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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資源是先人留下的無價之寶,是歷史的見證,是歷史的再現(xiàn)。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文物資源,顯示一個區(qū)域、一個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幾年,在縣委、縣政府的關心重視下,在各級各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在政治穩(wěn)定、經濟繁榮、社會進步的良好環(huán)境中積極開展文物保護工作,使我縣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發(fā)展軌道。
一、我縣文物保護工作現(xiàn)狀
經過三次歷史文化遺產普查,我縣至今有省級文保單位3處,縣級文保單位31處,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護點70處,及200多處登記在冊的地面文物。這些被各級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中,有新石器時代遺址、唐宋窯址、明清古民宅、古橋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紀念地等等,類型齊全,歷史延續(xù)性強,是我縣六千年文明史的紀實寫真。尤其是構筑在海岸線上的40余處明代抗倭遺址,更是我縣人民抗擊外敵侵擾的歷史見證。近年來,我縣庫藏文物的收藏量也顯著增加,器物類從原有的數(shù)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畫從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冊,宗譜80余種,還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銘、工藝品與革命文物等等,為我縣建立博物館、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礎。
對地下文物的保護,文物管理部門一貫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在目前經費緊缺又無博物館和專用庫房的情況下,對已知的古墓葬、古遺址、古窯址等地下文物,盡力做好原地保護工作,待時機成熟再報批發(fā)掘,進行科學研究。對在基建中暴露的各類地下遺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性調查發(fā)掘,從不遺漏。近幾年,先后搶救性調查發(fā)掘了萬家山墓葬群、黃土嶺墓葬、何婆嶺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區(qū)、大溪蔣村宋代古墓、黃狗山宋代瓷窯殘址、花岙島古代遺存等,盡職盡力做好了塔山路東首延伸段的塔山遺址的保護工作,使一批面臨厄運的地下文物得到搶救性保護。
多年來,我縣通過財政撥款、上級文物部門補助和群眾自發(fā)集資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了數(shù)百萬元資金,視各文保單位不同情況,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廟、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廟、東門島燈塔、東門島天后宮、王家謨烈士墓、陳漢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戲亭等十余處省、縣級文保單位和重要文物點。在維護和整修各級文保單位的同時,注重使用單位和專(兼)職管理人員的落實工作,加強定期檢查,即時提出保護意見及整改措施,使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較為妥然的保護。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不僅落實專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負責制,做到24小時不斷人,還加強“雙鐵”安全保護措施,實現(xiàn)“110”報警聯(lián)網(wǎng),單位職工雙休日、節(jié)假日輪流值班。文物部門在現(xiàn)有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監(jiān)管好庫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評為寧波市文博系統(tǒng)安全先進單位。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各級文保單位及文物保護點受損情況普遍存在。如丹東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護體石墻大部分被拆,寨城內建有非法廟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東邊新建的公墓區(qū)嚴重破壞了環(huán)境風貌;丹城塔山遺址保護區(qū)外沿修筑道路時不經勘察調查就動工,破壞了地下遺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搗毀或私藏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爵溪街心戲亭周邊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桿線密布,不僅破壞環(huán)境和景觀,還存在嚴重隱患;王家謨烈士墓旁屢建養(yǎng)雞場,雞糞遍地,臭氣熏天,嚴重破壞環(huán)境;陳漢章先生墓區(qū)“綴學亭”圍欄及墓道石凳被毀,紀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區(qū)亂建違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進行搶救性的保護,如爵溪街心戲亭后廂房年久失修而破舊;陳漢章先生故居“綴學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許多古建筑電線老化隱患嚴重;王家謨烈士墓區(qū)通道嚴重毀損;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單位勵氏宗祠、東陳鑒公祠等的維修,因缺專項資金無法啟動。
(二)原因分析
1、對文物價值認識不足。一直以來,有些領導和有關部門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為經濟建設和城市現(xiàn)代化建設的障礙,往往從眼前的經濟利益出發(fā)來衡量文物的價值。如古建筑保護中有人認為這有損于城市建設的形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來對待文物保護,或者要算眼前的經濟帳,保護文物要花多少錢,而拆后搞開發(fā)能賺多少錢。不能充分認識到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寶貴的精神財富,是千百年來形成的歷史文化沉淀。它不僅是我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資源可直接或間接地為我縣經濟建設服務,是現(xiàn)代化建設中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
2、缺乏文物保護意識。從我縣情況來看,全社會普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一些地方領導和干部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嚴重缺乏文物保護意識,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shù)卣疅o關,文物保護與否對其政績無任何關系,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普通群眾則認為文物保護是政府的事情,與己無關,毫無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地破壞文保單位的周邊環(huán)境風貌。如爵溪城墻非法建筑時有發(fā)生,環(huán)境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護雖然有《文物保護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文物執(zhí)法的主體不是文物部門,而是工商、公安、規(guī)劃等執(zhí)法部門,由于沒有協(xié)調處理好相互之間關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壞情況發(fā)生時,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處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遺址內建有非法廟宇和道路,文物部門無力處理,相關部門由于職責關系,相互推諉。
4、文物部門的保護力量相對薄弱。文物保護是一項既困難又復雜的工作,而文物部門既無權又無人,更缺乏經費,根本無力實施對許多該保護的文物實施保護。
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至關重要。針對目前我縣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下步,我們將進一步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為我縣“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歸納起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光靠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力量還不行,更主要的是要發(fā)動全社會的力量。因此要深入開展宣傳、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增強全社會的文物意識與文物保護的法制觀念。文物宣傳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廣播電臺、象山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紹象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與重要文物保護點的資料及錄像,編輯、出版《象山文物勝跡》、《象山庫藏文物精品圖錄》等,使全縣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業(yè)的發(fā)展情況,了解象山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民族自豪感,激發(fā)熱愛象山、建設象山的熱情,為促進社會各項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共同努力奮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做好文物保護“五納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級領導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特別是黨政一二把手,要樹立“保護文物,守土有責”的意識,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考核內容之一,同時對文物事業(yè)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是要充分發(fā)揮縣文物管理委員會的作用,使之成為協(xié)調全縣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關系的權威性機構,特別是規(guī)劃、城建、公安、海關、工商等成員單位要各盡其責,各盡所能。而事實上,文物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會議已多年沒有召開,致使個別成員和成員單位忘記了自己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能與義務。同時切實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消除文物保護工作中的“有法而無法依法辦事”的怪現(xiàn)象,進一步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工作。
四是要加大對文物事業(yè)經費和文物保護經費的投入,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我縣文物業(yè)務費雖從原來的5萬元增加到2004年的15萬元,間或有少量的應急專項撥款,“九五”至今十年縣撥經費累計近百萬元。而十年來維修的文保單位有10余處,計約用去維修經費600萬元,差額部分都是由當?shù)仄髽I(yè)、群眾籌資解決的。而當前我縣部分農村的村級經濟和群眾的資金還相對有限,籌資困難,致使許多急需維修的文保單位和文保點苦于資金而無法實施維修。近年來,我縣丹城、石浦等地在舊城改造中,文物受損最多、最嚴重,保護維修任務更為突出。應根據(jù)上級要求和參照寧海的做法,每年從縣城鄉(xiāng)建設費中劃出2-3%經費作為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瀕臨損毀的文物得到及時的搶救性整修和維護,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專項經費要??顚S?,加強管理和審計。
第二條對文物保護單位要進行下列工作:
(一)為了防止人為的破壞,必須對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和組織具體負責保護的人員。
(二)為了解決和生產建設的矛盾,更好地發(fā)揮文物的作用,要進行文物保護單位的規(guī)劃工作,以便納入城市或農村建設規(guī)劃。
(三)為了防止自然力對文物的侵害,應逐步開展科學技術的研究工作和保護措施。
(四)廣泛地運用各種方式,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經常的宣傳與介紹工作。
第三條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應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古建筑、紀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確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一定距離的范圍內劃為安全保護區(qū),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有些文物保護單位,需要保護周圍環(huán)境的原狀,或為欣賞參觀保留條件,在安全保護區(qū)外的一定范圍內,其它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應注意與保護單位的環(huán)境氣氛相協(xié)調。
對于古遺址、古墓葬等,應該按遺址或墓群的范圍劃為一般保護區(qū),并把遺物、遺址特別豐富的區(qū)域劃為重點保護區(qū)。單個古墓葬可以只劃重點保護區(qū),也可以劃一般保護區(qū)和重點保護區(qū)。在重點保護區(qū)內不許進行建設工程,或因特殊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時,亦應在確定建設工程規(guī)劃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報請批準。
保護范圍劃出后,應按級報請人民委員會批準(全國重點文物單位的保護范圍,應報文化部審核決定),通知有關計劃、建設等部門,并用適當方式向群眾進行宣傳。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標志和說明:
(一)標志的內容應包括保護單位的名稱、級別、公布機關和公布日期,必須簡明醒目,并安裝牢固。
(二)說明的內容應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時代和時間,以及它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的價值和作用,文字必須簡練準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說明,應經文化部審核。
第五條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科學資料,要經常進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實記錄檔案。記錄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可以為科學研究和保護、修復、修繕、發(fā)掘提供科學資料的文獻、文字記錄、拓片、照片、實測圖等。各項資料必須保證科學性,作到確實完整,如數(shù)量過多,可以作目錄索引納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由?。ㄗ灾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搜集整理。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如有必要可以由文化部協(xié)助進行??h(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由縣(市)負責收集整理。如有必要可以由?。ㄗ灾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協(xié)助進行。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縣(市)各保存一份。?。ㄗ灾螀^(qū)、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三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縣(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抽報。縣(市)級的文物保護單位的記錄檔案,應該有二份,由縣(市)保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請縣(市)抽報。
記錄檔案建立后,應注意經常補充新資料,使它不斷豐富和完善。補充新資料的單位應將新資料抄送保存記錄檔案的各單位,并采取定期核對的辦法,使各份之間保持一致和準確。
第六條文物保護單位設置的專門機構,在保護管理方面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經常進行保養(yǎng)、整理環(huán)境工作,防止人為和自然的破壞,有條件的可以開展有關保護、修復的試驗研究工作。
(二)調查搜集有關歷史資料、文獻及實物,組織和參加有關調查、勘察工作。
(三)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工作,向上級匯報,如發(fā)生特殊情況,應及時匯報。
(四)引導參觀,向群眾進行文物保護和文物知識的宣傳工作。
(五)其他。
第七條接受委托負責保護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組織和使用單位,應進行下列工作:
(一)防止人為的破壞,并不得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原狀。
(二)注意保護標志和說明牌,如有損壞,應及時報主管部門處理。
(三)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保護情況和問題,如發(fā)生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
(四)向群眾進行宣傳工作。
(五)其他。
第八條各?。ㄗ灾螀^(qū)、直轄市)、縣(市)文化行政部門應對文物保護單位設置的專門機構和接受委托負責保護管理的組織和使用單位的工作經常進行檢查,使他們真正能負起保護管理的責任,不斷提高他們的工作質量,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文化資源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2)08-0102-02
中華民族5000年文明史傳承、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產,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質形態(tài)的文化遺產,也有口頭文學、傳統(tǒng)藝術、節(jié)慶禮儀、民俗活動、民間工藝等以非物質形態(tài)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文化遺產刻錄著中華民族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念和審美理念,,是文化延續(xù)和傳承的重要載體。保護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中華民族賴以生存發(fā)展的文化根基,對于繼承和發(fā)揚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加強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進文化典籍資源數(shù)字化”,“加強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建設,抓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均呈現(xiàn)出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許多損毀不堪、瀕臨失傳的優(yōu)秀文化遺產又得到了新生和傳承。
一、黨和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根本
中華民族歷史悠久、文化燦爛。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解放以后,先后頒布了若干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各類文化遺產得到了應有保護。然而,“”期間,我國的文化遺產及保護工作遭受空前浩劫,直到以后,隨著撥亂反正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恢復正常,文化遺產的保護又得到了重視。2002年10月,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正式公布實施,這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發(fā)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對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和明確的保護依據(jù)。在這部法律指導下,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出現(xiàn)了新的局面。
與此同時,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也面臨許多問題,形勢不容樂觀。對此,黨和國家再一次強調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蘊涵了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體現(xiàn)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chuàng)造力,是全人類的瑰寶。基于這樣深刻的認識,國務院于2005年12月發(fā)出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指出:“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蓖瑫r,就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及加強領導、法制建設、經費投入、保護工程、規(guī)劃編制、名城保護、隊伍建設等一系列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這是繼修訂后《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又一個綱領性文件,針對性強,措施到位,前景明確,充分體現(xiàn)了黨和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高度重視,是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根本指針。
二、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國家保護為主、全民共同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前提
宣傳的目的是提高全民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意義的認識。認識有多高,保護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就有多大。近年來,我們堅持把《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作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全面提高服務水平,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同時,重視宣傳促銷,依托豐富的文物資源,利用“5·18”國際博物館日,廣泛、深入地開展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舉辦各種展覽和學術交流。另外,還通過廣播電視、散發(fā)宣傳資料、張貼宣傳圖片、舉辦宣傳欄、懸掛橫幅、組織開展知識競賽等手段,使廣大人民了解了《文物保護法》的基本精神,切實提高了各級政府和領導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人民群眾保護文物的法制觀念和自覺意識,人民群眾中研究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著書立說和主動參與景點講解、主動舉報文物案件者越來越多。因此,文物工作者更應高度重視宣傳工作,采取各種方式宣傳教育廣大公民投身于文化遺產保護中來,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加大保護經費投入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
20世紀90年代,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就提出了“五納入”的要求,要求各級政府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這一規(guī)定有力地保障了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但是各地因經濟發(fā)展水平及政府重視程度不同,在投入上也不盡相同)。近年來,一大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維修取得了歷史性突破,就得力于保護經費投入逐年加大這個關鍵。我們要緊緊抓住中央關于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和國家西部大開發(fā)的歷史機遇,確定“統(tǒng)籌規(guī)劃、集中資金、保證重點、講求效率、整體推進” 的原則,始終堅持把資金的籌措、落實作為保護維修工作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抓緊、抓好,積極爭取國家、省上、地方專項資金。同時,組織社會各界進行募捐,此舉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響應,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這些資金的投入,有力地保證了文物保護維修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保證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保證。由于歷史原因,專業(yè)人才缺乏一直是困擾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長足發(fā)展的一個難題,尤其是人才斷檔問題很突出,許多業(yè)務工作很難開展或者是事半功倍。要使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進一步發(fā)展,我們應重視人才的培養(yǎng),保持專業(yè)隊伍的穩(wěn)定,應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現(xiàn)有人才隊伍結構特點,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制定出有利于事業(yè)發(fā)展的人才培養(yǎng)近期目標和長期規(guī)劃,避免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盲目性;應當引進現(xiàn)代化的管理制度、手段、理念、機制,真正做到用科學的管理制度約束人、先進的管理手段武裝人、超前的管理理念塑造人、競爭的管理機制激勵人,積極做好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教育和引進工作,深化內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強原有職工隊伍的專業(yè)理論培訓和繼續(xù)教育,實行競爭上崗、持證上崗。另一方面,廣開渠道,從社會上公開招聘高校畢業(yè)生,引進一批政治素質好、文史知識豐富、熱愛文化遺產保護的人員充實專業(yè)隊伍,緩解文博單位專業(yè)人員缺乏的矛盾。同時,還應推出部分年輕有為、專業(yè)素質較強的同志赴外地文博機構進行深造學習,邀請客座教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學術交流,這樣既豐富了職工的專業(yè)知識,又開拓了視野,為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促進保護工作向現(xiàn)代化方向邁進打下了人才基礎,為新時期文物保護事業(yè)快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保障。
五、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護水平
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科學規(guī)劃,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實保護好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繼續(xù)實施重點文物保護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搶救瀕危文物古跡,重視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歷史遺跡的保護,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制度,做好基本建設中搶救性文物保護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館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護力度。繼續(xù)搞好文物資源調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記、建檔、認定制度,開展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中國海外流失文物調查和民間收藏文物調查,編制國家珍貴文物名錄,推進文物保護法制化和標準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提升文物科學研究水平和技術創(chuàng)新支撐能力。加強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文物安全防范設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保護好現(xiàn)有文化資源
經過歷史積淀留存下來的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悠久歷史的見證,是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好這些文化遺產,是我們必須肩負的歷史責任,也是發(fā)展特色文化產業(yè)的前提和基礎。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認真挖掘、整理本地的文化資源,摸清家底,切實做好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建檔制度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制度,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圖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分類保護標準和規(guī)劃,建設覆蓋全國的數(shù)字化保護系統(tǒng)和平臺。對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年老體弱的代表性傳承人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生產性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集聚區(qū)實施整體性保護。統(tǒng)籌國家級文化生態(tài)保護區(qū)建設,加大西部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建立長效傳承機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保護。
(四)加強中華古籍保護與出版
認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繼續(xù)實施文化典籍編篡出版重大工程,推進文化典籍資源數(shù)字化。完善《國家古籍名錄》,完成清史篡修任務,推進《中華醫(yī)藏》和新版古籍基本叢書出版,編篡《中華少數(shù)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系統(tǒng)整理散失海外的中華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條件,開展古籍修復工作。
(五)拓展文化遺產傳承利用途徑
審計局傳達重慶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專題會議講話稿:
重慶市第五次黨代會于2017年5月20日至24日召開,縣審計局要緊密聯(lián)系工作實際,認真抓好黨代會精神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一、認真學習。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及時收聽收看市第五次黨代會有關實況轉播和新聞報道,使干部職工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黨代會精神。
二、廣泛宣傳。充分利用電子顯示屏、手機微信群、展板等多種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傳黨代會精神,突出抓好黨代會報告和相關新聞媒體等內容的學習宣傳,使黨代會精神入腦入心,切實用黨代會精神武裝頭腦、推動實踐、指導工作。結合審計項目實施、幫鄉(xiāng)扶貧等工作,抓好黨代會精神的宣傳,營造共同學習宣傳貫徹黨代會精神的濃厚氛圍。
三、切實貫徹。一是深刻領會黨代會精神。把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黨代會精神作為當前和會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納入機關“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的重點內容,組織干部職工深入研學,原原本本學習黨代會報告和有關決議,引導干部職工深刻領會黨代會精神的核心要義和本質內涵,進一步凝聚共識、形成合力。二是切實做好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嚴格按照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積極完成改革試點各項工作,著力修訂完善人財物管理相關制度辦法,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權管物。三是認真做好審計項目五年輪審規(guī)劃修訂工作。以黨代會精神為指引,結合上級審計機關要求,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精心修訂全縣審計項目五年輪審規(guī)劃,增強輪審規(guī)劃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切實提高審計監(jiān)督實效。堅持依法、文明、廉潔審計,著力提升審計質量和效率。針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帶共性或普遍性問題,注重從機制制度層面提出審計建議,切實當好黨委、政府的“眼睛”和“參謀”。五是全力服務全縣中心工作,突出抓好幫鄉(xiāng)扶貧、城區(qū)棚戶區(qū)改造等全縣重點工作,努力為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更大貢獻。
文物局傳達重慶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專題會議講話稿:
市文物局黨員干部要深入學習、深刻領會、認真落實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扎實推進文物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助推文化強市建設。
要加大文物保護力度。建立全市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文物數(shù)據(jù)信息資源庫,深入實施傳統(tǒng)風貌街區(qū)、革命文物和抗戰(zhàn)遺址、石窟寺及石刻、古建筑和大遺址、三峽后續(xù)文化遺產等文物保護重點項目,加快推進國家文物保護裝備產業(yè)重慶基地建設。
要挖掘文物價值內涵。大力實施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傳承發(fā)展工程,深入挖掘巴渝文化、抗戰(zhàn)文化、統(tǒng)戰(zhàn)文化、三峽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等特色文化內涵。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jù)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zhèn)魑奈镆约耙婪ㄈ〉玫钠渌奈铮渌袡嗍芊杀Wo。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游發(fā)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國家發(fā)展文物保護事業(yè)??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y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yè)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yè)作出捐贈的;
(四)發(fā)現(xiàn)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fā)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四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zhèn)、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保護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應當根據(jù)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guī)劃。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根據(jù)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guī)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guī)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o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三條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jù)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shù)厝嗣裾鲑Y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shù)厝嗣裾畱敿皶r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予以拆遷。
第三章考古發(fā)掘
第二十七條一切考古發(fā)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xù);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fā)掘。
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fā)掘,應當提出發(fā)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fā)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fā)現(xiàn)文物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jù)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fā)現(xiàn)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fā)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fā)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fā)掘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fā)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yè)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文物,應當保護現(xiàn)場,立即報告當?shù)匚奈镄姓块T,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xiàn)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shù)厝嗣裾ㄖ矙C關協(xié)助保護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guī)定發(fā)現(xiàn)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
第三十四條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fā)掘的文物,應當?shù)怯浽靸裕咨票9?,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fā)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fā)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條根據(jù)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fā)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對收藏的文物,必須區(qū)分文物等級,設置藏品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家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七條文物收藏單位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通過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管或者調撥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jù)館藏文物的保護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全國的國有館藏文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調撥本行政區(qū)域內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調撥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申請調撥國有館藏文物。
第四十條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fā)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和革命傳統(tǒng)的宣傳教育。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館藏文物可以在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交換館藏一級文物的,必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未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置其館藏文物。
第四十三條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四十五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處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確保館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條館藏一級文物損毀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其他館藏文物損毀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國有文物。
第五章民間收藏文物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捐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第五十三條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
第五十四條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yè)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文物拍賣許可證。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條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
文物收藏單位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
禁止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yè)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七條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記錄,并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yōu)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xié)商確定。
第五十九條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shù)匚奈镄姓块T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shù)匚奈镄姓块T。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
第六十條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guī)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fā)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六十二條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六十三條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fā)給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的;
(二)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三)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huán)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歷史文化城鎮(zhèn)、街道、村莊的布局、環(huán)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稱號;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三)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四)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五)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第七十一條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一)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
(四)文物收藏單位從事文物的商業(yè)經營活動的。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fā)現(xiàn)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改變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報告的;
(二)轉讓、抵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改變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備案的;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
(四)考古發(fā)掘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考古發(fā)掘,或者不如實報告考古發(fā)掘結果的;
(五)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備案的;
(六)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調取館藏文物的;
(七)館藏文物損毀未報文物行政部門核查處理,或者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文物收藏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的;
(八)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或者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文物收藏單位、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y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的;
(四)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五)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前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yè)資格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從業(yè)資格之日起十年內不得擔任文物管理人員或者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第七十七條有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所列行為之一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shù)怯浽靸?,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