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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xiàn)“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xiàn)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guī)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guī)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guī)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xiàn)。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yè),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jù)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xié)助條約等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教育費、撫養(yǎng)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guī)定獲得無償?shù)姆煞铡?/p>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shù)模?、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shù)模?、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fā)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jù)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顚S玫脑瓌t。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xiàn)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這種監(jiān)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jiān)督,是檢查監(jiān)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guī)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guī)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qū))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法律援助活動,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免收、減收費用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yè)道德,遵守執(zhí)業(yè)紀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表彰獎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人員
第八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qū))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接受本轄區(qū)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社會團體、高等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承擔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一)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二)律師;
(三)公證員;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鼓勵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公民,志愿依法參與法律援助活動。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形式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的法律事項;
(三)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shù)姆墒马?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六)請求國家賠償?shù)姆墒马?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 住所地或者事由發(fā)生地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二)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或者刑事;
(三)民事、行政訴訟;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公證證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六條 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非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事由發(fā)生地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jù)材料清單。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及證據(jù)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申請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并給予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
(二)申請人經濟情況不符合援助條件的;
(三)不屬于接受申請地管轄范圍的;
(四)申請人無證據(jù)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公函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交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按規(guī)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辯護;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向指定該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在五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同一法律援助事項,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fā)生受理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請免交、減交或緩交案件受理、訴訟、仲裁等費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
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單位向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應當免收、減收費用。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開支,受援人列為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裁決。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jù)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xié)助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受援人有權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事實,配合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項的解決獲得較大經濟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補償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權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材料。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取消其受援資格。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xié)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給予法律援助人員一定的補助。
第三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jiān)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 法律援助資金
第三十九條 法律援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依法接受的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用于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及其他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必要開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fā)展逐步增加。
法律援助資金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支付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對其暫緩或不予年檢、注冊。
第四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一)收取受援人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三)對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不負責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機構名義從事非法律援助業(yè)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活動主題
強化法律援助親民服務、主動服務理念,加強法律援助窗口建設,完善便民服務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效能,發(fā)揮法律援助維權維穩(wěn)作用,在全市開展法律援助“三個一”活動,即:到一線傾聽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呼聲,建設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臺,辦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過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問必答、有求必應、有諾必踐、有難必幫。
二、活動形式和內容
(一)加強窗口建設,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務標識。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將“傾聽一線民聲,提供一站式服務,辦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為服務標識上墻。
(二)深入群眾傾聽老百姓的心聲,為困難群眾辦實事、解難事。開展送法律援助進村居、進工地、進廠礦,為廣大人民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受理電話申請,網(wǎng)上申請,對重傷(?。┗颊摺⑿袆硬槐憷先?、重度殘疾援助對象采取上門服務,提供及時便利的法律援助;為前來申請法律援助的援助對象從申請受理、審查、審批、指派等事項,由受理單位一次性辦理完結,且援助對象憑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就可以自動獲得司法鑒定、公證等法律援助,減少援助對象奔波于各個部門和獲得各種援助的困難。
(三)辦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為最大限度地維護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實現(xiàn),全市法律援助機構要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意識和服務標準,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務,辦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質量控制和監(jiān)管。事前監(jiān)督要做到:把好審查關,保證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關,在案件指派的過程中要求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根據(jù)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專長,安排適當?shù)娜藛T來辦理案件。事中監(jiān)督要做到:隨時聽取受援人的意見或投訴;派員參加旁聽,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對重大或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注意跟進指導;向審判機關和仲裁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發(fā)放法律援助監(jiān)督卡,監(jiān)督承辦法援的人員履行職責情況。事后監(jiān)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對所有結案案卷進行評估,通過歸檔檢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對辦案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辦案補貼的發(fā)放與辦案質量掛鉤;對已結案件進行回訪抽查。
三、活動要求
(一)為加強對開展法律援助“三個一”活動的領導,市局成立活動領導小組,副局長同志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兼任辦公室主任。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近幾年我區(qū)的法律援助實踐表明,法律援助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鎮(zhèn)街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方面順應了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有利于強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更好地發(fā)揮司法行政機關在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讓法律援助走近貧困群眾,方便群眾救助。因此,各鎮(zhèn)街司法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努力發(fā)揮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廣泛聯(lián)系群眾的優(yōu)勢,為更多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組織機構建設,切實發(fā)揮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
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鎮(zhèn)街司法所建立,站長由各鎮(zhèn)街司法所所長兼任,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的輔助工作機構,業(yè)務上接受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按照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要求,對外掛牌,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并積極加強與工會、婦聯(lián)、共青團、殘聯(lián)等社會團體的聯(lián)系,努力構建法律援助社會化服務聯(lián)動體系,扎實有效做好維權工作。
要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站的服務職能。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要注意把法律援助工作“四統(tǒng)一”原則與便民原則相結合,把法律援助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相銜接,充分體現(xiàn)方便快捷的特點。
要加強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要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屬于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范圍且本站有能力承辦的申請事項,可以自行決定予以援助;對于不屬于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范圍或本站無力承辦的申請事項,應當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是否給予援助。
三、強化制度建設,推動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fā)展
各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在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援助工作規(guī)章制度的同時,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立和落實。
(一)接待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應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工作,受理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接待人員應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認真摘記主要內容,依據(jù)法律、政策予以解答。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立來訪記錄,來訪記錄應定期整理歸檔。
(二)登記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事項)辦理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決定援助日期、申請人姓名及基本情況、援助事項的承辦人員、結案方式、結案時間和處理結果。
(三)檔案管理制度。法律援助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業(yè)務形成的有關材料,法律援助工作站應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四)信息報送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應建立法律援助業(yè)務統(tǒng)計報表,認真填寫,并于每月20日前向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報送法律援助業(yè)務統(tǒng)計表,及時反映本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情況。要定期整理、綜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信息,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要及時報告給當?shù)攸h政領導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黨政領導決策、上級機關了解下情提供參考。
四、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鎮(zhèn)街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實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zhèn)街司法所要充分認識在鎮(zhèn)街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推進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予以高度重視,切實擺上重要工作日程。要經常向當?shù)攸h委、政府匯報工作,反映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切實幫助基層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xié)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問: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法律援助的范圍確定為: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shù)陌讣?;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的;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責任事故除外);請求給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的;贍養(yǎng)協(xié)議、撫養(yǎng)協(xié)議公證,有關領取撫恤金、救濟金的公證;公民民利受到侵犯(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被非法剝奪)的案件;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問: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和設置有哪些規(guī)定?
答: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及實施本地區(qū)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tǒng)稱“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區(qū)、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qū)縣,由各區(qū)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問: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答: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援助中心審查、決定。
問: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嗎?
答:《法律援助條例》對監(jiān)督律師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確規(guī)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xié)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辈⑶乙?guī)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钡?,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