生人數(shù)由原來每年幾十萬增至幾百萬。高校招收人數(shù)急劇增加必然要求改革“國家全包”的教育體制,實施高校招生“并軌制”,學生的家庭不論經濟狀況如何都要承擔子女的學習生活費。從經濟角度看,東部地區(qū)經濟文化很發(fā)達,而中西部地區(qū)生產力水平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邊遠地區(qū)的人民有些甚至處于貧困線以下。因此,高校招生“并軌制”對老少、邊、窮地區(qū)的大學生家庭來說,很難負擔。隨著下崗待業(yè)人員的增加,其中沒有技術并且身體狀況又不健康的下崗人員子女在大學中也就進入貧困生的行列。改革過程中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收入差別拉大,那些經營不善部門的職工幾乎無法擔負自己的子女讀大學的學習生活費。從家庭角度看,經濟拮據(jù)是產生高校貧困生的最根本最直接原因:第一,來自農村的大學生,尤其是中西部的農村家庭收入一般比較低,其經濟來源主要靠農產品,而農產品的市場價格較低,且大部分是滿足自己的需要,沒有多少用來交換,無足夠資金供子女上大學的費用。第二,來自城鎮(zhèn)的大學生,因有些職工分流下崗,生活很拮據(jù),難以支付子女讀大學的費用。第三,單親家庭或父母雙亡的子女因經濟失去依靠,考入大學缺乏經濟支柱。第四,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幸的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提供孩子的學習生活費用。第五,家庭人口多,勞力短缺,致使家庭經濟入不敷出。
三、貧困生的認定
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制定了貧困生認定標準:(1)孤兒、烈士子女或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者;(2)單親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家庭又無固定經濟來源且親友無資助能力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為特困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4)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者;(5)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fā)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qū),經濟條件差,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者;(7)因家庭經濟貧困,無力支付在校期間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費用的學生。應該說,政策還是比較明確的。制定一個界定貧困生的“科學”標準并不難但科學的標準并不一定就是最可操作和最易操作的標準,難就難在如何用這一標準去認定“誰是誰不是”貧困生。這一政策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缺乏具體的相對客觀的量化操作標準。高校學生來自大江南北,這本身就給取證工作帶來難度。我國東西部貧富差距較大,各省市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對貧困的界定也就各有說法。加之每個學生在校的經濟表現(xiàn)也各有千秋,因此,有限的資助金額給誰,不給誰,是一項艱難的工作。
認定過程存在漏洞現(xiàn)有的高校貧困生認定辦法是:由學生本人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加蓋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公章,并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各高校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及各省市文件,制定相應的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并按其規(guī)定的程序和辦法對貧困生資格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公示無異議后存檔,為貧困生資助提供依據(jù)。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由貧困生持加蓋公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由所在班級同學及輔導員組成評議小組,對其在校經濟情況表現(xiàn)進行評議,認定貧困情況,再由學院進行審核。
這套認定體系看似相當完備,沒有什么漏洞,但是,在中國這一人情社會里,這一套操作就有大問題了。
其中,《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同時該解釋第二條對數(shù)額較大標準又規(guī)定了8種例外情形,降低盜竊罪入罪門檻,即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于上述八種情形的設置,筆者認為不盡合理。
首先是該條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操作隨意性加大。對于符合上述八條情形的,究竟是否按照50確定數(shù)額較大標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案件承辦人員的認識。比如(八)項規(guī)定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怎么掌握?什么情形是嚴重后果,社會影響大屬不屬于嚴重后果?對嚴重后果沒有嚴格界定,會不會導致這條規(guī)定的濫用,是否會造成偵查、公訴、審判三機關認識不一致,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再如(二)項規(guī)定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存在偏頗。例如:甲一年內實施兩次盜竊行為,第一次盜竊200元,第二次盜竊700元并被抓獲,因900元沒有達到盜竊數(shù)額較大標準,不構成盜竊罪。乙亦在一年內實施兩次盜竊行為,第一次盜竊200元,被處以行政處罰,第二次盜竊700元被抓獲,按照第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乙盜竊數(shù)額較大,追究其盜竊罪。同樣的違法行為卻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后果,顯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如: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依法累犯只能從重,不能加重,累犯不能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jié)。而依據(jù)本條(一)項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的規(guī)定,無論是構成累犯還是僅有犯罪前科,入罪的數(shù)額標準都可以降低為50%,本來不構罪行為,因為累犯或前科法定刑升格,違背立法本意,且這種50%數(shù)額的追訴標準適用于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超過五年的盜竊再犯,累犯尚且只能從重處罰,該款將前科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有違法理、法意。
其次該條(一)、(二)項,未考慮未成年人涉嫌盜竊犯罪的情形,與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關條款相悖。
1,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其一,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其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2、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關鍵詞] 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無效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合同,不僅反映在諸如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財產保險的補償性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等特殊原則的適用,也反映保險行業(yè)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險風險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保險合同獨具射幸性①。通常認為保險合同是由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條款、保險協(xié)議或批單等組成,但作為保險合同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條款又通常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xiàn),這使得保險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法律通常對保險人免除自己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guī)定。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對此也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
如何準確理解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含義,準確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正確維護保險秩序、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
保險人作為專業(yè)的風險經營單位,其產品開發(fā)、設計的核心內容在于如何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合理規(guī)避自身的風險。保險人合理規(guī)避自身風險的方式很多,如通過對各種風險的甄別,選擇設計合理的承保風險范圍,通過設計責任免除條款、通過特別約定及免賠額(率)的設定等要求被保險人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的義務、通過合理確定保險金額、賠償責任限額確定保險人自身最大風險承擔范圍。這些措施對于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健康運營是十分必要的。我國《保險法》也賦予了保險人許多法定的免責情形。
對于什么是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人們的認識并不完全一致。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是籠統(tǒng)提到“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限定自身風險的方式有很多種,大體上有三種理解:一種是最廣義的理解,即凡是保險人限制自身承保風險與賠償責任范圍、賠償限額的,都屬于免責條款,包括承保范圍、保險標的限定,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免賠額(率)的設定,條件與保證的設定,保險人在特別約定欄的約定等,都屬于免責條款。一種是較為狹義的理解,認為免責條款通常僅僅是指在保險條款中以“責任免除”或“免責條款”名義出現(xiàn)的條款。第三種則是一種較為折中的理解,認為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該條款不僅僅指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中的條款,還包括散落于各章節(jié)的限制或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但是不包括保證與條件條款、承保風險與承保標的等條款。②我們認為,正確理解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法律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立法目的與文義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旨在防止保險人利用格式條款的擬定權,排除自身的主要義務,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基于上述理解,我們認為免責條款應該理解成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對屬于承保風險范圍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③。不應包括保險人不排除自身保險責任的承擔,但限制自身賠償金額范圍的條款,典型的如免賠額(率)的設定,也不包括對于自身承保風險因素、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等所做的限制。
(二)應注意法定免責條款與約定免責條款之分法定的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其實質來源于《保險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直接規(guī)定。如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第49條、第52條、第61條等都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人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 2009版新版財產險條款將絕大部份內容都規(guī)定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一節(jié)中,并約定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如2009版行業(yè)示范版《財產一切險》條款第19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鄙鲜雒庳熐樾蔚募s定,雖然體現(xiàn)在保險合同中,但其實質卻是基于《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的內容。這種免責情形,屬于典型的法定免責情形。
約定的免責條款則是指保險人于法定免責情形外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除自身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
這些免責條款設定的原因大體有如下幾種情形:1.與承保風險本質相違背。如保險承保風險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風險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fā)生、何時發(fā)生、發(fā)生后是否造成損失及造成多大損失的不確定性。如果是保險標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與費用,保險人通常約定不負責賠償保險金。
2.巨災風險。該風險,往往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需要特別的承保方案解決,一般條款費率精算時并未將其考慮在內,需要通過約定將其排除。常見的如地震、海嘯等地質災害及其次生災害,戰(zhàn)爭、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保險合同與賭博的最大區(qū)別在于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逆選擇。故絕大多數(shù)保險條款都將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列為除外責任。此種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只是保險人在運用法律此項規(guī)定時,不時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下文另有專節(jié)論述。
4.基于與其他條款承保風險的劃分。有些免責條款的設定,往往是其他保險條款承保的風險。仍以上述2009版《財產一切險》條款為例,其除外責任中的“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等,則正是20095.保險人基于限制自身風險的考慮。如保險人通常會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一般的財產損失保險(營業(yè)中斷保險除外)只負責賠償保險標的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而對于由此造成的各種間接損失不予以賠償?shù)募s定。
法定免責條款與約定免責條款二者之間的關系,應注意約定免責條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即如果法律規(guī)定了法定的免責情形,保險人不得另行約定高于法定標準且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更為不利的約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規(guī)定保險人在某種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權利,而沒有規(guī)定保險人享有拒賠的權利,則保險人不應高于法律的規(guī)定標準而另行制定對投保險人、被保險人更為不利的免責條款,典型的如《保險法》第51條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guī)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而在2009版之前的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此項義務的違反,卻都規(guī)定了保險人可以拒賠的權利。
二、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我國《保險法》從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了極具中國特色的保險人對于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侗kU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條規(guī)定連同《保險法》第19條的規(guī)定、第30條的規(guī)定①,并稱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抗保險人的三大法寶,成為司法實踐中保險人敗訴的主要原因。
《保險法》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提出“提示與明確說明”的義務,并規(guī)定了嚴厲的法律后果,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正確適用本條規(guī)定,需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一)什么樣的免責條款需要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首先應準確界定免責條款范圍。因為雖然各國立法均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但如我國規(guī)定明確說明義務且規(guī)定一旦違反義務將產生免責條款無效的,則并不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項原則也是從嚴掌握,認為保險人在投保單中書面提醒客戶注意閱讀保險條款,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的,不能認定保險人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有法官明確指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由于對什么是責任免除條款沒有明確界定,導致保險人對明確說明的對象和內容無所適從,并且一旦產生爭議,往往做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②筆者曾收集近千份保險糾紛判決書進行統(tǒng)計,只要被保險人抗辯理由中提出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主張的,保險人基本上都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在投保單上印制“投保人聲明”的方式,強調保險人對條款進行了說明,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然后由投保人簽字確認,也被很多法院認為屬于格式條款一部分而不被采信。因此,我們認為,對于需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的范圍,宜從嚴掌握。其次,我們認為法定免責事由不應當屬于明確說明的范圍。因為從法諺我們得知,法律的頒布即認為所有的人應該知道法律的規(guī)定。
(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
《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應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的判斷標準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形式上的判斷標準,即只要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則認為保險人完成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一種是實質上的判斷標準,即保險人不僅僅要證明自己在形式上完成了明確說明義務,而且投保人真的明白了全部免責條款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問題的答復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號)規(guī)定,“這里所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辈捎玫氖菍嵸|性判斷標準。此項判斷標準顯然過于嚴厲,且實踐中很難判斷證明,此種解釋顯屬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修訂前公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也采納了上述觀點。在全國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相關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2008第10號文,《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則較為科學,如該《指導意見》第1條第8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免賠額、等待期、保證條款以及約定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賠付責任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第9款規(guī)定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并已經使用黑體字等醒目字體或以專門章節(jié)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書面明示知悉條款內容的,應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航空意外險等手撕式保單不需要投保人填寫投保書的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同一險種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險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的,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這種觀點,較好界定了免責條款的范圍,且這種判斷標準較好地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值得借鑒。
三、免責條款無效的判斷
在《保險法》修訂前,曾有地方人民法院在判決某些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時,曾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進行判決。修訂后的《保險法》第19條借鑒《合同法》的規(guī)定,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此條規(guī)定對于有效制衡保險人作為格式條款的主要提供者濫用權利無疑會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司法實踐中如果把握不當,則同樣會被濫用。
(一)何謂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主要義務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許多義務,如果僅僅從涉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角度看,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有: (1)保險合同成立后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2)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3)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規(guī)定; (4)對保險合同的說明義務及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 (5)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及時核定的義務;(6)先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7)及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8)及時降低保險費并退費的義務; (9)承擔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義務; (10)承擔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義務; (11)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時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對于保險人承保范圍的義務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是明顯的立法疏漏。保險人作為國家特許的風險經營單位,對于承保風險的選擇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對比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保險法”的規(guī)定,則可以更加清楚:我國現(xiàn)行臺灣地區(qū)“保險法”在第一章總則第四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人對于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于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①這里明確了保險人承保的范圍必須包含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當然具體哪些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屬于承保范圍,可以在合同中另有約定,但不能全部排除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承保。同時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過失所致?lián)p害也必須負責賠償,只是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可以除外。另外,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臺灣地區(qū)“保險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如第30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于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明確了責任險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了被保險人自身的侵權責任、替代責任及被保險人動物(物件)致人損害責任。
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由于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范圍,使得很多實質性免責條款在認定其效力上產生了一定的難度。實務中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主要以二種方式表現(xiàn):一是通過合同約定,間接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承擔的主要義務,典型的如我國現(xiàn)行的車輛損失條款,顧名思義,車輛損失條款通常在保險責任一節(jié)中會約定如下:“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非營運企業(yè)或機關車輛的自燃; (3)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隨船照料者)。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jù)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條約定,表面上看沒有問題,實際上卻使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責任變換成了車輛損失責任險,將法律賦予的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轉變成了被保險人的義務,從而也免除了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實務中此類條款的第二種表現(xiàn)方式,則是完全排除了某類承保風險的承保。如現(xiàn)行《建設工程一切險條款》,其第一部分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為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但是在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的保險責任則僅僅變成了在保險期間內,因發(fā)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完全排除了自然災害造成的第三者賠償責任。如果按照上述我國臺灣地區(qū)“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則可能涉嫌排除了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二)何謂加重了被保險人、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被保險人、投保人責任的加重與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被排除這二者之間通常具備一定的關聯(lián)性。如何判斷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或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我們認為,最主要的判斷依據(jù)有二個: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則保險人在制定免責條款時,不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一是法律(主要是《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設置的免責條款明顯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索賠時設置過高的義務,且做出了對其不利的后果(主要是免責)的約定。第一種情形常見的情況,主要是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不履行義務的后果超越了法律的規(guī)定。如被保險人的安全生產保障義務,無論是修訂前或修訂后的《保險法》,均只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但是, 2009版之前的《企業(yè)財產綜合險條款》均規(guī)定,“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20條至第24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狈梢?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后果,僅僅是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但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卻增加了“拒絕賠償”的權利,這顯然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類似情形在相關的保險免責條款中還是存在挺多。又如,修訂后的《保險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因為重大過失而導致保險人享有拒賠權利的情形只有3種,分別在《保險法》第16條第5款、第21條、第61條第3款,但即便是2009版的財產險條款,保險人無一例外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界定為除外責任。這顯然也是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
為了準確及時核定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保險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提交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法律對此界定的界線是其能提供的有關證明與資料。但哪些屬于其能提供的,哪些屬于其不能提供,法律沒有也不可能加以規(guī)定。這就要求保險人要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理地設計提供證明與資料的范圍與形式。提供有關證明與資料的目的,是便于核實、確認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性質、原因與損失程度。如果能夠達到這個要求,且是其可能提供的,則應該視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了自己的相應任務,而不能再增加其他額外的過高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公布的“李思佳訴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①,法院就被保險人索賠時是否必須提供醫(yī)療費用票據(jù)的原件時,就認為在處理人身保險賠償事宜時,只要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能夠確認保險事故及相關費用已經發(fā)生,保險公司就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不應以被保險人是否出具相關費用單據(jù)原件為必備條件。這實質上就是認為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索賠時必須提供相關單證的原件,否則不予以賠償?shù)囊?guī)定加重了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負擔,屬于無效免責條款。
四、反思與結論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糾紛時,應充分考慮保險合同作為商事合同的特性,依法合理地確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范圍、合理確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二個方面的平衡:一是注重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判定保險人是否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時,在舉證責任證明方式上,只要保險人能提供投保人簽字確認的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均理解、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jù),原則上應該認定保險人履行了其明確說明義務。而不能再以此種聲明屬于格式條款而認定其無效。因為無論是保險法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排除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基本審核義務,且如果要求保險人與投保人每簽訂一份保險合同都要保留較高要求的證據(jù)材料,也不符合商事交易的慣例與交易便捷原則。二是要注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的同時與防范保險欺詐的平衡。如果一味加重保險人的義務,降低甚至免除投保人簽訂合同時起碼的注意義務,有時也會無形之中為保險欺詐提供方便之門。這是不能不引起司法機關重視的事情。
(二)監(jiān)管部門在審核條款、保險人在起草條款時應自覺遵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保險法要求監(jiān)管機關在履行監(jiān)管職責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核應報其審批的保險條款。
我國保險法也要求保險人在從事保險活動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可否認,現(xiàn)行保險條款,包括其中的免責條款,仍含有一定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條款,保險人應在監(jiān)管機關的指導下,自覺地實時修訂。同時,對人民法院的權威判決,應引起充分的重視,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保險案例中提出的一些理念、觀點應及時對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修訂,而不應像現(xiàn)在某些公司一樣,一方面不斷地敗訴,抱怨法官“不懂”保險,另一方面拒不修改條款,陷入一種惡性循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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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認清一個意義。做好這項工作,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拓展全縣農村救災渠道、完善救災機制,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h十二次黨代會上也對這項工作提出了要求,力爭用3年時間,使這項保險的覆蓋率達到100%。
二要防止一種傾向。就是認為我縣與沿海地區(qū)相比,自然災害較少,懷疑開展這個工作有無意義;或者認為這是一種商業(yè)行為,應該市場化運作。雖然我縣相對沿海地區(qū)而言,受自然災害影響風險較小,但因臺風、火災、洪澇、地質災害等事故造成的農村房屋倒塌事件也常有發(fā)生,給部分災民生產生活帶來很大影響,有的因此走向貧困。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就能建立公共財政投入向“三農”傾斜的機制,有利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農村救災保障機制,這才是真正政府為民辦的實事。同時,在方方面面的認識都還沒有十分到位的情況下,通過政府的推動,就能加快培養(yǎng)農民的保險意識,增強抗災救災能力,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重要保障。
三要克服一種情緒。我想大家應該已經看到縣政府的政策文件了,對這項工作有所了解,有的同志可能嘀咕,涉及面這么廣,每戶又只收3元錢,可能感覺工作量大,產生怕這怕那的情緒。但我認為,量大壓力不大,跟推進農村合作醫(yī)療相比壓力小得多。各鄉(xiāng)鎮(zhèn)、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從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高度重視,迅速行動,落實措施,盡快把這項抓實抓好。
二、明確職責,突出重點
這項工作省市布置后,縣政府已多次進行研究。根據(jù)年前工作的實際,我們考慮在春節(jié)前用一個多月的時間完成主體工作。下一步就是要各就各位,抓住重點,抓緊抓好。
一是進一步明確鄉(xiāng)鎮(zhèn)和部門工作職責。總的按照“農戶自愿參保、政府補助推動、保險公司市場運作”的原則來開展工作。鄉(xiāng)鎮(zhèn)是實施這項工作的主體,要圍繞確保本鄉(xiāng)鎮(zhèn)農戶參保率50%以上,力爭100%的目標,廣泛發(fā)動,采取各種方式動員農戶參保。發(fā)改委、財政、民政、公安、建設、殘聯(lián)、人財保公司等各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支持配合,研究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改進服務,增強農戶參保的信心,提高參保率。
二是把握重點,處理好三個關系。一個是政府推動與農戶自愿參保的關系。不能簡單地采取行政命令,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也不應大包大攬,越殂代皰,要把千方百計培育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放在首位。第二個是嚴格政策和靈活處理的關系。保險主體為具有安吉農業(yè)戶籍的農戶(也包括撤村建居社區(qū)的原農戶),保險對象為農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戶多宅者,政府只補助一宅參保。大家在具體執(zhí)行政策時,一定要注意把握這幾個關鍵詞:農業(yè)戶口(包括村改居)、生活住所、只補一宅。對執(zhí)行中碰到的新問題,不要隨意解答,應當請示匯報后再作決定。最后是突出重點與兼顧全面的關系。特別是年關將近,一定要統(tǒng)籌兼顧,注重與其他農村工作特別是新農村主題教育等中心工作的結合,相互促進。
三是抓住宣傳的重點。做好宣傳發(fā)動和輿論引導工作,是切實推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順利實施的關鍵。各新聞媒體要結合這項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重點是向基層干部群眾廣泛深入地宣傳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的重要意義、保險方式和具體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針對性、實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強化政策解釋和引導,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參保意識和積極性。同時各鄉(xiāng)鎮(zhèn)要結合新農村主題教育,并充分發(fā)揮農村工作指導員的作用,把安政發(fā)〔20*〕68號文件精神貫徹到村、到戶、到人,讓這項惠及我縣近40萬農村居民的“民心工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引導廣大農民主動踴躍參保,推動農村保險事業(yè)的發(fā)展。
三、健全組織,加強督查,狠抓落實
會前,縣政府已經下發(fā)了《安吉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安政發(fā)〔20*〕68號),明確了工作目標、實施辦法、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今天會議之后,各鄉(xiāng)鎮(zhèn)和有關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按照縣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一是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縣政府已成立了縣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我任組長。各鄉(xiāng)鎮(zhèn)和各有關部門也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由黨委副書記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落實工作職責,把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并相應建立工作班子,展開具體工作;同時各村(社區(qū))都要設保險工作聯(lián)絡員??h民政局、人財保公司都要根據(jù)要求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
二是強化配合協(xié)調,搞好服務??h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xié)作,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發(fā)展改革部門要充分發(fā)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作用,負責協(xié)調和處理日常工作事務,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工作順利推進。財政部門要根據(jù)補助標準做好資金測算,將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加強對農村住房保險經費收支情況的監(jiān)測檢查,確保財政資金及時足額補助到位,確保各項資金依規(guī)使用。民政部門作為倒房糾紛裁定機構,要牽頭與相關部門制定倒房糾紛裁定程序,嚴格按照界定標準和裁定辦法,及時有效地裁定糾紛;負責審核、確定各鄉(xiāng)鎮(zhèn)農村低保戶和沒有實行集中供養(yǎng)的“五?!比藛T的參保戶數(shù)。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正確的年末戶籍農業(yè)戶數(sh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因火災和交通事故造成房屋倒塌的認定工作。國土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的監(jiān)測和預報,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倒塌的認定工作。氣象部門要加強對災害性氣象的預警預報,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認定工作。建設部門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對倒塌房屋結構及其價值的認定工作??h殘聯(lián)要負責貧困殘疾人戶(指低保邊緣戶)的參保工作。人財保公司要把提供優(yōu)質保險服務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業(yè)務服務網絡,并延伸到鄉(xiāng)鎮(zhèn)和行政村,方便農民群眾參保和理賠;要組織好業(yè)務培訓,迅速建立一支專業(yè)化的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隊伍;要建立完善的承保和理賠流程,如一旦出現(xiàn)自然災害,保險公司要及時趕到現(xiàn)場,及時核定倒塌保險房屋,在與投保農戶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xié)議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保險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